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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31:46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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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10〕8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防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管理,促进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单独修建的防护建筑,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以及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空专业队工程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平战结合、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灾减灾的需要,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建设用地、施工许可、防护功能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行使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职能。

  第五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可以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

  列入市政府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由政府部门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筹集资金。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具有相应资质,遵循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者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人防工程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该人防专项规划涉及用地空间布局与用地需求的,需公开展示规划方案(经批准的涉密工程除外),征询公众意见,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作为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组织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划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具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单建式人防工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用地,流转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及划拨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用地、施工、人民防空、消防、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条 政府部门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以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经营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并依照合同组织开展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单建式人防工程的社会投资者可在合同约定期限和范围内负责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合同期满,由相关政府部门收回自行经营管理或重新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

  第十一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防护设备的采购、安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下列程序批准后,实行邀请招标:

  (一)市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

  (二)区、县级市管项目经上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建式人防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人防工程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符合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的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单建式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六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测绘。

  第十七条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与投资者合作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相关政府部门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投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由投资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单建式人防工程所有权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属性。

  第十八条 由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以合作方式融资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实行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单建式人防工程被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给若干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参照地面房屋建筑,按照物业管理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单建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或防护功能;未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拆除单建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侵害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或经营管理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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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2004年)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粤劳社〔2006〕90号)、《关于印发<中央补助跨省份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各镇(街)财政专项安排用于补贴在本市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下简称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与镇(街)新莞人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挂钩,重点补助新莞人数量较多的镇(街)。

本市配套资金由市、镇(街)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莞人的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新莞人参加职业培训;监督检查新莞人职业培训工作; 审核补助申请;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补助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新莞人就业技能提升方面的补贴或支出。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经市劳动部门依法核准并备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就业,促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免收介绍费用的,可按100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新莞人成功就业且申领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再推荐该新莞人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莞人持用人单位同意培训证明,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补贴工种参加培训,经考核获得相应证书的;或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具有培训资格的用人单位为前述新莞人举办岗前或在岗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根据本办法享受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新莞人的职业培训费用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分担,政府对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分别由用人单位承担70%和个人承担30%。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按培训的项目、工种和获取证书的等级实行分类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培训工种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批准后培训,先培训后鉴定,先申请先享受。

(一)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连同学员花名册向各镇(街)劳动分局提出培训申请。

(二)各镇(街)劳动分局审核后与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签订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并报市劳动局核准。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经市劳动局核准后开展培训。

(三)在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组织学员进行等级考核鉴定。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免费介绍后成功就业的新莞人的实际人数,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一)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二)新莞人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新莞人本人签名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后,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新莞人技能培训协议书;

(二)新莞人培训学员花名册;

(三)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五条 新莞人自选培训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镇(街)劳动分局提供下列资料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用人单位同意自主选择培训的证明;

(二)新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培训后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个人垫资票据;

(六)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各镇(街)劳动分局收到补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连同财政分局核查完毕并加具核查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核准;

(二)市劳动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在东莞劳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补贴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补助范围的,由劳动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说明原因;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劳动局将申请资料送市财政局;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劳动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补助计划;

(四)市财政局应在收到经市劳动局审核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按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人数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七条 受助单位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并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基地(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补助职能部门的工作经费、交通工具购置以及与职业技能培训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和开展培训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必须建立新莞人培训台账,对培训对象要造册登记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分别说明受训新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培训工种、培训等级、联系方式、就业企业名称等内容,培训台账作为报账的依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定期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凡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或贪污、挪用补助资金,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按100元/人的标准执行。

二、培训补贴标准

技术等级
培训费标准(元/人)

专项职业能力
200

初级工
300

中级工
400

高级工
500


三、鉴定补贴标准(根据粤价函〔1998〕132号文)

鉴定级别
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元/人)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初级工
240
170
120

中级工
300
240
170

高级工
380
310
230




新莞人培训工种目录

分类
培训工种

A类
*车工、*钳工、机修钳工、工具钳工、*模具工、模具钳工、线切割工、数控车工、铣工、数控铣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维修电工、焊工、*制冷设备维修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

B类
*摩托车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计算机操作员、办公软件应用、服装设计定制工

C类
注塑工、冲压工、*保健按摩师

专项职业 能力类
服装缝纫、数码影像产品维修、汽车音响改装、汽车美容、餐饮软件管理、酒店软件管理、点焊操作、电子装接、VCD/DVD视盘机维修、平面磨床操作、代码证件管理、条码证件管理、日用抽油烟机维护、金属门窗制作、单片机快速开发、婴儿头发护理、传感器应用、汽车综合检测与诊断、光纤到户(FTTH)安装调试、面包烘焙、固定义齿制作、彩铃制作、可摘义齿制作、无线局域网测试与维护、员工关系管理、磁头外观检查、制鞋针车、制鞋排版、制鞋高周波、制鞋裁管


注:“*”号为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132〕号文)所批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