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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3-29 14:27:23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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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等


中青联发[2006]57号


关于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2006年9月26日)

近年来,各级共青团组织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进步为目的,大力实施“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不断加强务工青年文化建设,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本领,受到了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的欢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进城务工青年作为一个日益庞大的新兴群体,为加快城市建设、繁荣农村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他们正逐步成为所务工城市的“新市民”,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突出“培育新市民、服务新农村”的主题,更好地引导和带领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进程中建功立业,现就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有关政策,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服务进城务工青年相结合,从进城务工青年的实际出发,围绕“培育新市民、服务新农村”的主题,着重在提高素质、维护权益、丰富生活三个方面加强教育、服务和引导,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把进城务工青年打造成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二、工作内容
1.深入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明确培训目标,完善培训内容,扩大培训规模,不断优化培训工作环境。针对企业发展和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重点加强就业技能、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禁毒防艾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培训,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依托民办高校、职校技校、大型企业、重点工程、经济强村和各种社会培训力量,大力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建设。动员企业购买培训或社会力量资助,采取分批轮训方式,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免费或优惠的综合培训服务。鼓励和帮助进城务工青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推动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对接,促进培训与就业挂钩。
2.大力加强进城务工青年文化建设。坚持文化育人、寓教于乐的原则,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不断丰富进城务工青年文化内涵,推动各地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切实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综合素质。针对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推动企业、社区建设简便易行的阵地和载体,通过放映电影、借阅图书、播放录像、网上服务及开展体育比赛等方式,广泛开展送文体进工地、进宿舍、进社区活动,不断丰富进城务工青年业余文化生活。扶持进城务工青年创办兴趣爱好类社团组织和活动小组,支持创作反映务工青年工作生活的文艺作品。大力普及新型婚育观念,鼓励进城务工青年把务工过程中学到的知识、技能带回家乡,成为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
3.进一步推动进城务工青年维权工作。经常深入进城务工青年之中,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积极反映进城务工青年的意愿和呼声,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依托社会有关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进城务工青年就近就便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快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将维护进城务工青年权益作为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积极探索进城务工青年维权队伍建设的有效形式,动员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针对进城务工青年面临的突出问题,积极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开展经常性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关心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4.积极创新进城务工青年服务平台。引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加强工作探索,在进城务工青年集中地灵活设置团组织,积极发挥城市青年中心的作用,最大限度把流动分散的进城务工青年团结凝聚在团组织周围。推动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基层团组织广泛建立进城务工青年人才库,结合服务进城务工青年网站建设,逐步形成集信息集散、就业指导、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搭建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发展创业的工作平台。鼓励进城务工青年在合适的领域积极创业,引导帮助他们返乡创业、回报家乡。利用影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典型,特别是进城务工青年回乡创业典型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进城务工青年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工作
1.实施“联校助学活动”项目。由各级团组织分别联系当地民办学校、职业院校或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取得支持并成为培训合作单位,针对学校专业优势和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通过采取分批轮训方式,推动政府购买培训或企业委托培训,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培训服务。培训以短期实用技术为主,结合提高综合素质的有关内容。鼓励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并推动培训学校与用工单位联合,努力为进城务工青年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2.推出“助企培训活动”项目。推动建筑、采掘、纺织、服务等重点行业对进城务工青年制定培训规划,统一培训标准,印制培训手册,推动系统行业、用工单位开展系统化、规范化的岗位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增强职业技能水平。依托重点行业牵动,在各省(区、市)分别确定一些大型企业和重点工程,推动建设一批进城务工青年流动学校或“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推动重点行业开展进城务工青年练兵比武做贡献活动。
3.启动“强村实践活动”项目。积极争取经济强村的支持,选拔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先进工作者作为主要培训对象,开展到经济强村学习考察实践活动,学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强村优势产业,开展返乡创业实用技术培训;依托强村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务工青年就业创业能力。通过强化经济强村的实践基地作用,大力引导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进步和返乡创业。
4.建立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点)。依托青少年维权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或协调高校团委、法律社团支持,推动建立一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点)”。在专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业大学生中招募志愿者,积极建立“律师+志愿者”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队伍。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结合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青少年维权岗等工作载体的作用,切实加强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体系建设,维护进城务工青年合法权益。
5.开展为进城务工青年“送文体进工地、进宿舍、进社区”活动。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的实际需求,发动企业、社区、基层团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进城务工青年捐赠电视机、影碟机、光盘、球类、棋牌、乐器等文体用品,通过简便易行的方式组织篮球、乒乓球、棋牌等体育活动,以放映电影、借阅图书、播放录像、网上服务等方式,广泛开展为进城务工青年所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进城务工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
6.建设进城务工青年文化阵地。在继续推动各地开展“大家乐”舞台、“流动文化驿站”、“进城务工青年文化节”等活动基础上,积极推动青少年宫、青年活动中心、青年中心阵地等活动场所向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开放。推动企业、社会建设“流动文化车”等简易载体,在工地、宿舍区建立适合进城务工青年的活动设施和阵地,大力培养进城务工青年中的文化人才,切实提高进城务工青年的综合素质。
7.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关心进城务工青年及其子女,通过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进城计划”、“城市少年儿童与农民工子女手拉手”、“非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手拉手”、“关爱女孩行动”、开设“青春暖流——进城务工青年员工专列”等活动,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开展进城务工青年防治艾滋病“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了解防艾有关知识,提高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8.开展“学习、创业、守法、致富”有为务工青年教育实践活动。根据进城务工青年实际需求,教育和引导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帮助进城务工青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通过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开展学习一门实用技术,增长一项创业本领,参加一次法制讲座,成为一个致富典型的“四个一”活动,激励广大进城务工青年立足本职,争当“学习的模范、创业的先锋、守法的公民、致富的骨干”。
9.积极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建立团组织。加强探索企业联合建团、社区公寓建团、警团联建或派设基层团组织联系点等在进城务工青年中建团的新模式,推动各级团组织在“两新”组织、工地、社区等务工青年集中地灵活设置团组织。加强与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和基层团组织联系,推动建立进城务工青年人才库,逐步形成集信息集散、就业指导、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搭建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发展创业的工作平台。
10.大力选树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典型。继续开展“十杰百优”进城务工青年评选活动,抓住培养、凝聚、举荐、宣传等关键环节,树立一大批优秀进城务工青年典型,引导更多的进城务工青年成长进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支持,以设立基金、小额贷款、项目援助、技术指导等方式,营造宽松有利的创业环境,鼓励进城务工青年在合适领域积极创业,引导帮助他们返乡创业、回报家乡。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从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把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要形成由各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加强工作力量投入,切实为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2.明确任务,精心组织。要深入进城务工青年,了解进城务工青年,及时研究、解决进城务工青年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不断加强进城务工青年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进城务工青年根本需求出发,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深入探索工作规律和方法,大力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创新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的内容、形式、手段和载体。
3.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要抓住社会关注、青年需求的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要将进城务工青年工作与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强化工作督查指导。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加强交流研讨,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工作持续深入发展。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同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广泛争取全社会的关心支持。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使各有关部门积极发挥优势和工作主动性,从不同方面共同推动进城务工青年工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完善社会动员机制,运用社会化手段创造服务进城务工青年工作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青年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共青团中央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建 设 部
文 化 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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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冷暴力”也叫“精神暴力”,主要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的态度。
“冷暴力”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衍生物。这是由于一些现代家庭中,夫妻双方文化、知识水平都比较高,对传统的暴力行为都比较克制,当矛盾产生时他们碍于情面轻易不会厮打怒骂,而“理智”地采取冷暴力这种消极应对的方式,常为“三不政策”即:不说话、不理睬、不关心,即使说话也常是嘲笑、语言折磨。有专家认为,精神虐待等冷暴力比显性暴力造成的危害更大。更有专家认为,精神暴力对妇女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轻者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重者可能产生自杀倾向。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现象的比重为88%。一项针对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城市2000多个家庭的入户调查显示,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其中冷暴力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受过良好教育且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知识分子家庭。

因此,对“家庭暴力”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家庭成员”一般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冷暴力等复杂多样性的行为而言。

第三,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它不仅包括身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等方面的伤害。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不能机械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理解为一次性的伤害后果,应做扩大解释,认定伤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体上显而易见的伤痕等,也包括长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损害。有学者认为,现实生活中,更普遍更广泛的是那些每次都看似没有严重后果,却对受害人伤害一点也不轻的冷暴力等家庭暴力案件。

综上,笔者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为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为认定标准。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的冷暴力行为造成较严重心理健康损害的,即构成家庭暴力。这也是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理念。



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技推[2012]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促进水利先进实用技术在行业的进一步推广与应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对原《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1、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2、申报书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宣传,推动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指导水利行业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科技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水利建设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原则遴选水利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编制《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指导目录》的产生、实施与管理,应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指导目录》当年申报、评审,次年发布。
第五条 受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委托,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负责《指导目录》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凡与当前国民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防治水害等领域的实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均可申请列入《指导目录》。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水利部直属单位及其他技术持有单位可向推广中心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九条 申报的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四)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内容包括:
(一) 申报书;
(二)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四)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六)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推广中心将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推广中心通过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指导目录》于次年一月发布。
第十六条 推广中心根据发布的《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指导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技术持有单位名称、主要完成人等内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指导目录》与《推广证书》是供需双方推广、采用该项技术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推动工程业主、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优先采纳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促进其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将被优先推荐申报有关部门的科技推广计划。
第十九条 积极推广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并取得突出成果的应用单位,可向推广中心提出“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优秀示范工程(单位)”挂牌申请。
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在多个重点工程中取得突出推广应用成果,推广中心将给予技术持有单位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用户采用列入《指导目录》的技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技术持有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推广证书自动失效。技术持有单位可重新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推广证书》有效期内,技术持有单位每年应向推广中心提交年度推广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指导目录》的资格,收回《推广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 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技术持有单位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向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
(三) 利用《指导目录》进行虚假宣传的;
(四) 经查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
(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伪造、假冒《指导目录》和《推广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指导目录》组织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2007年7月15日印发的《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水技推[2007]29号)同时废止。






《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申报书


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推荐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制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 申报书中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与其公章一致。
2、 属于多家共有知识产权的技术,申报单位申报时应征得共有单位的一致同意。
3、 “技术名称”:应与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的技术名称相符。
4、 “技术来源”:在相应□内划“√”,只能选一项;其他类似选项同此。
5、 “技术指标”: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 “经济指标”
(1)“典型规模”指应用单位较为实用并具代表性的技术应用规模。以典型规模为例,列出该技术有关经济指标。
(2)“运行费用”包括管理费、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维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7、 “应用实例”由应用单位填写,对所填写的数据负责,并加盖公章。
8、 “申报单位意见”应由申报单位对申报书中的各项内容给予确认,如多家单位申报应加盖各自公章。
9、 “推荐部门审查意见”应对工程的质量、技术的先进性、运行的可靠性和推广的价值等提出意见,并盖公章。

一、基本情况
技术名称
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技术来源 □国家计划 □省部计划 □其它
知识产权说明 □自主□共有□转让 推广应用
起始时间
专利 申请号 申请日期
授权号 专利属性
第一申报
单位属性 □科研机构 □设计单位 □大专院校 □企业 □其它
单位地址
及邮编
单位网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总数
联系人 职 务
电 话 E-Mail
手 机 传 真


二、申报单位情况
(申报单位的具体情况、业绩、科研成果等)
(如多家单位申报需填写各 申报单位情况)
三、技术简介
(技术原理,技术特点,应用范围,解决的具体问题等)
四、有关指标
技术指标(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认可的性能指标等)
经济指标(典型规模下的单价、运行费用、投资效益等)
五、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


六、推广应用情况
推广应用工程实例数
已销售数量(台/套)
(推广应用详细情况、存在问题等)

七、应用实例
应用单位名称
应用单位信息
地址
邮编 网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应用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投入运行时间 年 月 正常生产运行时间(日)
应用规模
一次性投资
(万元)
运行成本
(万元/年)
年平均运行天数 维修工作量
(工作日/年)
用户对本项技术综合评价意见(包括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地方):










(公章)

年 月 日
(有多项应用实例的技术可复制本页)

八、审查意见

申报单位意见 我单位愿意针对上述技术进行申请。以上所有关于申请单位与技术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单位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推荐部门审查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审批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