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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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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1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由市安委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原《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泸市府发〔2001〕124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三月五日
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泸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为分管工作直接责任人,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区、县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四)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责任单位目标的审核、实施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目标责任单位前3年安全生产平均水平。
第六条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生产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
2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整治及完成省、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目标分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下达,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
次年1月中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区、县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各类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异地发生的重大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考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③特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其他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2市级有关部门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等于或低于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和单位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单项控制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生产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目标数的部门和单位,该项考评扣20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③特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分。
4被考核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分项目
1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国务院、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2分;获得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经市政府、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2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和连续2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5分,省级加0.3分,市级加0.1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3分;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简报、信息采用,每1条加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区、县考核得分排名前3名、市级有关部门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考核得分分别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或有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奖励。
(一)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
(二)对考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三)对市、区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对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奖励经费,由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对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合格单位的其他责任人和职工,可按本单位人平工资的1.5个月和1个月的标准进行奖励。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管科室负责人,可按高于职工平均奖金的1-2倍奖励。资金在各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五条惩处。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2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全市通报批评。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驻泸重点企事业单位,由市安委会提出对目标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主题词: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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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32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不再保留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重新组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2.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卫生局承担。

3.将原市劳动局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和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职能。

(三)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职工提前退休(职);(2)专职劳监员、兼职劳监员、劳监协理员任命(聘任);(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4)境外人员就业许可证;(5)招用流动人员;(6)社会力量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资格;(7)劳动就业中介机构。

2.保留核准的事项:(1)职工正常退休;(2)劳动能力鉴定(评残);(3)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连续工龄;(4)集体合同审查;(5)职工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6)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7)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8)招聘简章、启事;(9)《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含各种等级)。

3.保留审核的事项:(1)劳动年审;(2)技工学校申办及改变性质;(3)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合并的事项:(1)非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和因工伤病提前退休(职),合并到“职工提前退休(职)”;(2)伤病(工伤)性质确定,合并到“劳动能力鉴定(评残)”;(3)转外地治疗入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合并到“市本级公费医疗待遇”。

5.取消的事项:(1)劳动合同鉴证(按现有法律、法规签订合同);(2)劳动合同文本;(3)经济性裁员;(4)工资总额使用;(5)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外的特殊药品;(6)征地剩余劳动力安置;(7)照顾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农转非”;(8)劳动服务企业(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9)就业生产扶持资金核借。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制订基本标准、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作,拟订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管理劳动力市场,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实施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归口管理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咨询等业务。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制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制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各类技工学校、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中心;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竞赛的规划及措施;指导技能培训教材、师资队伍的建设。

(五)负责劳动关系的调整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关系调整、协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拟订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含异地招工、农转非招工);负责企业用工的宏观管理。

(六)拟订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拟订企业工资收入调节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建立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指导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

(八)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制订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对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审查。

(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统计信息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工作,指导劳动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承办局机关政务活动事宜;负责综合协调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办理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提案;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业务宣传、政务信息、文秘档案、保密、机关财产、财务以及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标准;审核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法规汇编,核发、管理劳动行政执法证件,拟订依法行政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负责政策性调研和普法工作,组织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与咨询工作;制订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

(三)劳动工资处

负责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及其政策,审核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独资企业工资总额及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统计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拟认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异地招工”以及“农转非”计划;负责对企业用工进行宏观管理。

(四)劳动关系处(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拟订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指导和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劳动监察处

负责依据国家劳动监察的规定,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大检查和年审;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劳动监察网络,拟订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信访举报工作,负责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以及投诉进行处理。

(六)培训处

负责拟订职业技能培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核发职业技能各种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拟订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七)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和失业保险工作,拟订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的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拟订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制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负责国家关于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负责对境外企业驻穗机构雇请中方劳务人员以及劳动事务代理、资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其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拟订失业人员的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并组织实施;统筹管理就业和失业保险服务事业。

(八)养老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拟订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工龄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及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单位职工的提前退休审批和工龄审核工作。

(九)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法规;拟订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政策;拟订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及稽核规则;拟订工伤预防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伤确认工作,拟订职工伤(病)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负责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医疗保险处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拟订本市医疗保险的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和相应的基金管理措施;拟定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制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

(十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处

负责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对本局系统财务的综合平衡、监督管理;编制、审理本局系统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各项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实施行政监督;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负责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和统计工作;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二)人事处

负责拟订本局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动、录用、回避、交流、培训等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组织、统战、机构编制、工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申办出境等管理工作。

(十三)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工、青、妇等工作;参与财务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4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党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服务中心,为局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局机关的基建、物资设备、环境绿化、爱国卫生、房屋维修、公务用车、交通安全、通信、文印、水电、木花工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该中心配事业编制13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





娄底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3〕4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平抑市场物价,建设“菜篮子”工程,以保证市场繁荣、物价稳定。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征收3%,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二)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40%转作价格调节基金;

(三)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咖啡屋、音乐茶座、茶楼、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洗浴足浴、电子游戏厅、桌球室、溜冰场、保龄球馆、健身房、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2%收取,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五)对中央、省在娄的有关企业和单位(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电力、石油、新华书店、烟草、盐业公司等)、外地驻娄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省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征收的除外);

(六)同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事业性收费征收部分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宾馆、旅社、招待所、休闲娱乐场所可委托公安、税务、工商部门代征,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协调;

(二)严格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漏征和随意减免;

(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基金票据。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坐支、截留、挪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做到专款专用;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实行基金预算,由物价、财政部门按政策编制合理的用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编制基金预算要确保当年征收额20%以上的比例用于积累,建立滚存使用机制;

(四)价格调节基金要实行跟踪问效机制。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对基金投放项目建立项目库,基金投放后,要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基金的真正用途和效益,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情况每年要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各自相应的职责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二)对应缴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和被征单位要按时缴纳;

(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财政、价格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