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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52:29  浏览:95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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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5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暂行办法》自二○○一年一月正式施行以来,在对各地、各部门和办公厅县级信息直报点报送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政务信息质量的提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信息刊物的调整,《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信息的上报和约稿工作,增强时效性,提高信息质量,切实发挥政务信息在反映情况、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和各县级信息直报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公厅信息处对各地、各部门上报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参考信息》采用的信息,综合调研类信息,标注“参考调研”,每条8分,其他类标注“参考其他”,每条4分;
  2.《新疆要情》采用的信息,标注“要情”,每条6分;被国办采用,标注▲,再加10分;
  3.《情况专报》采用的信息,反映问题类信息标注“专报”,每条8分,动态类信息标注“专报其他”,每条4分;
  4.《昨日要情》(特刊)采用的信息,标注“昨特”,每条4分;
  5.《昨日要情》(普刊)采用的信息,标注“昨普”,每条4分,简明信息标注“昨普简”,每条2分;
  6.《政务信息工作》采用的信息,标注“信息工作”,每条4分;
  7.《参阅资料选编》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2分;
8.《互联网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网摘”,每条2分;
9.直接送领导阅知的信息,标注“送阅”,每条2分;
10.凡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标注☆,另加16分;自治区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标注★,另加8分。
四、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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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南方五省烟叶标准标样审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收[2004]第24 号

关于2004年度南方五省烟叶标准标样审定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叶公司(处),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全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全国烟草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为了进一步推进烟叶收购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进程,认真执行国家烟叶标准,做好收购工作,定于2003年4月25日至4月29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审定福建、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等五省(区)烟叶标样,对相关人员进行烤烟分级标准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审定各烟叶产区烤烟的国家烟叶实物标准样品(样品数量见附件一)。
  2、烤烟分级标准培训。
  二、参加人员:有关省级公司、重点烟叶产区分公司主管烟叶标准的同志(各省代表名额见附件二)及部分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分级标准组委员(委员名单见附件三),含已配备烟叶质检机构的省二、三级质量检测站烟叶质检人员、有关卷烟厂质检人员。
  三、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锦峰大酒店(南昌市站前西路281号),酒店电话:0791-6418888(总机)、0791-6413268(营销部)。江西省烟草公司联系人:刘在强 13970822056、杜长根 13607089798,电话:0791-6535125、6535129。
  四、会议时间:4月24日报到,4月25日至29日开会。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只审样不制样,各省送审的样品必须经省级局(公司)初审。各等级(把)叶片数量不少于30片。
  2、各省级公司要严格按照分配代表名额控制参加会议人数,并于4月20日前将与会代表人数、抵达和返程时间、车次(航班)等电告会务组。
  3、参加会议代表费用自理。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附 件:

  2004年度南方烟叶标准标样审定数量分配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51&pic_id=0
  2004年度南方烟叶标准标样审定会代表名额分配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51&pic_id=1
  参加审样会的全国烟草标准化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分级标准组委员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51&pic_id=2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7月31日法(经)复字〔1987〕28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9月11日法(研)复〔1987〕34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审理其他行政案件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9号
废止理由: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上述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在扣船规定出台前关于扣船程序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1年10月24日(81)法(交)字第3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1986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代替。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8月29日法(经)发〔1987〕22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