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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6:13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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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市贸发委、城管办、工商局、卫生局、市政局、技术监督局、粮食局组成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早餐工程的协调管理。
第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审查同意。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早餐所需的饮品与面点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要求。
(五)具备早餐工程食品卫生指标的检测能力(或委托相关单位代为检测);
(六)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具备相应管理能力;
(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四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质量标准,其中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主要成份等。
第六条 早餐工程食品必须保留样品,并在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七条 早餐工程食品专用配送车及早餐手推车应统一款式,应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八条 早餐工程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
(二)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并佩带工作证;
(三)严禁夹售非经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认可的食品;
(四)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和销售人员应接受厦门市早餐工程督导员的检查,服从其监督。
第十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的早餐手推车及配送车必须使用注册登记的早餐工程统一商标。
第十一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加强对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厦门市规范早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资格。
第十三条 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或早餐工程食品销售人员违法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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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楚雄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堵塞非税收入使用中的漏洞,从源头上防范腐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方案》(云政发〔2007〕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经费由财政全额安排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州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坚持“国家所有,政府统筹,财政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入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严禁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费。
第四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权出让(出租和承包),必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出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章 统筹范围
第五条 纳入统筹的单位。已实施规范津贴补贴的州属行政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六条 纳入统筹的非税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纳入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第七条 未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州属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统筹比例,暂按原统筹办法执行,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另行规定。
第三章 统筹办法
第八条 统筹比例。非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按以下比例统筹。
(一)2008年度,按40%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60%政府统筹上交州财政。
(二)2009年起,按30%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70%政府统筹上交州财政。
第九条 成本费用核定。非税收入成本费用由州财政局按以下原则和项目计算核定。
(一)取得行政事业性收入发生的工本费、代收代扣手续费等;
(二)取得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和承包收入发生的税收和管理费等;
(三)取得事业经营收入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
(四)州委党校、州军转干校、楚雄警察培训学校、楚雄州财会人员培训中心办学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按取得收入的50%核定成本费用。
第十条 统筹减免。部门为取得非税收入一次性基础设施建
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由单位申请,州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位统筹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 统筹收入划缴。州财政局于每年7月和12月分两次与预算单位清算后直接划缴州级财政。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统筹的非税收入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州财政按比例返还拨付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弥补正常经费不足,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
按比例返还拨付预算单位的非税收入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情况,分期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票证及收缴等情况实行稽查制度。被查单位必须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l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统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4〕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建设,加强管理,发挥部门网站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网站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以《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评方案由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5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部门网站评议考核方法:(一)网上公众评议。每年第三季度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二)专家跟踪考核。由省内电子政务、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组负责。(三)日常监测。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
  

第六条 网上公众评议、专家跟踪考核、日常监测的结果,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经专家组审议形成最终评议考核意见。
  

第七条 网站评议考核为年度等级考核,网站等级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评为一等的网站为优秀网站。
  

第八条 网站评议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在全省政府系统通报,并通过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市州政府互联网站评议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评议考核标准


  附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部门互联网站


评 议 考 核 标 准


  一、网站内容


  (一)信息公开。

1.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工作制度、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领导简介及工作分工,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责等。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须公开的政策性文件。

3.本部门重要政务活动,包括召开的各种会议、领导调研专访及外事活动的有关内容。

4.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

5.本部门掌握的社会统计信息、市场信息、行业信息、经济信息等。

6.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其他所有政务信息。

7.公开的信息全面、及时,内容完整、翔实、准确。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及时清除和变更失效信息。

(二)网上办事。

1.本部门承担的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全部上网办理。

2.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办事程序,服务内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事所需提交材料列表,工作流程,办理人员和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如有变更,24小时内上网公布。

3.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申请表格下载服务。

4.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网上预审服务,在线提交所需相关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5.提供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的网上检索和快速定位服务。

6.具备条件的网站,提供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办理状态查询、结果反馈全过程服务。


7.开放本部门可面向公众服务的专业数据库资源,并提供快捷的查询功能。

8.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社会服务事项采取身份认证技术,执行统一的安全验证。

(三)咨询服务。

1.网站首页有接收各类咨询信件的窗口。

2.建立咨询服务工作规范,及时答复咨询请求。

3.建立信息反馈栏目,在线解答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四)网上监督。在首页设置监督、投诉栏目,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
  

二、网站设计


  (一)网站策划。定位准确,特点突出,以民为本,有独立的域名。

(二)频道及栏目设置。频道、栏目齐全;分级合理、层次清楚;名称设定准确、直观,无二义性;重点栏目和主打栏目突出。

(三)网站导航。网站地图完整、清晰;站内导航便捷、直观;站外导航分类准确,地址有效。

(四)页面设计。布局合理,风格统一;色彩协调,主色调体现政府网站特色;重要内容、主打栏目设在显要位置
;采用多媒体技术,图片运用恰当;使用标准字体;具有不同层次的页面。显著位置不登载具有商业性质的广告信息。

(五)信息形式。有动画、视频、音频等多种信息形式。

(六)网站语言。服务对象涉外的部门网站设置外文(英、韩、俄、日等)版,对外提供多种语言服务。
  

三、网站技术


  (一)内容管理。采用数据库方式和内容管理系统对网站数据进行结构化管理。

(二)应用程序。兼容性好,支持多种操作系统上的不同种类及版本的浏览器。推荐使用特定版本浏览器需特殊标明。

(三)网站测试。经常对网站链接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性测试和维护。


(四)访问速度。主页显示速度快,网页打开时间在宽带环境下没有明显延迟。

(五)可用监控。定期监控,及时维护网站。网站运行正
常,各项服务有效。

(六)系统分析。灵活准确地统计和分析在线服务、网站和网页访问、信息维护工作量等情况,并提供相应报表。

(七)内容检索。支持多关键字组合查询,站内信息实现全文检索。

(八)用户管理。统一管理用户信息。

(九)动态网页开发。实现基于模版的动态或静态的信息发布。

(十)协同办公。提供数据访问接口,实现对"联合办理件"部门间办公,"前审后批件"部门内部协调工作。


  四、网站管理


  (一)管理机制。有领导分管,有管理机构,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各职能处室参与网站建设、应用开发和信息维护。

(二)制度建设。有健全的网站系统管理、信息管理、内容监管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三)信息维护。信息维护及时,内容准确无误。更新的重要信息同时网上报送省政府门户网站。

(四)域名网名。域名规范,不使用商业域名。网名具有政府特色。
  

五、安全保障
  

(一)安全建设方案。有安全建设管理方案,安全体系建设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定期实施安全检查,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二)技术措施。采用防火墙、访问日志审核、防病毒系统等安全措施。

(三)信息安全。有信息审核机制和信息安全保密措施。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定期监控网站内容。

(四)应急预案。有内容完整、操作步骤简明的应急响应预案,遇有紧急情况能快速恢复网站的数据和服务。

(五)安全巡查。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查,备份工作日志,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并有安全管理的持续性改进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