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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1:22  浏览:9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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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1996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一切机动车辆,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条 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需在本市领取牌证的,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才能申领牌证。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改装、维修、经营的机动车辆,必须经过排气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出厂或经营。


  第五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列为车辆例行检验项目,符合国家标准的,才能通过例行检验。


  第六条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市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和监督。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例行检验和不定期抽检,以及新购或外地迁入机动车辆的检测,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改装、经营机动车辆的检测,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维修机动车辆的检测,由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
  全市机动车辆排气检测资料的汇总处理以及综合防治措施的拟定,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七条 机动车辆应实行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未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的机动车辆,应按国家规定限期安装。
  小型机动车应每年进行1至2次的发动机除碳清洗。
  排污量大或排气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安装排气净化装置。
  排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八条 本市市区机动车辆,经抽检排气超标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外地进入杭州市区的机动车辆,经抽检排气超标的,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或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离境。
  罚款收入按国家关于超标排污费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机动车辆排气检测部门进行排气检测时,可按规定收取检测费。
  不定期抽检时,被检测的机动车辆排气符合国家标准的,免收检测费;超标的,收取检测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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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吸引各类人才暂行规定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及吸引各类人才暂行规定


政府令第8号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人才是经济发展的第一资源和动力。为广纳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一)凡自愿来四平工作的普通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落户。本科以上毕业生其配偶、子女均可随本人落户,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乡镇企业就业,在身份、工龄、职称等人事管理方面同到国有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个体私营经济,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政策。 (四)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技服务、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作,在农村就业,可办理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 (五)在不增加财政开支情况下,允许专业对口的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 (六)成立四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站(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个机构二块牌子),为到四平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

二、关于引进各类人才 (七)凡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人员,均可采取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等方式到我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 (八)凡具有大中专学历人员,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可由市人地和义流服务中心负责人事代理,转入户粮关系。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含在乡镇企业或在农村从事农技服务、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作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落户市区,是农业户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九)调入的各类人才在外地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优秀人才可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十)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企业急需的人才,可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或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进行人才对接,对自愿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可办理调动手续。

三、关于鼓励人才带项目、资金投身我市经济建设(十一)对于自带资金、技术、项目的引进人才,可以采取专利项目、发明、专用技术、管理、资金等形式到企业入股。收益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十二)对于以资金、技术、项目到各类企业入股的人才,使企业效益(利税)增幅在50万元以上的,本人户粮关系不在本市,其配偶及未成所子女可迁入市区,农业户可办理农转非手续。(十三)本规定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十四)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规定。

四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需求,使人事人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现代人事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部门从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型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服务保障型转化的重要形式,是人事人才工作为经济建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以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能力和竟争能力。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经授权的合法人事代理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开展人事代理服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其它任何单位或中介组织不得从事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人事代理的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与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章 人事代理范围

第七条 单位委托代理。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均属人事代理范围,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乡镇、区街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三)股分制企业; (四)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 (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八条 个人委托代理。含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人事代理范围,可以申请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一)辞职或被辞退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解聘、下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毕业后暂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含不包分配“五大“毕业生); (四)脱离原工作单位或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粮关系或户粮关系在外地在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应聘到外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 (六)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军官; (七)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其它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各管理人员。

第三章 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开展以下代理业务: (一)人事策划。代事业、企业单位制定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员工队伍发展建设规划,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员工甄选、奖惩工资分配方案等。 (二)档案管理。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保管人事档案;按规定出据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认定委托方人员身份,提供计算工龄、核定和调整档案工资等手续服务。 (三)人才招聘。代委托方发布招聘人才启事,并按委托方要求,组织报名、考试或考核;协助办理拟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四)人才推荐。为求职的各类人才提供择业咨询和推荐服务。代到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归国留学人员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五)人才评价。代办人才素质测评、人才素质考试、人才素质评审业务,提供智商、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倾向测试等人才评价服务。代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流动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申报;代办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和专业技术职务(技能)评定。 (六)人才培训。按委托方的要求,代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提高素质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代培中长期或短期需要的专业人才。 (七)合同鉴证。代办委托方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及合同期满人员的续聘及择业推荐。 (八)出国审查。代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出国(出境)审查手续。 (九)争议调解。代委托方调解人事争议;受委托方委托,向有关机关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十)养老保险。为存档的各类流动人员代办社会统筹等养老保险。 (十一)政府人一事部门认为需要授权代理的其它人事业务。  

第四章 人事代理程序

第十条 委托单位或个人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提出书面委托人事代理申请,明确人事代理的事项和要求。同时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应出上编委批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出具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人应出具户口、身份证、毕业证、职位职称证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确认代理内容,签定《四平市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力、责任和协议期限;然后按《协议书》移交有关材料,履行各自的职责、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协议》期满后,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需继续委托或变更代理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人事代理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工作机构要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工作职责,自觉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 第十四条 在人事代理工作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认真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自己的职责;委托单位或个人应近《协议书》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自觉履行《协议书》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人事行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费用标准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