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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0:59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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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防治烟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动生态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建设,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尘控制,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各种锅炉、工业窑炉、窑灶、茶水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不包括居民生活炉灶)所排放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实施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要求。
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和瓯江沿岸各一公里范围,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一公里范围烟尘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实现。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尘控制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烟尘控制区创建(扩建)工作方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对烟尘控制区内污染源的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报告。
  市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烟尘控制区实施监督管理。
  各社区应积极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社区范围内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无可见冒黑烟的烟囱。
  第六条 锅炉排放烟尘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执行;
  工业炉窑排放烟尘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
  煤粉发电锅炉排放烟尘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执行。
  第七条 锅炉、工业窑炉的烟囱或烟道必须预留监测孔,监测孔的位置、大小和数量由环境监测部门按技术规范确定。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未达到烟尘国家(省)排放标准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对限期治理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停业、搬迁或关闭。
  对已实现烟尘达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机动车尾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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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劳动人事部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水利、电
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从技术复杂的
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
技师是在生产岗位上,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按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的专业(工种)确定,如汽轮机检修技师、电气安装技师等。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1.原则上为一九七九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电力生产与火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原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技术等级为七级和八级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名称附后)。
2.由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范围的工种。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水利、电力行业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
各电管局、直辖省(区)电力局、各省、市、自治区水利(水电)厅(局),水电建设局、物资局、流域机构等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比例限额,由各主管部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密集程度,技术工人素质等不同情况,在不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分别核定
,调剂使用。
五、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技术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在发电、供电、送变电、水利、水火电施工、修造等复杂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运行以及事故隐患的防止和排除等方面,能起到重要作用;
5.在水利电力生产、建设中,解决和处理过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成绩;
6.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7.水利电力行业中属于其他行业部分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则按照其他行业部门规定的技师技术(业务)考核标准执行。
在评审、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从实
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二十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津贴标准,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资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事业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被聘任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水电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加强领导,建立强有力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在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
展开。

附:水利、电力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

火电、燃料、锅炉、汽轮机、化学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燃料运行工 |2—7||11|汽轮机检修工 |2—8
2|燃料检修工 |2—7||12|汽轮机本体检修工|2—7
3|锅炉运行工 |2—8||13|汽轮机调速系统检|2—7
| | || | 修工 |
4|锅炉检修工 |2—8||14|汽轮机水泵检修工|2—7
5|锅炉本体检修工|2—7||15|汽轮机管道阀门检|2—7
| | || | 修工 |
6|锅炉转机检修工|2—7||16|水化验工 |2—7
7|锅炉管阀工 |2—7||17|油化验工 |2—7
8|锅炉瓦工 |2—7||18|化学检修工 |2—7
9|汽轮机运行工 |2—8||19|化学仪表检修工 |2—7
10|燃气轮机机电运|2—8|| | |
| 行工 | || | |
-------------------------------
电气、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电气运行工 |2—8|| 4|热工仪表检修工 |2—8
2|电机检修工 |2—8|| 5|热工自动装置 |2—8
| | || |检修工 |
3|变配电检修工 |2—8|| 6|程序控制工(计算|2—8
| | || | 机) |
-------------------------------
起重、焊接金属试验、热处理、制氧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起重工 |2—8|| 4|无损检验工 |2—8
2|电焊工 |2—8|| 5|热处理工 |2—8
3|火焊工 |2—8|| 6|制氧工 |2—7
-------------------------------

水电厂及水利工程管理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机械运行工 |2—8|| 5|调速机检修工 |2—8
2|机械检修工 |2—8|| 6|水工观测工 |2—7
3|发电机检修工 |2—8|| 7|水力机械运行、维|2—7
| | || | 护、检修工 |
4|水轮机检修工 |2—8|| 8|水工检修维护工 |2—7
-------------------------------
火电、锅炉、汽轮机、电气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锅炉安装工 |2—8|| 5|管道安装工 |2—8
2|锅炉机动钳工 |2—8|| 6|电气安装工 |2—8
3|锅炉砌砖 |2—8|| 7|热工仪表自动装置|2—8
|保温工 | || | 安装工 |
4|汽轮机安装工 |2—8|| 8|热工仪表及自动装|2—8
| | || | 置试验工 |
-------------------------------
送变电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送电架设工 |2—8|| 3|变电二次线安装工|2—8
2|变电安装工 |2—8|| | |
-------------------------------
线路、变电运行与检修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线路工 |2—8|| 7|配电变压器检修工|2—8
2|电缆工 |2—8|| 8|调相机检修工 |2—8
3|内线安装电工 |2—7|| 9|电气试验工 |2—8
4|变电运行工 |2—8||10|继电保护工 |2—8
5|变电检修工 |2—8||11|电气仪表工 |2—8
6|主变压器检修工|2—8|| | |
-------------------------------

通讯、运动及营业用电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运动自动化工 |2—8|| 5|通讯值班工 |2—8
2|通讯线路工 |2—8|| 6|用电监察工 |2—8
3|电力载波通讯工|2—8|| 7|电度表校验工 |2—7
4|无线电通讯工 |2—8|| 8|电度表修理工 |2—7
-------------------------------
水工建筑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模板木工 |2—7|| 8|油漆工 |2—7
2|钢筋工 |2—7|| 9|潜水工 |3—8
3|水电混凝土工 |2—7||10|风钻工 |3—7
4|钻探灌浆工 |2—7||11|水电支撑工 |2—7
5|冲击钻工 |2—7||12|支模工 |2—7
6|修锯工 |2—7||13|架子工 |2—7
7|泥瓦工 |2—7||14|线路工(铁道) |2—7
-------------------------------
机电安装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水轮机安装工 |2—8|| 7|金属结构安装工 |2—8
2|水轮发电机安 |2—8|| 8|起重安装工 |2—8
| 装工 | || | |
3|配电安装工 |2—8|| 9|焊工 |2—8
4|变电安装工 |2—8||10|电气试验工 |2—8
5|卷线安装工 |2—8||11|仪表修理工 |2—8
6|管路安装工 |2—8||12|无损探伤工 |2—8
-------------------------------

施工机械运转、修理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轮机工 |2—7|| 5|电动机械运转工 |2—7
2|采砂船工 |2—7|| 6|汽车修理工 |2—8
3|筛分楼运行工 |2—7|| 7|施工机械安装修 |2—8
4|混凝土拌合运 |2—7|| |理工 |
|行工 | || | |
-------------------------------
施工机电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内线电工 |2—8|| 6|通讯机务工 |2—8
2|外线电工 |2—8|| 7|通讯线务工 |2—7
3|电气修理工 |2—8|| 8|压缩机工 |2—7
4|变电运行工 |2—7|| 9|管路工 |2—7
5|直流电工 |2—7|| | |
-------------------------------
机械修配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车工 |2—8|| 8|热处理工 |2—8
2|铣工 |2—8|| 9|模型工 |2—8
3|磨工 |2—8||10|铸造工 |2—8
4|钳工 |2—8||11|熔炼工 |2—7
5|刨工 |2—8||12|板金工 |2—7
6|锻工 |2—8||13|内燃机修理工 |2—8
7|铆工 |2—8|| | |
-------------------------------

水文专业
-------------------------------
序 | 工种名称 |等 级||序 | 工种名称 |等级
号 | | ||号 | |
--|-------|---||--|--------|---
1|水文勘测工 |2—8|| | |
-------------------------------
说明:表中所列工种仅按几大专业工种分类列
出,其他专业(如水利、土建筑专业)与
之相同的工种未重复单列,凡同类工种
均可按此执行。



1987年9月28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署通〔2009〕3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试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管理办法》、《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推进石漠化综合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小流域为基本建设单元,因地制宜地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国家和省级石漠化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封山育林育草,人工造林,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设和防治效益监测。

第三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必须紧紧围绕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以恢复和保护植被、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构建和谐毕节、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林草植被保护、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种草养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土地整治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将石漠化综合防治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地方经济发展、群众脱贫致富有机结合,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与长远、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逐步实现石漠化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相互协调、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和落实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由行署与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定年度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行署对各县、市(区)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作为行署督查室的重点督查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全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同时对石漠化工程建设成效进行监测,每年公布工程建设成效,每五年公布石漠化监测结果。

第六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涉及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改部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审查和平衡年度投资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任务;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草地改良,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建设、饲草机械购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农办具体负责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水利部门具体负责引水渠、排涝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新增耕地的测算和认定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配合县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实施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任务,并按“一事一议”原则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受益群众投工投劳。

第七条 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大纲》和《贵州省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认真做好《毕节地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依据上级批准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精心编制工程实施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方案,并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查后报送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属于建设地点、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数额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涉及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项目功能的一般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等各项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对辖区内工程建设负总责。

(二)项目法人制。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承担项目法人职能,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三)招标投标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毕节地区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招标结果报告,需在招标结束5日内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在造林种苗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优先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培育的种苗,严禁违反区域限定调运种苗;如需采购区外种苗的,须经地区林业局批准。

(四)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所有合同须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备案。

(五)工程建设监理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和人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六)项目公示制。在工程实施前,县级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目标、任务、资金来源与规模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年度目标奖惩制。行署将对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县、市(区)和地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对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地区县、市(区)目标办和地直目标办在其年度综合考核总分中扣减相应比例的分值。同时,将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列为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试点县、市(区)根据上级批复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实施方案(2008—2010)》,编制好年度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水利或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做到图、文、表齐全和科学合理,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初步设计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后,以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正式文件呈报地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档案实行磁介质和纸质双建。有关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照片、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门设施设备,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妥善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各级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月10日、20日、30日(节假日顺延),各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须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上报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必须上报半年和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上报的工程建设情况须包括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做法与经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措施,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须同时上报。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监测,科学分析和评价工程实施效果,严格考核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程监测分为石漠化状况监测、定位监测和工程质量监测。通过石漠化状况监测,掌握岩溶地区石漠化状况及相关生态因子动态变化;通过定位监测,掌握工程实施以来各年度不同定位观测样地生物群落与种群结构、植被盖度、生物多样性、土壤理化形状、水土流失状况、岩溶小气候、河川径流量、含沙量与社会经济因子等的连续动态变化信息;通过工程质量监测,建立工程监测地理信息管理系统,逐年将工程设计及建设成果落实到电子地图上,切实把握工程建设成效;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指标和方案,负责做好本地区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实施方案的制定、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成果汇总以及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核查等工作,并认真搞好工程效益监测。监测结果定期上报省石漠化领导小组并抄送地区防治石漠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采取国家投资、受益群众投工投劳的机制。县、市(区)须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制度,整合部门项目资金,引导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应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八条 县、市(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设立工程资金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做到专账核算,严守财经纪律,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预留10%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待地区检查验收后结算。报账方式根据单项工程检查验收结果和有关财务凭证予以报账,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物资、材料、种苗等的购置及机械作业费和劳务费,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上级要求足额配套。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管理费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纳入年度预算。地区财政每年安排预算50万元,作为地区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充分保障本级工程建设管理费。工程建设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工程监理、项目评审、图文材料等工程项目的编制与管理、检查验收、信息统计、效益监测及工程建设管理日常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抓好资金运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有关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务必加强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为县、市(区)自查验收和地级复验。小流域内单项工程自查验收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的自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级复验在县级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行署组织发改、林业、农业、农办、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和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须注重工程建设的过程监管与指导,确保各个环节的建设质量。

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工程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其产权,并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档案,确保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务必按照“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管护机制,正确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农民等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和管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毕节地区防治石漠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