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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09:45  浏览:90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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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2〕63号



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已于2002年9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范围
申请人在本市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均纳入并联审批。
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程序及要求
并联审批的程序和要求是:工商受理、转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集中受理。
(二)转递相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需要其它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转递相关部门(中心窗口)。对于前置审批项目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派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申请材料。为规范转递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制作有关转递表格,并认真办理材料转递交接手续。
(三)并联审批
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前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为并联审批部门。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中心窗口)接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如果审批权限在上级相关部门的,由同级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负责催办。
(四)限时办结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转递的申请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如需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以后,对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本部门承诺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的,以承诺期限为准;本部门承诺期限多于7个工作日的,以7个工作日为准)作出答复。对表示同意的,应及时发给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表示不予办理的,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答复申请人,并书面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心窗口)。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提前向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或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为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监督
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是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具体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做好并联审批的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并受政府委托负责召集并联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到中心窗口工作,并在交通、通讯、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各级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和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向社会公示审批和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定期通报情况,适时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为确保申请人在限期内办结行政审批手续,要强化管理,严明纪律。有关部门的中心窗口人员首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予以批评教育,一年内再次发生上述情况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书面通报工作人员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中心窗口人员。如属有关部门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项目的,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四、实施时间和解释权限
(一)市级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对各并联审批部门派驻中心窗口人员进行培训。
(二)各县(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工作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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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2004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精[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4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职工队伍和行业文明程度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完成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一、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认真纠正总书记在讲话中列举的十种不正之风。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按科学规律办事,一切按勤俭节约原则办事,坚决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盲目攀比速度,坚决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不搞虚报浮夸、报喜不报忧,坚决不搞文山会海、形式主义。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紧密联系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坚持“五个统筹”,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强化规划对城镇发展的综合调控,加快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继续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认真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今年重点是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和窗口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并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继续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继续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

  要加强建设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要按照“普及规范、抓好示范、打牢基础”的思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规范,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率作用。要强化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道德和技术业务教育,整体上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区建设中,要配套建设可向未成年人开放的基层活动场所。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加强产业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工作,提炼锻造昂扬向上的精神,形成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行业精神和企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继续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新的典型,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

  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把开展创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同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工地活动。

  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建设部将于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筑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坚决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房地产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守合同、重信用上,坚决反对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全面推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方便群众办事;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服务与收费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市政公用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服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坚决反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多收费、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反腐倡廉、提高办事效率、文明管理、公正执法上。坚决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谋私,纠正办事推诿拖沓、行政审批过多过乱、手续繁杂等问题。坚决反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

  按照中央文明委部署,深入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和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信用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全面开展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团中央共同做好今年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复查和推荐命名工作。会同团中央等部门隆重纪念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十周年,评选表彰全国青年文明号十年成就奖、十年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贡献奖和优秀组织奖。

  四、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坚决纠正”: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坚决纠正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坚决纠正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加快清还企业工资拖欠,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坚决纠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要把上述四个问题作为建设系统廉政建设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实施专项治理,努力加以解决。

  今年在行风建设方面,要继续抓好“三点一线一制度”的落实。 即抓好行风建设联系点,建设部要继续抓好南京市建设部门行风建设联系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也要确定一个行风建设联系点;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经验;继续加强示范点的建设,并对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全面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确定一批“12319”服务热线的示范点;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建设,在今年上半年部将制定并推出若干办事公开制度,规范行业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的部署,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央综治委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管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团中央开展创建“维权岗”活动。

  今年,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二是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贯彻落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三是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信访责任制,及时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积极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

  六、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建设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度重视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计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必须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一切着眼于建设,一切立足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切忌搞形式主义,而是要从人民利益出发,办事实、务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今年,建设部将在适当时候召开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7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梅州市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规范信息化顾问及战略合作伙伴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顾问(下称“顾问”),是指市政府聘任的为我市信息化工作提供决策咨询、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战略合作伙伴(下称“合作伙伴”),是指通过合作给我市带来资金、人才、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具备提升信息化水平的能力,推动信息技术进步的国内外先进企业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第三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梅州,关心梅州信息化事业;

(二)熟悉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掌握国内外最新的信息化信息、技术;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作伙伴应具备上述第(一)、(二)、(三)、(五)项条件。

第五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每届任期分别为两年、五年,可连聘连任。

顾问和合作伙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六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产生途径。顾问和合作伙伴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推荐,也可由个人或单位直接向梅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

第七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顾问人选和合作伙伴名单进行初审,然后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签订聘任(战略合作)协议、颁发顾问聘任证书。

第八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可按规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辞去顾问职务和解除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对其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顾问和合作伙伴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解聘时,市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顾问和合作伙伴,并在相关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职责。

(一)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⒈决策咨询。熟悉和关注梅州信息化建设情况,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政府重大信息化决策进行咨询及论证。

⒉调研论证。根据国内外信息化发展态势,考察调研梅州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对梅州信息化发展走势等专题进行战略性、预测性、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对梅州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和参与决策。

⒊引荐项目。发挥优势,引进或推荐信息化项目,特别是信息产业、软件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化人才培养、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等项目和提供各类信息化资讯。

⒋人才培训。围绕世界信息化发展潮流和对梅州信息化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适时举办信息化专题讲座,并开展高层次信息化人才培训。

(二)合作伙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⒈熟悉和关注梅州信息化建设情况,积极参与市政府组织的重要信息化交流活动,结合国内外信息化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建议,组织撰写信息化专题报告,为市政府作出信息化决策提供依据;

⒉加大对梅州信息化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项目、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等方面向梅州倾斜。积极为梅州引进或推荐信息化项目,特别是信息产业、软件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化人才培养、企业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等项目,推动项目实现有效对接;

⒊支持梅州信息化人才培养。针对不同群体举办各种类型的信息化专题讲座,培养高、中、低多层次的人才队伍,并组织开展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的权利。

(一)顾问在顾问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⒈听取本市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研;

⒉参加本市信息化工作有关活动、会议;

⒊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⒋根据项目或课题获取适当研究经费;

⒌获得来梅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费;

⒍由市政府授予聘书,并载入《梅州市志》和《梅州年鉴》;

⒎信息化招商引资成功者,按照梅州市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合作伙伴在合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⒈入《梅州市志》和《梅州年鉴》;

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⒊对合作伙伴在梅州投资或引荐的项目和开展的业务予以大力支持;

⒋对信息化招商引资成功的,按照梅州市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与顾问和合作伙伴的联络、沟通,承担日常工作。

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顾问和合作伙伴负责人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顾问和合作伙伴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拨给,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费开支实行财务单列,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接受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