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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澳洲高校课程结业形式谈当前法学考试/曹培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12:15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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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澳 洲 高 校 课 程 结 业 形 式 谈 当 前 法 学 考 试

——从文法学院00级实践课程说起

山东农业大学 曹培忠


为尽快熟悉WTO规则及国际经济法知识,提高我国律师业应对国际律师业的挑战,经多次考试,笔者作为省政府十名律师之一被选送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University of Canberra)法学院学习WTO及国际经济法。经过近二年的学习,2002年,获英联邦法学硕士(LLM),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

在学习过程中,笔者真切地体验了国外司法学习的艰难和留学生活的艰辛,并十分注重外国司法教育和国内教育的差别。本文试从外国考试的一些规划设置、内容及教育效果的层面,谈一些关于当前司法课程考试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尤其是文法学院00级的明年毕业,对他们而言,不仅面临毕业就业的压力,更面临毕业执业资格的障碍。因此,作为青年教师,力求本文对他们有些帮助,也算尽到了朋友、师者的情义和对学校学科建设发展义务。

一,澳洲高校课程结业方式多样,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笔者所在的学校,有一大批人国际著名学校毕业的博士和教授,如Prof. Brgan Horrigan,毕业于牛津大学法学院(Oxford University),他们的思想及理念既严肃,又不乏先进。如Professor Horrigan教授,对笔者学习《Int. Law Writing and Researching》引进一种较为先进的课业结业方式,在充分讲述世界各国法律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资源的优势,充分发挥你的想像力及资料搜寻能力,课业学习期间,作为导师,要求学习既服从于科研,又便于从事教学研究(Prof Horrigan曾主持过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澳大利亚的调研,和我国司法立法部门联系密切,目前,仍正在指导全国人大政法委的中国留学博士),让学生搜寻某一专业领域各国法律网络资源,作为平常学习的积累。内容越多,自然分数越高。然而这仅占课业内容的极小的一部分(10%)。这种形式相对中国学生而言有些像研究生选题,较为实用。

另一种课业形式就是做一种研究作业,Pathfinder(中文译探险者),这种课业形式十分奇特,又能充分锻炼你的分析观点,寻找资料的能力,要求学生既实用,又有理论高度。具体说,就是根据你学的课业内容,选一个十分兴趣的题目或者当前专业热点问题,假如你是政府律师,对这个问题提出建议及观点(issues),然后寻找支持你观点的资料来源(Sources)及出处(Position),并且用你的语言简单摘要(Abstract),以此锻炼你处理语言的能力。观点多少不限,资料要求越多越好,摘要必须贴近观点且全面。最后,写出一个结论(Conclusion),结论必须实用可行(见附件一)。

例如,当时针对阿富汗战争,导师要求我做这样一个Pathfinder,假设你是政府律师,为你的政府回答关于阿富汗战争的原因,后果及你所在的国家的态度和观点一系列问题,并且从国际法的角度如何处理这类问题的法律依据。这个作业虽然仅占30分,然而作好这个Pathfinder,几乎花费了我一个月的时间。我的观点虽然和导师有些相左,但是这一个题目不仅看出你的政治态度,也可以看出你本人的实际能力。虽然我已十分努力,登录近百个网站,课业3万字,可成绩却十分差14.5(15分及格)。相对老师的要求还十分远,这也许源于大陆法系原则性、概括法规太多的缘故。如我谈到阿富汗战争对人权、战区社会秩序的影响时,我仅能泛谈影响战区社会秩序,而导师的要求则是影响到何种层面,如何影响,历史上有哪些案例(Cases),国际法上有哪些规定,具体到法条案例。这相对于非英语母语的国家学生而言十分艰难。然而正是这作业,锻炼自己的能力,其效果远远超过了国人学习及考试的内容。

当然,也有考试,目的就是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及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二、澳洲高校课程考试内容丰富,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极强,和实践兴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相反却淡化结果,这和我国目前教学形成十分明显的差别对比。如上学期课程时,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要求你完成全部课程,不得缺席。否则,既不尊重老师讲课,又学不到知识,即使重修,老师也可以拒绝接受申请。学习期间,老师讲授的内容,即使偶尔说这些问题不十分重要,若是你有兴趣和能力可以做之类的题目,以后的教学,教师也可以要求你提交题目的答案。否则你学习不主动,态度有悖于主动求学精神,你也可能不得高分。

学习的过程及材料的选取,即使这一门课程中,你也有充分的权利选学,只要完成且到达一定程度就可以考试结业。如学习《国际争议解决 Int Dispute Researching》,让你选取一个案例,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案例的背景资料,争议过程及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全部资料和导师提问,方能完成部分考试。国外教学十分注重过程却淡化结果,相对于国内教学的一些做法,这也许值得借鉴。

笔者近日指导部分00级学生第二课堂及创新学分,部分同学仅仅注重学分的选取,关注档案分数,面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秩序问题缺少探讨热情,影响了设立第二学堂创新学分的初衷。无论是教学管理者、施教者还是学生,在学好知识,增强技能和毕业就业,享受生活等方面是一致的。然而目前的教学体制缺少应有的人性及主动,如学生的“考试松、课业少”为条件制衡老师(注:笔者问卷),学校管理又以学生评价和其他参照为标准考核教师。因此,学校的教学可能有时不以毕业生就业,增强技能为目的,具有功利主义及实用主义。

三、法学教育的建议及有关考试问题的思考

当今的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完成课程结业,争取学分。实践性及操作性已经成为当今教育的主流,尤其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及法学教育的“诊所化”的发展趋势(当今教育的热点,参见2001年世界法学教育设置有关资料),不断加强法学教育的导向已成为世界法学教育关注的焦点。学生毕业之后能否顺利从业,如何和高校的学习接规,已成为高校法学教育,尤其是像农大这样的法学教育今后办学应十分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

一,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实践并且以培养教育实践型人才为主,纯粹的理论学者,目前不现实而且也不能。纵观国外著名法学者,本身又是律师,又是教师,身份多样。因此,下学期笔者担任双语教育任务,承担主干课程的教学,应加强实务性操作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如面对争议,学生应提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程序及建议,帮助当事人。诚如医生,面对重症,无从处理,势必造成事故,律师亦然。

二,注重法学过程,态度及课业实践,不能把考试及最后结果作为最终衡量成绩好坏的标准,建立多元考试评机制(见附三)。对那些缺课仅仅注重考试内容学习的学生,教师应作为一种学术投机行为给予拒绝,真正形成学术诚信制度。即使你考试成绩不理想,可态度可敬,这样的学生以后更有敬业精神,应保证教书育人的真正统一。

三,实行考试透明制度,建立考试申诉机制
教学双方,权利义务应对等,考试的透明制度十分重要。具体说:考试的内容应和实践一致,严格保密。一旦结果公布,结果应严肃唯一。并且允许学生就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和相关学科教师争议。若对争议不服,建议学生和教师申诉(国外有严格申诉机制,见附见二)。这不仅借助于行政管理机制,而且允许学生诉事学术委员会,可以增强学主张权利意识,实现教育的价值,改变学生考试被动挨抓,争创学分毕业学习模式。

四、建立考试为主,其他结业方式为辅的综合考试制度。
考试是次要的,而且不是唯一的。其他结业方式如课程反串、法律问题答疑被当事人认可也可以作为结业方式。

当然,以上仅是泛泛谈一些认识及经历,不能成为建议,但目的只有一个:衷心地希望,高校发展,尤其是农大发展紧跟时代潮流,越办越好。同时也希望人生四年的大学时光,学生学好知识,服务祖国,不辜负亲人的重托。

文章能到达这样的目的,也算是笔者的一点小小心愿。


附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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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政府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5〕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指纳入现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内,通过政府投资、融资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为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借款而形成的储备土地、经营性资产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融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统计评价工作,实现政府投融资“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各区和有关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投融资平台)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市、区(县)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依法建设和管理的体制,并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建立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及区(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体系。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投融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级政府投融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三)负责市级投融资资产收益的收支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六)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根据有关投融资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平台投融资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台账,并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投融资资产收益工作;
  (五)负责做好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资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条 各投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设立台帐,进行分类登记,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2号)的相关规定。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是选用成本法,将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成本作为储备土地的价值;二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各投融资平台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对各投融资平台成立时政府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国家资产,在资产处置时,区别资产占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要件确定的意见,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特许经营、广告收入等收益;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取得的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应首先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后续投入和偿还债务,其次用于平台自身的自我发展。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产收益的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投融资平台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形成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国有资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监管。各投融资平台应运营、管理好政府投融资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政府投融资资产的;
  (三)挪用、侵占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资产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07号

1991-10-3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现对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所需国产轿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安排落实。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具体的做法是:购车企业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由主管海关核发“海关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海关,一份由企业凭此向汽车生产厂家购买车辆,并由汽车生产厂家留存凭以定期向当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上述准予退税的车辆,应视同从国外进口免税车辆,不得出售、转让和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购车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横向配套费。
  五、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并颁布汽车生产厂家供应免税轿车的销售价格。
  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自用轿车于1991年1月1日前已申领到进口许可证,而轿车于1991年1月1日以后运抵口岸的,海关仍可凭许可证,按照企业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补发减免税证明,在投资总额内免税放行。
  七、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