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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7:09  浏览:9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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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0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潍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分等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科技局;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 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第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建议,并进行公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授奖建议进行审定,并做出授奖决议。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30万元;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万元、1万元、0.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鼓励获奖项目(人)的所在部门、单位给与匹配奖励。

  第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人员和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潍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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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城建、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申请者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有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存货库房。


  第五条 申请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申请者的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
  (三)个人申请者的身份证明;
  (四)库房位置平面图。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点的设置应当定量布局,繁华场所、繁华街路和消防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七条 拟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到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门领取《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并按要求进行填写后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和《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库房进行审核合格后,再到公安分局治安、防火部门复检;
  (二)复检合格的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到市城建部门办理占道手续,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
  (三)持《申请零售烟花爆竹审批表》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四)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临时占道许可证》到零售地点所在地的区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八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批购烟花爆竹时,必须同时持《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发单位购进烟花爆竹。
  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批发单位不得批售烟花爆竹。


  第九条 长春市日用杂品总公司(以下简称日杂公司)归口负责烟花爆竹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货源组织、采购和市场供应。


  第十条 日杂公司采购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不得采购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烟花爆竹。采购后应当将所购进烟花爆竹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等情况报送市公安局,接受公安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烟花爆竹时,要将《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摆放在销售地点,不得无证经营。


  第十二条 零售烟花爆竹必须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地点销售,不得以燃放的方式进行促销。
  零售时间为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的正月十五。


  第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不得涂改、伪造、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 零售烟花爆竹存货库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居民住宅不得少于30米;
  (二)库房内不得有火源、电源和其他易燃物品,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


  第十五条 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在烟花爆竹批购或送存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的运输规定,做到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和个人,对过期未售出的烟花爆竹应当送交日杂公司,凭购货发票由日杂公司给予免费代保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摔炮、拉炮、砸炮、擦炮;
  (二)燃放时产生有毒气体或者飞行轨迹不规则的;
  (三)超大药量的;
  (四)质量低劣、粗制滥造和无厂名、厂址、商标、无出厂日期的。


  第十七条 燃放期间市民携带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日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零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时证照不全或者无证经营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零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直至收回《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500元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携带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行政、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由其所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制订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新闻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省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省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省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省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省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指定。
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省委、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外交部新闻中心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
(4)省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的采访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访。省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与《甘肃日报》、“中国·甘肃”省政府网站的口径一致。
(4)中外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境内外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省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州、县区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省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省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省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省级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