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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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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丽政发〔2005〕31号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全面评价市政府直属29个部门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各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分别按一定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总数不超过10个。部门因分立、合并等原因调整的,其考核内容按同类合并的原则纳入调整后的部门进行考核。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行政执法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体改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年度工作中出现班子或成员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受到责任追究或处分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一类目标(重点督查内容):是指关系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指标完成的目标。主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2004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重要内容提出。
  市直各部门一律安排2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筛选提出,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二)二类目标(日常工作内容):是指部门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2004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内容,结合该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提出的目标。
  市直部门原则上安排6项,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初审,报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指标必须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
  (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内容):分九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一票否决项目(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工作、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电子政务建设、生态市创建工作、省级“双拥模范城市”创建、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信息。
  三类目标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综治委)、市人口计生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生态办、市民政局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四)四类目标(先进工作内容):各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一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4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二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属部门表彰奖励的,予以加分。三是独创性工作经验被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继续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一类目标总分50分,二类目标总分9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实行按比例扣分,即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如果该内容没有完成目标,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3.定量指标实行超额加分,即每一项目标在完成全部任务的基础上,定量指标超额完成10%以上的,一类目标每超额一项加2分,二类目标每超额一项加1分。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除“一票否决”项目外,实行扣分制:
  1.效能建设:满分10分,扣完为止。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的,每项扣1分;未按时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0.5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每次扣5分;被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每次扣3分;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效能建设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部门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该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进行考核。
  2.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市纪委(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委政法委(综治委)进行考核。该目标不设考核分值。
  3.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
  4.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5.电子政务建设: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信息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6.生态市创建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生态办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生态办负责具体考核。
  7.省级“双拥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民政局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考核。
  8.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后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考核。
  9.政务信息:满分5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负责具体考核。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工作指标增幅经市统计局核实,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4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1分;其中前移进入前2名的,每项加2分;继续保持第1名的,每项加2分。由上级部门单独提供的指标排名情况,不作先进加分依据。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国际组织表彰奖励的,每项加4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获省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分。
  3.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项加2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或推广的,每项加1分。
  4.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5.每一项工作在四类目标中按就高原则只能加分一次。非市本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调研文章、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不列入加分范围。
  6.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追加。
  (四)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5分。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每档1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等级评定。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12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其中前10名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推荐,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四、考核程序
  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核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市监察局、统计局、人劳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的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统计局、人劳社保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有关数据的提供、核实和奖励的落实,参与考核办法及细则的审定,不参与对部门的具体考核。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 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自评结果以表格形式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四类目标要求加分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实绩核查: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组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三)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评建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考核结果:审议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五、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建议市委调整部门主要领导的岗位。
  (三)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核对有关数据。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考核时涉及到的非经常性统计数据也须经市统计局核实。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对在考核数据上作假或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查实后,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并予以处分。
  六、其他
  (一)本办法及考核项目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5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目标考核项目
  
  市农业局
  一类目标
  1.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80万亩,总产量保持在58万吨。实施单季晚稻“双百工程”40万亩,推广水稻优良品种25万亩。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开展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和培育,抓好2个标准农田调查和建设试点县工作。畜禽规模养殖场粪便综合治理和利用率达90%。抓好粮食生产直补等扶持政策的落实和管理。遏制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
  2.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加快移民小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下山移民进程,年内确保74个欠发达乡镇有50%以上农民人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和2万人的下山移民任务,促进欠发达乡镇农民异地致富。加快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农业基地建设,着力构筑区域特色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
  二类目标
  1.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促进优势产区集中。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抓好典型示范,开展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县工作。新建畜牧生态养殖小区2个。加快传统产业优化改造,改造柑桔6万亩,改造茶园1.6万亩,改造茶厂4个。
  2.发展新增产值超千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14家,新增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25家。抓好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实施和管理。加快农业信息化步伐,95%的乡镇建信息服务站,新建村级信息服务点200个。
  3.完成10项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订。新认定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11个,建成绿色农产品基地5万亩,新增省级以上绿色、有机和无公害家农产品25个,认定市级绿色农产品10个。加快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定点基地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生猪瘦肉精残留检验合格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
  4.积极稳妥推进农技推广体制改革,培育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扩大优质专用技术,无公害技术应用,推广水稻高效直播免耕技术1万亩、稻鸭共育技术2.5万亩。继续实施“百站百场“建设,新建农业科技示范场5个,实施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抓好1-2个试点工作。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培训绿证学员1万名,青年骨干农民3000名。
  5.抓好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开展4次专项执法行动,抽检农业投入品80个批次。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农机安全村”10个。建立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预案和应急机制,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的重大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到位率达100%。
  6.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起的恶性和群体事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和村级财务管理,抓好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村级新会计制度实施率达100%。
  市林业局
  一类目标
  1.完成迹地更新面积84800亩,莲都区完成10000亩。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
  2.新增笋竹两用林基地70000亩,其中高效基地10000亩。竹业产值达到16亿元。
  二类目标
  1.全市完成林业产值90亿元(林业系统统计口径)。
  2.全市种苗花卉基地面积达到22000亩。
  3.营造原料林30000亩。
  4.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完成“十五”森林资源清查和“十一五”林木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类森林案件综合查处率达95%。
  5.完成上级下达的60起山林纠纷调处任务。
  6.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低于25次/10万公顷,控制率低于6公顷/次,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0%以上,成灾率控制在5.8‰以内,防治率达78%以上,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
  市水利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全市解决和改善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8.5万人。完成玉溪引水项目22公里引水隧洞开挖量的60%。
  2.全市瓯江干堤(城防)建设工程续建8.2公里,新开工10.6公里,建成8.6公里,其中市本级续建4.6公里。完成市本级防洪工程好溪东堤4.78公里基础部分,大溪南岸3.45公里48米高程以下的主体工程建设。
  二类目标
  1.“万里清水河道工程”整治里程新增60.15公里,市本级新增3.9公里,治理水土面积新增110平方公里。抓好全国首批瓯江源头水土保持龙泉市生态示范区建设。
  2.加快水电产业健康发展,全市新增投产装机10.76万千瓦,新开工水电装机4.3万千瓦。
  3.抓好“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完成2004年度19座水库保安工程,新开工19座病险水库的保安工程,其中市本级完成五一水库除险加固扩容。
  4.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项目,全市启动三个灌区的节水灌溉项目,节水面积达8.66万亩。
  5.基本完成南明门古城墙修复与保护项目,开工建设绿化景观带生态景观区项目。
  6.进一步做大水产产业,全市水产产量达到1.68万吨。
  市人口计生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年出生人口控制在3万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0%,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下。
  2.转变干部群众婚育观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75%。
  二类目标
  1.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开展村自管理、村民自治的行政村达45%。
  2.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现居住地考核,外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率达75%。
  3.积极开展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更新服务方法和设施,抓好优质服务,85%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70%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得到随访和送药具上门服务。
  4.继续深化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加大各项政策的兑现落实力度,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促进干部群众生育观念的进一步转变。群众满意率达85%。
  5.加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依法管理,无乱收费、乱罚款,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行政处罚及时、公正、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计划生育案件结案率达80%。
  6.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重点企业计生协会创建率达60%。
  市教育局
  一类目标
  1.继续积极稳妥地实施学校布局调整,全市完成撤并中小学35所。加大中小学危房(破旧校舍)改造力度,努力改善农村学校学生食堂、饮水、厕所等配套设施条件,全市完成改造危房0.8万平方米,破旧校舍2万平方米。健全扶贫助学长效机制,扩大助学面,实现“两个不让”的工作目标。在农村中小学全面实施“爱心营养餐”和“放心班车”工程,扩大惠及面,建立长效机制。
  2.完成编制丽水市“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类目标
  1.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加快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发展的格局,着力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和水平。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努力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2%。
  2.认真落实“两高”普九规划,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小学入学率、巩固率保持在99.9%和100%,初中入学率和巩固率保持在99%和99.5%以上。
  3.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比例达到85%,确保普职1∶1目标。进一步梳理和完善高中段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加强监控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建立科学有序规范的招生长效机制。全市创建5个市级中等职校实验实训基地,中职毕业生一次性推荐就业率达90%,毕业生技能等级考证初级证达85%,中级证达50%。
  4.切实加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稳步发展成人教育,完成后备劳动力培训6000人,“双证制”教育培训1000人。
  5.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初升高”比例力争达到80%。依法保障“三残”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达到93%左右。
  6.确保丽水中学食堂及教学用房、丽水二中实验楼等工程在2005年秋季招生前如期完工,同时做好新丽中、新职高迁建、师专附高改造扩容、外国语实验学校(民办)建设等项目的前期相关工作。指导做好梅山中学和水东小学迁建一期、水阁小学扩建一期、莲都外国语学校初中部(民办)新建一期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乡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基金,全市培训中小学教师19000人次,培训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500人次。
  市卫生局
  一类目标
  1.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继续完善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达到90%。稳步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70%。
  2.加快卫生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楼,开工建设市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市人民医院医技楼,抓好市妇保院迁建项目前期工作。
  二类目标
  1.继续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提高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组织培训班2次。
  2.进一步规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市本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数量占临床用药的70%。
  3.积极开展各类食品检查活动,强化食品市场管理,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继续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创建市本级食品量化分级管理5家。
  4.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市场管理机制,组织实施量化管理制度,创建A级社会办医疗机构5家。
  5.加强血液质量监管,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的比例达到95%以上。开展卫生支农活动,市本级组织4支医疗队开展医疗下乡支农活动。
  6.开展职业卫生工作,维护职工身体健康。市本级重点职业危害企业监督覆盖率达到60%。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一类目标
  1.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完成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深化文化事业、企业单位改革试点,完成市艺术中心、群艺馆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市电影公司改制工作。
  2.积极配合责任单位加快体育中心项目土地征迁工作,确保体育中心一期工程开工建设。协助市国资公司做好丽水大剧院方案调整和前期工作。
  二类目标
  1.制定全市社区文化建设规划,启动创建“欢乐社区”文化建设工程。新创建“山花乡镇”2个,“东海明珠乡镇”1个。组织好“千名文化工作者下基层”、“千场电影进农村”、“千场演出进基层”等文化下乡活动,复排《畲山风》,启动风情歌舞剧《瓯江谣》创作,推进农村文化示范户建设。组织开展广场文艺演出等群众文化活动10场。
  2.以体教结合为载体,抓好青少年业余训练。积极备战第十三届省运会,以社区和社团为重点,形式多样的开展城乡全民健身运动,全年组队、组织各类比赛8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承办全省全民健身展示活动(丽水分会场),举办丽水市首届全民运动会。完成国民体质监测3240个测试样本量。
  3.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完成巾山塔、天妃宫两项维修工程。进行《通济堰保护规划》修编工作,开展各级文保单位“四有”档案资料编制工作。
  4.强化宣传管理,做好对电视台新增频道的审批报批和对广播电视台的年检年审工作,落实净化声荧屏要求,继续抓好创优工作。加强“入户工程”长期通工作的管理,争取返盲率为零,确保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增长0.6%,电视综合覆盖率增长0.5%。指导协助电台完成第二套节目下传至各县(市)台工作,二套广播节目人口覆盖率增长1%。
  5.抓好音像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抓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着重防范未成年人进入和其他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文化演出市场的监管。抓好接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整治工作。加大对演艺场所的监督,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
  6.坚持不懈地抓好“扫黄”“打非”工作,加大出版物市场监管力度,继续开展印刷复制业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印刷复制企业的日常监管。加强对著作权保护,加大著作权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市建设局
  一类目标
  1.完成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着手编制完善市区专业(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各县(市)加快制定城乡一体化规划,全面开展配套详规和专业(项)规划的编制,全市控制性详规覆盖面超过80%。完成年度“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村庄规划80个,滩坑电站移民安置建设规划20个。
  2.全市完成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2亿元,市本级完成5.5亿元。
  二类目标
  1.市本级动工建设水阁水厂,建设改造污水管网10公里。全市新建城市道路30公里,市本级新建12公里。
  2.全市新增城市绿地35万平方米,市本级新增20万平方米。基本建成处州公园主体工程。
  3.全市动工新建拆迁安置房25万平方米,市本级动工新建6万平方米。全市动工新建经济适用房8万平方米,市本级新建5万平方米。
  4.加大对商品房开发、销售、中介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禁止“楼花”炒作、期房转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8亿元,市本级完成10亿元。
  5.进一步促进建筑业的全面发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达到100%。继续开展“钱江杯”、“九龙杯”和省、市文明标化工地评比活动。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8亿元,市本级完成18亿元。
  6.市本级开始实施“阳光规划”工程,按时完成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三年清欠”的第二年“清欠”工作任务。
  市交通局
  一类目标
  1.丽龙高速公路完成投资5.5亿元。
  2.基本建成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完成投资12亿元。
  二类目标
  1.龙丽高速公路完成投资6.1亿元。
  2.台缙高速公路缙云段完成投资2.1亿元。
  3.开工建设云景高速公路,投入0.8亿元。积极做好龙庆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抓好绕城公路东线、北线建设。
  4.康庄工程完成通乡公路路基改造29公里,路面改造363公里,完成通村公路路基改造929公里,路面改造671公里。完成县道路面硬化1449公里,投资3亿元。
  5.完成各项公路、水路规费征收任务,依法征收公路养路费,确保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客货运附加费3700万元、港航事业费323万元。
  6.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死亡人数不突破7人,运输船舶和渡口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交通系统公路企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0人,死亡率不超过0.3人/百万公里,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超过一次,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11人。
  市行政执法局
  一类目标
  1.加大违法建设拆除力度,争取全年处理违法建设面积12000平方米,争取处理违法建设遗留案件700件。
  2.开展市容综合整治行动,重点整治中山街、继光街、府前菜市场,全年开展市容专项整治2次,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案件800件。
  二类目标
  1.理顺工作机制,建立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莲都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召开联席会议5次,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事宜。
  2.建立行政执法助理员、联络员制度,聘用执法助理员、联络员80名,开展碧湖镇执法试点工作。
  3.开展行政执法举报、信访、投诉的受理工作,开通“96310”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交办率达100%,处理率达80%。
  4.根据《市区街道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精神,对市区主要街道实行“三定一包一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人、定时、定路段,把城市主要街道管理工作责任到人。
  5.有计划、有重点做好职能拓展工作,9项职能争取开展7项。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聘请行风监督员35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投放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80%。
  市环保局
  一类目标
  1.认真做好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制订计划、分解落实并督促完成《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省市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的年度任务。全面实施“八个一批生态工程”,积极开展生态示范点建设。组织编制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规划。深入开展生态乡镇村创建,全市开展生态乡镇建设达20个。
  2.全面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加强水环境污染整治,确保老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地表水环境达标率大于90%。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年内基本建成2个空气监测自动站,4个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站,加快推行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逐步实现监测手段现代化。
  二类目标
  1.加强对污染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开展环保“绿剑”行动,建立环保举报有奖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工业污染源达标率达到90%。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家,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5家。环境信访投诉满意率达到70%,环境污染纠纷赴现场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2.建设项目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强“三同时”项目现场监察,“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0%。继续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辐射、放射性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用源安全。
  3.督促各县(市)开展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督促有关县做好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开展玉溪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巩固噪声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创建成果,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管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全年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280天。
  4.加大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整治力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总结推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推广力度,全市开展“猪—沼—果(渔)生态养殖示范点5个。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引导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确保食品安全。加强农村污水治理,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试点1个。
  5.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书完成率或阶段性要求达到90%,省、市环保局目标责任书完成率或阶段性要求达到90%。继续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饭店、绿色医院、绿色人居等创建工作,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警示教育。
  6.按时完成一年6次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表水质监测,完成监测数据5500个。市区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连续采样监测和降雨降尘监测,完成监测数据4000个。开展一年两次市区功能区等噪声监测,完成监测数据2000个。
  市旅游局
  一类目标
  1.实现接待国内旅游者365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5.5亿元人民币,接待入境旅游者3.52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7000万美元。
  2.完成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规、“十一五”发展总规和市区发展总规修编工作。东西岩景区开发完成投资1000万元,推进华侨饭店前期工作,龙泉山项目开园,参与和指导各县(市)推进仙都、云和湖、百山祖、石门洞等重点项目工作。
  二类目标
  1.围绕“2005年中国旅游年”主题,多形式开展旅游市场推介和促销活动,重点组织好上海等客源地宣传、全国 旅交会参展、“瓯江探源”、“秀山丽水风光风情展”、“国际摄影节”等活动。
  2.挖掘红色旅游资源,全年接待“红色之旅”游客12000人次。启动“农家乐”旅游,全市建设“农家乐”旅游示范点10个,市区2个。
  3.全市新建或改建旅游公厕20座以上。扶持南明旅游集散中心做强做大。完成重要景区点标识标牌设置工作。继续做好“丽水旅游网”建设工作。
  4.引导景区点走规范化、规模化经营路子,提高景区品位,新评国家A级旅游区1个。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力度,认真处理旅游质量投诉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新评星级宾馆4家,省级绿色饭店2家。
  6.导游员年检培训150人次,A级旅游区负责人培训50人次,星级饭店部门经理培训60人次,导游员资格考试培训200人次,旅游饭店主管培训50人次,旅游饭店员工等级技能培训100人次,举办一次全行业技术比武活动。
  市人劳社保局
  一类目标
  1.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对市直事业单位实行合理的分类,调整和规范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逐步建立起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2.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净增3000人,基金征缴收入2.5亿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5%以上,企业养老金社会发放率达10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1.6万人,基金征缴收入2450万元。
  二类目标
  1.全市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万个,市本级新增2000个。帮助30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帮助5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帮助2000名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全市和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2.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力度,健全人才工作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推进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3.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推行电子政务、信息化培训和公务员公共管理课程培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培训。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强化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力争突破1万人。引导和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4万人,有组织劳务输出3万人。
  5.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6万人。
  6.加强劳动执法力度,重点抓好企业工资拖欠、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使用童工问题,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
  市国土资源局
  一类目标
  1.全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市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争取完成5个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
  2.基本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总供地量达到10000亩。
  二类目标
  1.合理开发荒山缓坡,开展土地整理6万亩,建成标准农田面积5万亩,实现第十年耕地占补平衡。
  2.市本级公开出让商住用地600亩,土地出让金合同收入8亿元,上缴净出让金6亿元。全市土地出让金总收入18亿元。盘活存量土地,加大闲置土地收回力度,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
  3.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2005年度新增违法案件查处率达96%,结案率达95%,上级督办的信访案件办结率达100%。
  4.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新办矿山一律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全面实现全市所有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单轨制运行。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总数30%的治理任务,年内基本完成5个“百矿示范”治理工程。
  5.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2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或避让工程。
  6.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市本级完成征地政策处理2000亩。
  市民政局
  一类目标
  1.深化双拥宣传教育,抓好双拥示范街、双拥示范社区、双拥示范车站等示范窗口建设。广泛开展科技拥军和双拥社区共建、军(警)民共建等活动。继续深化“爱心献功臣”活动,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完善和规范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完成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双拥工作氛围。
  2.在全市全面推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全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率达到85%。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对低保对象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及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力度。继续开展“结对帮扶、走访慰问”活动。及时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类目标
  1.全面完成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任务。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继续开展创建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和示范乡镇活动。努力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对新当选的村民主任力争普遍培训一次。
  2.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调研,积极稳妥地进行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3.全面完成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力争市区5个城中村完成撤村建居工作。年底前85%的社区办公用房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市区拥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中心,35%的街道(镇)设立社区服务中心,80%的社区建立社区服务站,95%的社区建立综合警务室,城区每1.5-2万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机构,社区60岁以上老人建档率达50%。
  4.加大“青山白化”的整治力度,“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70%。生态墓区建设履盖面全市达到80%行政村。火化区遗体火化率达到100%。做好新殡仪馆和公墓建设的前期工作。
  5.完成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6.加强社区老龄工作“3587工程”建设,再有30%的社区达到老龄工作规范化标准。
  市经贸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实现工业总产值410亿元,市本级75亿元。全市规模工业产值265亿元。
  2.合同引进市外内资30亿元,实际利用18亿元,其中市直合同引进市外内资10亿元,实际利用6亿元。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到资率、投产率分别达到92%、70%、40%和50%以上。落实“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开展与外省的协作活动,同时做好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工作。
  二类目标
  1.完成并实施《丽水市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抓好一批投资超千万元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10项以上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全年全市工业技改投资35亿元,市直投资10亿元。
  2.加快园区企业快速发展,全市工业园区当年实现工业产值150亿元。
  3.发展循环经济,继续抓好一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启动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试点1个,新增通过清洁生产认证企业6家。
  4.积极为市区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建设项目提供优质服务,争取该项目年底前投入试生产。今年全市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乡镇达到30个。
  5.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
  6.丽水海关大楼基建工程动工兴建,完成投资额30%左右。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类目标
  1.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性投资3亿元,基本完成水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开发面积3平方公里,续建、新建城市道路8公里,新增城市绿地8万平方米。
  2.2004年底前入园企业开工率达90%,开工企业竣工投产率达60%。实现工业产值30亿元。合同利用市外内资9.4亿元,实际利用6.7亿元,合同利用外资1300万美元,实际利用6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对水阁工业区有关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完成中心区块城市设计,完成公寓式拆迁安置小区建设规划和四都区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完成水阁工业区道路拟名、路牌设置。加快园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水阁小学一期工程、1座垃圾中转站、2座公厕、部分公交停靠站和公共电话亭建设,开工建设星级宾馆、便利中心。启动首期78亩商住用地开发。
  3.制定实施《开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园区在建工程基本按标化工地要求进行管理,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有序开展园区建设、环卫、市容等管理。
  4.配合制定实施《开发区合成革行业清洁生产暂行管理办法》。制定合成革园区循环经济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革基布废水循环利用课题进入中试阶段。制定合成革行业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资源化利用课题方案,并开始试点。筹建合成革釜残无害化焚烧中心。
  5.扎实准备,争取启动东扩首期启动区块5平方公里的开发。
  6.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配合落实财政分局、公安分局的实质运转,加强与行政执法分局的配合等。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等机制,健全制度,强化督查,不断提高机关效能。
  外经贸局
  一类目标
  1.继续培育外贸出口有效主体,鼓励更多生产型企业开展外贸出口业务,新增有出口业绩的生产型企业15家。全年外贸进出口4.5亿美元,其中自营出口4.2亿美元。
  2.全市力争完成合同利用外资1亿元美元,确保完成6000万美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力争完成4000万美元,确保完成2500万美元以上。市直完成合同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加大贸易方式调整力度,提高加工贸易在我市外贸出口的比重。
  2.建立起正常有效的WTO/TBT通报制度和预警机制,帮助指导企业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
  3.争取市本级企业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万元。
  4.组织100家(次)企业参加春秋广交会、华交会、消博会。
  5.组织外经贸人员培训120人次。
  6.组织并圆满完成参加第七届浙洽会、消博会和市华侨华人大会出口产品展活动。
  科技局
  一类目标
  1.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3家、高新产品5个,高新产业产值20亿元。
  2.坚持"四外二基地",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2次科技合作洽谈活动,大力引进急需的技术、项目、成果60项。
  二类目标
  1.具体承办全市科技大会,出台科技政策,营造科技工作良好氛围。制订《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
  2.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专利申请量增长30%,专利授权量增长20%。
  3.新上市级科技项目30项。
  4.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1500万元,其中市本级400万元。
  5.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20期,制作多媒体课件20个。
  6.网上技术市场上网企业达到1000家,签约项目80项。
  市发展和改革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4亿元,市区完成57亿元。
  2.全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55项,今年完成投资60亿元,其中市区安排31项,今年完成投资28亿元。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有50%的项目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二类目标
  1.加强对全市及市区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把握经济发展趋势,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分析报告。
  2.完成《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基本思路》的编写工作。完成《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起草工作。
  3.深化价格改革,加大价格检查执法力度,全年专项检查5次,价格投诉案件办结率达到90%。清费减负,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面达85%。
  4.依法规范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行为,工程招标形式核准率达到90%。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投诉结案率达85%。
  5.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县(市、区)粮食收储公司改革。粮食仓储“一符四无”合格率达到90%。
  6.基本完成电子政务一期工程。开展电子政务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制定“四大专业”数据库的实施方案。提高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市财政局
  一类目标
  1.全市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7.49亿元,市本级完成5.51亿元。
  2.确保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科技、教育支出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和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市本级筹措财政预算内外资金10亿元,加大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公建项目的投入力度。安排市本级工业发展资金1700万元,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二类目标
  1.全市组织地方税收收入14.16亿元,市本级为4.45亿元。
  2.在市直部门(单位)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稳步推进市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强化财政会计监督,全年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4亿元。
  3.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抓好国有股权出让方案的研究。以行政中心搬迁为契机,对搬入中心、自建大楼腾空的存量资产,制订短、中、长期盘活计划。继续开展国资营运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管理;继续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完善财政投资评审机制,全年评审工程资金5.5亿元。
  4.做好市本级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接征工作,逐步推进社保费“五费合一”征管改革工作,全市征收社保基金5亿元,其中市本级1.5亿元。加强非税收入的征管。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推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保险协议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充实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加强对评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全市实现政府采购金额3亿元,市本级政府采购金额6600亿元。
  6.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措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多形式的绩效考评工作,全年市直实行绩效考评的项目资金8000万元。
  市公安局
  一类目标
  1.建立健全“严打”经经常性工作机制,凶杀案件破案率达80%。劫持、绑架、爆炸、强奸、纵火等五类案件破案率达85%,力争使本地的刑事发案数不出现大的波动。
  2.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严防“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势力进行非法活动,“法轮功”煽动性、破坏性案件查处率达80%。严防暴力恐怖活动,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类目标
  1.积极推进派出所等级化建设,实行多警联动。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加强涉毒场所的管理。创新“枫桥经验”,完善治安纠纷化解机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推进“二代证”工作,强化实有人口、归正人员和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
  2.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市及市区经济案件破案率达到80%。
  3.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努力减少和预防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4.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符合山区特点的现代警务机制,改革公安勤务制度。深入开展社区警务和驻村联户工作,推行社区民警全日制工作模式,推进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警务发展。
  5.以推进04版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为重点,加快市局公安指挥中心和县(市)看守所等基础设施、“三台合一”及刑技专业手段等十项科技强警工程建设。
  6.坚决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局规六十条”,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深化警务公开,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局
  一类目标
  1.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0件,市本级办理100件,提供法律咨询5000人次。
  2.抓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建设活动面分别达到90%和50%,三星级以上“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达标面分别达到50%和30%。积极开展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工作。强化对“法轮功”痴迷者帮教转化工作的指导。
  二类目标
  1.开展公证员队伍的教育整顿活动。全市办理公证48000件,市本级办理5500件。全市公证错证率低于1.6‰。
  2.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认真组织好本市2005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建立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库。
  3.做好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安置率达75%。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率低于5%。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6%。
  4.开展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强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继续开展每季一次的全市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93%,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率达95%。
  5.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6.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巩固法制工作达标成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市统计局
  一类目标
  1.全市经济普查完成入户登记和数据审核、处理、上报及质量评估等工作,数据处理质量各项指标差错率控制在1 %以内,年内发布全市经济普查公报。组织开展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利用工作,市局完成2个课题。组织实施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
  2.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重点抓好农业、工业、建筑业、贸易业的统计基础,为GDP下算一级打基础,确保数出有据、上报及时、核算准确、分析到位,全年召开GDP核算质量评估会2次。完成省局统一布置的关注社会发展的专项调查任务。
  二类目标
  1.努力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全年向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分析40篇、统计信息40篇。及时发布《2005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继续做好《2005年丽水统计年鉴》编纂工作。
  2.开展《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完成“四五”普法任务,重点普法对象普法合格率达到85%。逐步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把正常性统计稽查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案件的查处结案率达到87%,对市区30家单位开展统计稽查。
  3.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与分析,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做好对全市及市区半年和全年经济运行形势的分析与预测。继续开展妇女儿童、科技进步、社会进步综合评价等3项统计监测。
  4.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十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加强调查研究,重 点选定2个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市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5.加强对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确保这些主要统计数据无趋势性差错。全年召开数据质量评估会4次。
  6.完善市、县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年内乡镇(街道)计算机联网率达到20%。继续做好丽水统计信息内、外网及丽水市经济普查内外网的更新维护工作。
  市审计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完成全市同步审计项目2个(林业专项基金审计调查和移民专项资金);
  2.市本级完成重点投资审计项目4个。
  二类目标
  1.市本级完成法定项目1个;
  2.市本级完成省定审计项目12个;
  3.市本级完成市定审计项目25个;
  4.市本级完成交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0个;
  5.组织督促县(市、区)完成指令性审计项目50个,指导性审计项目140个;
  6.提交重大审计调查报告4篇。
  体改办
  一类目标
  1.全年新增股份有限公司2家,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提出上市申请1家。
  2.继续开展市直初次分类为转企的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制面达75%。
  二类目标
  1.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全市企业改制面达98%,职工身份转换面达92%。
  2.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制度,建立拟上市公司信息库。
  3.积极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融资和票证融资的探索,促进丽水区域资本流通与产权流动。
  4.认真研究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完成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5.研究提出深化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
  6.完成经济体制改革专项调研课题4个。
  市人防办
  一类目标
  1.2026工程建设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2.完成市国动委下达的防空演习任务。
  二类目标
  1.严格结建审批制度,完成应建数95%的人防工程修建任务。
  2.完成市政府、军分区布置的城区街道、有关乡镇人民防空预案拟制工作。
  3.拓宽人防教育渠道,配合教育部门完成全市18所学校的人防教学任务。
  4.完成全市7台防空警报(其中市本级3台,龙泉2台,青田、遂昌各1台)的安装调试,并参与统一试鸣,鸣响率和完好率均达100%。
  5.按照省政府浙政发函〔2005〕15号文要求,配合云和、景宁、缙云、松阳、庆元五县完成人防机构组建工作。
  6.完成人防“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民宗局
  一类目标
  1.积极做好扶持项目包装上报,争取到省扶持资金280万元。
  2.在全市开展“情系民族发展、共奔美好明天”系列活动,筹集扶持资金100万元。
  二类目标
  1.抓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科技培训,举办培训班2期。
  2.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民族工作会议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具体承办全市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出台《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
  3.筹组节目代表浙江省参加2006年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4.认真贯彻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举办贯彻条例培训班2期。
  5.筹备成立市佛教协会、并对全市佛教活动场所进行规范管理。
  6.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格审批备案制度和宗教场所管理,保持宗教界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市侨台办
  一类目标
  1.做好筹备和召开丽水华人华侨大会的相关工作,加强同华人华侨的联谊与合作,激发广大华人华侨的爱国爱乡热情,促进华侨要素回流。
  2.制定“华侨要素回流工程”实施意见,建立华侨招商引资联络网络。
  二类目标
  1.做好第二届“丽水市荣誉市民”推荐工作,激励侨台胞爱国爱乡热忱。
  2.做好第七届浙江投资贸易洽谈会侨台商的邀请,执行工作,为侨台商牵好线,搭好桥,提升招摘引资引智的工作质量。
  3.成立侨台资企业服务律师顾问团,为前来投资创业的侨台胞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完善与侨台资企业联系制度。
  4.配合市台谊会搞好台谊会成立20周年庆祝活动和各县(市、区)台谊会的换届。
  5.举办华侨华人培训班,提高华侨华人综合素质,切实为华侨华人创业提供服务。
  6.继续做好《丽水华侨史》的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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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8月2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0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该条例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 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三)自来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第六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制定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七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以通告形式告知。  

  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第九条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和珠江广州河段两岸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会展中心、音乐厅、歌剧院、美术馆、体育场馆等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张贴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告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交由城市规划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市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部门或者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查处违法建设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罚款保留使用代替拆除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实施处理的。  

  第十六条 对越权审批或者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县级市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的命名、更名和使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地名标志的设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泉、岛、洞、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群众自治组织所辖区域名称和自然村名称;
(三)城镇道路、广场、公园、立交桥、跨街天桥等名称;
(四)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五)门牌号(含沿街门牌号、楼栋号、单元号、户号);
(六)文物古迹、古遗址、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七)公路、桥梁、隧道、水库、堤坝、涵洞、车站、机场、港口、电站等名称。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设立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规划、市政、房地产管理、建设、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工商行政、水行政、交通、文物、旅游、国土资源、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名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体现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实行保护。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简明确切、名实相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
(二)禁止使用对国家、民族、性别、宗教等有歧视含义的文字作地名;
(三)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未按国家规定批准,不得使用外国地名、外国人名或外语音译名称作为地名;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其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巷名称命名;
(五)专业设施的专名一般应与当地的主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七)乡(镇)级行政区域名称,县级行政区域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道路、住宅区、桥梁、广场、建(构)筑物等同类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九条 门牌号应当有规律地编排,不得随意编号、无序跳号、重号。
门牌号的具体编排规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门牌号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命名,应当符合《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
使用城、别墅、山庄、园(苑)、小区等用作住宅区通名,或者使用大厦、中心等作建筑物(群)通名,应当名实相符,与其建设规模、使用功能、所处环境等因素相一致。
第十一条 地名的命名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山、河、湖、泉、岛、洞、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除依法应由国家、省审批的外,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省规定报批;群众自治组织所辖区域名称和自然村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城镇道路、广场、公园、立交桥、跨街天桥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报市、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五)门牌号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申请,由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编排门牌号,并报同级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六)文物古迹、古遗址、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除依法应由国家、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或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审批;
(七)公路、桥梁、隧道、水库、堤坝、涵洞、车站、机场、港口、电站等名称,由有关专业部门在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所列项目,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办理地名命名手续。
有关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和房地产广告等手续时,申请人未能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应当告知其到地名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妨碍民族团结的、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意见后,应当更名;
(三)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改造或自然变化等原因造成地理实体的位置、范围发生变化而使原有名称失去存在价值、名不副实的地名,可以更名;
(四)历史悠久或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更名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改造或自然变化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根据地名命名权限予以销名。
第十五条 对自然地理实体、城市道路和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命名、更名,地名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宣传未经批准的地名。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
(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等;
(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播出广播、影视节目等;
(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等;
(五)设置道路地名标志、门牌标志、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设施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
(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营业执照、房地产注册等事宜。
第十八条 地名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辖区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录。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使用但未经批准的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编入标准地名录。编入标准地名录的地名,视为依照本规定批准的标准地名。
第十九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地名档案和地名数据库。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公共产品,提供地名问路、地名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的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地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地名标志。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方便实用、清晰准确的原则。地名标志的样式、书写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
(一)城镇道路、广场、公园、立交桥、跨街天桥等地名标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二)门牌标志由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负责;
(三)乡(镇)、行政村地名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公路、桥梁、隧道、水库、堤坝、涵洞、车站、机场、港口、电站等地名标志由专业部门负责;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按照规定设置。
第二十三条 设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缮、更新地名标志,并保持地名标志的准确和完好。
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费用,由设置管理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所列地名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时完成设置。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列入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其他需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应当自地名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设置。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内楼栋号、单元号、户号号牌设置,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按照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的编号方案和规定的样式设置。
禁止设置擅自编排的门牌标志或擅自改变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编排的门牌标志。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
禁止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或者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禁止在地名标志上设置广告。
第二十七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设置管理单位在30日内进行设置、维护或者更换:
(一)应设置而未设置地名标志的;
(二)地名标志破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三)未使用标准名称或者使用样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地名已更名,其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五)标志位置设置不当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对住宅区和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命名、更名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事项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污损、遮挡、覆盖、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该标志造价一至三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 设置擅自编排的门牌标志,或擅自改变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编排的门牌标志的,由县(市)、区门牌号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地名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事项的;
(二)在进行地名标志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