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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2:11:47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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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将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根据原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屠宰税征收办法,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发生按人头、田亩平摊屠宰税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
很坏的影响。为了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一次屠宰税征收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摊派屠宰税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屠宰税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否严格执法关系到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落实和党与政府的形象。各地要切实重视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只有严格依法征收才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长治
久安。为此,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征收屠宰税的工作,使依法征收屠宰税形成共识,坚决纠正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研究制定专项治理措施,加强屠宰税的执法检查,杜绝摊派现象的发生。
二、广泛宣传,搞好培训。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广泛介绍和宣传屠宰税的有关规定,让社会各界和农民群众了解屠宰税的征收范围、征税对象、征收环节、征收标准,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农民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关注
屠宰税的专项治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和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同时,对基层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进行一次普遍的屠宰税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依法征税自觉性。
三、明确政策,严格执法。为了切实做好屠宰税征税工作,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好屠宰税的征管办法,省以下税务机关未经批准不得变通屠宰税征税办法。
(二)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为方便征管而确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的地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缴纳,不得对未收购的应税牲畜预征屠宰税。
(三)严禁以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也不得将屠宰税与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并收取。
(四)对有关方面假借屠宰税名义搞的各种行政性摊派行为,税务部门应坚决抵制,不得参与,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报告,以避免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后果。
(五)委托代征屠宰税,必须与代征方签订代征协议。在代征协议中,要把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政策作为重要内容。
(六)征收屠宰税必须开据屠宰税税票,严禁将税费混在一起开据屠宰税税票。
四、清理检查,专项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要求对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对屠宰税下放地方管理后,本地区各市、县政府及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有关屠宰税文件要全面清理和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坚决纠正和废止。
2.1995年以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贯彻屠宰税征收办法的执法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摊派屠宰税问题。
3.屠宰税征收任务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有否随意加码的现象。
4.屠宰税代征工作中是否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代征人员能否严格执法。
5.有无假借征收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搭车收费现象,其中有无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参与这类活动的。
6.在屠宰税票证管理与使用上,有无税费混在一起开据屠宰税税票的。
(二)检查时间:本次检查应于1997年8月底完成。
(三)检查要求:
1.各地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局领导要及时研究和部署检查工作并做好组织和动员,配备政策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2.要层层落实检查任务,采取全面自查、各市县交叉检查和选择1至2个地区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细致地开展检查工作。对屠宰税收入占当地地方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地区,要作为检查的重点。要强调严格执法,防止只抓收入,不注意把握政策的倾向。
3.要边检查边整改,有错必纠,不手软、不护短,不敷衍塞责。对有摊派问题的地区应限期整改,已摊派征收的屠宰税应限期清退。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给予纪律处分。对不能认真执行政策的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取消其代征资格。对假借征
收屠宰税名义收取其他费用、特别是税务干部和代征人员参与的,要坚决予以制止。通过检查,认真研究和改进屠宰税征收及代征办法,加强对代征工作和代征人员的管理。
4.通过这次检查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对屠宰税征收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表扬,差的要批评。要总结征管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找出差距和改进工作的方向,侧重从政策和管理上堵塞漏洞,大力推行切实可行的、被广大纳税人接受的征管办法和经验,迅速解决摊派屠宰税
的问题,并采取措施防止反弹。树立和维护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公正廉明的良好形象。
在这次屠宰税执法检查和治理整顿之后,如再发现有屠宰税摊派征收问题的地区,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要将1995年以来本地区屠宰税征收情况和这次清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专项治理措施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并附本地区制定的屠宰税征收办法。报送时间为1997年9月30日前。




19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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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思路和对策

李志刚 姚达武

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走上新生之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维护社会稳定、改善社会治安环境、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实现的迫切需要,对提高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司法所的改造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应坚持“党政齐抓,社会参与,严管重教,妥善安置,重树新人”的原则,贯穿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力求在领导体制、管理方式和思想观念上实现新突破;要注意因人制宜与分类实施相结合、社会安置帮教与家庭安置帮教相结合、一般帮教与重点帮教相结合、安置帮教与监所教育相结合,遵循“组织工作网络化,档案管理规范化,就业安置市场化,帮教服务社会化”的安置帮教工作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网络。本文结合深圳的具体实际,积极探索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置帮教工作新路子。
一、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领导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要在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或劳动教养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对他们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普法依法治理目标,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抓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在政府。市委、市政府应当转变行政工作理念和思路,提高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视程度,全面加强对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领导,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完善软硬件配套设施,逐步建立起市委和市政府主抓、司法部门主管、社区基层组织主办、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网络,各部门分工配合和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全市的社会化“关爱行动”中,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关爱,开展“一企业助一人,千万人同帮教”活动,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巩固回归社会的信心,扬起生活的风帆。广大党团员同志和公务员要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党团员手拉手帮教活动,积极主动参与和推动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安置帮教职能工作部门和组织也要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不断提高认识,创新工作理念和方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如邀请人民法院的法官担任司法指导员,邀请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用人单位的同志以及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共建警民联动机制,注重社会实效。
二、人大机关、政府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使安置帮教“四化”建设有法可依,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我们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以实现“和谐深圳”战略为核心,以提高全社会平安意识和法制素质、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目标和出发点,以安置帮教“四化”建设为重心,依法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目前,在全国人大没有制定专门的《安置帮教法》、国务院没有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深圳市人大和市政府应当在全国发挥排头兵作用,以宪法为指导,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特区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规范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程序,加强衔接管控,明确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侵害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产生。我们建议,地方立法应当包含安置帮教的立法思想、性质,帮教对象和范围,衔接的登记办理程序,刑释解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法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教育机关、安置帮教组织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程序,具体安置措施和办法,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及申诉机制等内容。
各级政法机关和安置帮教组织也应当积极主动地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地方立法工作,配合市人大和市政府,争取在法规和规章中明确工作范围和程序,保护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安置帮教的立章建制工作,使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工作有章可循,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政法机关要加强组织创新,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体系和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为安置帮教“四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是基础。各级政法机关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安置帮教工作组织体系的建设。我们建议,在全市建立市、区、街道、社区、企业五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一是建立安置帮教受案中心,集中受理涉外和跨地区帮教案件的衔接工作;二是建立全市性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会,挂靠在市司法局,由政法机关、民政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商部门、教育机关、相关协作企业、基层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法学界人士共同参与,研究和探讨新时期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新理念、新理论、新思路、新制度、新方法,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出版安置帮教内部刊物,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发挥行业管理模式的科学性和专业化作用,促进我市安置帮教工作上新台阶;三是在各区区委、区政府设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或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挂帅,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四是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安置帮教的日常领导和业务指导工作;五是在各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委员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套,开通法律服务专线,具体承担社区安置帮教的日常工作;六是在生活小区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站,在区个体协会和相关协作企业建立帮教小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委员会领导,分别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安置帮教工作;七是民营企业、个体协会要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外资企业要加强工会建设,由党组织和工会具体领导帮教小组工作,防止企业内部和个体经营者中出现新的犯罪团伙,防止企业个别管理者利用他们从事走私等犯罪活动。
我们要加强和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的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司法所建设,争取增加用人编制,由专人专管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二要建立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注意吸收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同志、老法官、老检察官和法律工作者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借鉴和学习香港先进的社工模式,改进我市的志愿者管理水平;三要加强司法所、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四要与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建立定点联系,联合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活动,因人制宜,为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青少年解除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他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遇到的法律难题。
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当前,由于经费的限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市的安置帮教工作也落后于全国的先进省份或地区。有些社区苦于经费不足,只能由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同时兼管安置帮教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回访、就业安置工作的作用十分有限,软硬件设施建设和一些新的帮教举措难以开展起来。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落实和监督帮教费用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支助相补充的办法,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金,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审计机关加强监督,监管基金流向。各级安置帮教机构也要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争取财政和社会加大对安置帮教的资金投入,解决组织体系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就业安置和培训基地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行业组织和企业也要加强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多为社会发展尽社会义务,主动承担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引导行业和企业走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相结合、实现双赢的道路。
五、安置帮教机构要以“文化立市”战略为依托,加强社会宣传攻势,构建立体、动态的法制宣传教育体系
我们要从“文化立市”和“依法治市”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群众性法律文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安置帮教活动宣传日”,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整体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发展。我们要形成法制宣传职能部门、各级党政机关、新闻传播机构以及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全体公民之间,上下联动,全面发展普法和安置帮教宣传教育网络;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公民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努力探索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的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提高社会认识,增强工作的实效性;要特别注意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站等大众传媒的作用,发挥它们迅速、生动、直观的优势,寓宣传教育于新闻事件,寓宣传教育于百姓生活,寓宣传教育于文艺娱乐,以案说法,现身说法,提高普法和安置帮教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率,让全社会共同关心刑释解教人员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化歧视为乐助,让全社会理解和重视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实现“和谐深圳”的战略目标。
六、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依托,构建市场化的就业安置和培训基地
为了使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序开展,我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和安置帮教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广泛开展“一企业助一人”活动,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对于刑释解教人员中原来有单位的,我们要积极与原单位协商,争取原单位接收;对没有单位或单位无力接受的,要鼓励、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或由其他单位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亲属扶养、赡养或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济;在社会招工时,要积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单位推荐有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鼓励其竞争上岗;对没有资金、生产资料和技术或年老体弱、孤独无靠的刑释解教人员,由安置帮教组织和居委会共同安置。
我们要与企事业单位相结合,建立就业安置基地。通过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或就业安置基地,安排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安排就业时适当予以优先照顾;对深圳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要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居民就业条例》的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我们要建立帮教培训基地,实施技能培训工程。要注重发挥街道劳动站的作用,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建立就业技能培训中心,与社会资质考试并轨,制定减兔培训费的优惠政策,对家庭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减半收取学费,对家庭特别因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免费学习,有针对性地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自身的劳动技能水平和适应社会的劳动能力。宝安区“四个出一点”的经验,即街道出一点、社区出一点、、培训单位出一点、刑释解教人员自己出一点的方式解决技能培训学费问题,也值得我们借鉴、参考。
七、广泛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营造全民参与的安置帮教氛围
开展安置帮教社会化建设,一方面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广开门路,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开展心理矫正等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的安置帮教氛围;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深圳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各级有关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帮助申请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外来的刑释解教人员,真正生活有困难,又没有工作的,建议由安置帮教基金代缴应当由工作单位缴纳的部分。但应当以三个月为限。如果三个月后,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应当移交援住所管辖或遣送回原籍。
八、加强数字化、网络化安置帮教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形成跨地域、全息化的信息管理体系
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的边防二线的出入境管理,强化边防证管理工作,对异地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强调原地派出所办理外出担保证明手续,用人单位方能在特区内申请办理暂住证,进行就业和生活,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一旦发现手续不齐备,可以对相关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制裁措施,以提高信息监控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电脑、互联网等现代高科技手段的作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安置帮教管理信息系统。该管理信息系统由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刑前情况、刑中情况、就业安置情况、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法制教育、就业渠道、法制新闻、电子邮件等功能模块组成。安置帮教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某一情况,可以随时通过电脑迅速查询,便于因人制宜,开展帮教工作,大大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将该系统挂接互联网,可以将全市各司法所的安置帮教信息衔接共享,便于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整体联动作战能力,因地制宜开展工作。不管刑释解教人员在深圳的哪个角落,都可以迅速联系,严防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我们还可以将管理信息系统分为社会子系统和内部子系统两个子系统。社会子系统为一级系统,主要由法制教育、法律法规、就业渠道、法制新闻、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等功能模块组成,便于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就业求职活动。内部子系统为二级系统,主要是刑释解教人员的个人信息,需要密码启动,既保护了刑释解教人员的个人隐私,也方便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及时开展工作,可以较好地解决城市外来人口膨胀、“人口倒挂”现象与刑释解教人员流动性大的矛盾。该系统还可以专门开辟“安置帮教论坛”,吸引广大市民参与讨论,增强工作的群众性和社会基础。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各地的安置帮教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国互联,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
九、以国际化城市建设为依托,积极探索开展涉外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途径
深圳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窗口,国际交流十分频繁。深圳文锦渡联检站和皇岗口岸等口岸每天进出境的人口达数十万之多,节假日更加繁忙。近几年来,深圳也放宽了本地居民和持暂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口去香港和国外旅游的限制,简化了办事程序。这样,难免内地和深圳的刑释解教人员从此出境,出现脱管失控的现象。同时,境外也有刑满释放人员为了生计,前来深圳经商和就职。他们并不能排除在我市发生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有时还会有收集情报,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拥有管辖权。如果外国人在深圳犯罪,在深圳刑满释放后仍然留住深圳,必然涉及到安置帮教问题。虽然这种现象比较少见,但我们的工作也应当具有前瞻性,需要研究涉外犯罪课题,探索开展涉外安置帮教工作的有效途径。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广泛动员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我们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普法宣传和安置帮教“四化”建设为突破点,着重引导政法工作从事后严打补救向事前预防方向转变,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制意识和理性行为能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努力开创“和谐深圳”新局面。



李志刚的联络方式:
电话:0755-81045860
电子邮箱:leabai@126.com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号)有关规定,我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了《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联系人:纵瑞龙
  电 话:010-68205662
  传 真:010-68207178
  邮 箱:zongruilong@miit.gov.cn
  
  
附件:1.《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n14452245.files/n14452119.pdf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57/n14452245.files/n14452133.xls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