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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20:23:07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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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

(2001年6月12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高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和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试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各科学部专业评审组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含有关内容)公布后,其所在单位应同时将候选人填写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在候选人所在基层单位(一般为二级单位:大学为本系,研究院所为本研究室)范围内予以公布,便于了解其情况的科技工作者提出异议。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异议的具体受理工作。

  第五条 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六条 受理异议的范围。
  发现有关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出书面异议。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和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
  (二)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捏造数据、剽窃等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不受理下列异议:
  (一)涉及学术争论、生活作风、人事纠纷等与科学道德无关的异议;
  (二)一般的匿名异议;
  (三)对申请者进行诋毁、谩骂、人身攻击以及无实质内容的异议。

  第八条 提出书面异议,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异议者的姓名、单位,受理异议范围内的事实具体内容,证据材料。
  (二)提出异议者的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单位,联系电话或通信地址。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异议的受理和调查。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异议材料,认为有实质内容的,尽快会同有关科学部和计划局进行初核;
  (二)经初核发现没有问题,或认为问题较轻不足以影响资助的,该项目将按正常程序报送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经初核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问题的,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四)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提供书面材料,经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当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时,尚未得出调查结论的,继续开展调查,但不影响正常报送评审。

  第十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被异议者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属于诬告、错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提出异议者严格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提出异议者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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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0月1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0月1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其它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组织(以下简称基本统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市辖区内基本统计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

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本县的统计登记工作。

各级工商、税务、编制、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部门应当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统计单位予以确认,并建立基本统计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登记档案、资料库,开展对基本统计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以后新设立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统计登记,应当填写《统计登记表》,并出具单位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机关法人出具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出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法人出具《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个体)登记证书》;

(五)企业法人所属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

(六)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审查、核准予以登记的基本统计单位,发给全区统一的《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并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统计报表的管理和报送关系。

第八条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持主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统计登记证》或《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

(三)地址变更;

(四)行业类别变更;

(五)注册类型变更;

(六)隶属关系变更;

(七)建设项目竣工。

第九条 基本统计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应当自批准或者完成清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主管部门或者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破产撤消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迁往外地的基本统计单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申请办理统计注销登记,并在迁入地办理统计注册登记。

第十条 《统计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日期由各级统计部门确定。《统计登记证》正本应当悬挂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便于检验。

第十一条 《统计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基本统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换领《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十二条 《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丢失或者损坏的,应于30日内报原负责登记的统计部门,并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印制《统计登记证》和《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

第十四条 基本统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涂改、转借或者擅自印制《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建设项目统计登记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统计登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统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和审核的标准执行。收费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的《银川市统计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山西省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


晋市发〔2005〕13号


中共晋城市委全委会对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中共晋城市委四届五次全体会议2005年7月15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晋城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分别由省委组织部或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市委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被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暂缓表决的,市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设2名监票人、2名计票人。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要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省委组织部或市委的意见,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其有同等效力。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市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委会成员半数不同意提名人选的,市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提名人选有重大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由市委常委会责成专人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二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