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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38:08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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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 2010-09-29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公布施行。

                  2010年9月2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

  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

  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

  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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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45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今年全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目前已有12个省(区、市)实现了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出现一些典型“三乱”案件,群众举报也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允许上路部门内部多家上路,超范围执法;收费站过多过密,收费标准过高;在超载、超限检查中部门标准不一,以罚代管,重复处罚;特别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等。以上情况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并做出一系列批示。为落实领导批示精神,巩固治理成果,严防反弹,以实际行动为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路“三乱”加重企业负担,加重农民负担,扰乱经济秩序,影响党和政府的声誉,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公路“三乱”的危害性、治理成果的脆弱性以及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特别是在当前一段时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三个代表”要求贯彻到交通行业管理工作实践中去,加强领导,改进作风,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突出重点,严格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分析,抓住典型案件,抓住主要矛盾,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各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超范围执法,不得随意在公路上拦车检查、收费和罚款。各省(区、市)交通厅(局、委)要对在同一时间、同一路段上的路政、征稽、运政等执法队伍的执法工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条件成熟的地方应积极探索系统内部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实现一个窗口对外,避免出现同一路段多家交通部门上路的现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坚决撤销已还清贷款、收费期满、收费站间距不符合规定等不合法的收费站点;对保留的收费站点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施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统一管理和“统贷统还”制度,撤并一批收费站点,减少收费站的数量。东部省份要力争在3—5年内实现省内高速公路联网收费。

三、注重源头,依法行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中要坚持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特别是要加强源头管理,从源头上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路政执法人员在超限运输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交通部2号令、交公路发[2000]123号文件和交公路发 [2001]591号文件的要求,按照“源头封阻、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卸载放行”的原则,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测站内开展检查工作,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严禁凭经验和目测检查,严禁以罚代纠、收费放行。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上路检查要严格按照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与公安车管部门协作,在车辆年审环节加大对规费缴纳情况的稽查力度,减少路面稽查工作。运政管理人员不得上路对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检查和处罚,要把执法地点放在汽车站场、货物集散地等场所。

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各项行业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进行,凡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坚决推进依法行政。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实行执法公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四、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通过层层签定责任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公路“三乱”监督检查。近期,各省(区、市)要组织有效的公路“三乱”暗访活动,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对发现的公路“三乱”案件,必须认真调查,有一件查一件,有一件处理一件,对当事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对于发生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省(区、市),部将会同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按照有关规定,摘掉其基本无“三乱”的牌子。各地要始终保持对公路“三乱”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公路“三乱”反弹,为国家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
计价检[200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局,纠风办: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集贸市场收费管理,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决定在全国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检查对象
  1.工商收费。包括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涉及对社会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从事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等。
  2.集贸市场收费。包括向各类集贸市场收取费用的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其他与集贸市场收费有关的组织和单位。
  主要检查上述部门2000年5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范围
  1.违反规定向各类集贸市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2.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3.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的。
  4.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增加收费频次和肢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6.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7.不按规定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规定的。
  8.继续执行越权收费文件和收取相应费用的。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至8月25日。具体分3个阶段。
  (一)4月25日至5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由各级工商部门、相关事业单位(协会),从事工商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对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的公安、技术监督、卫生、环保、城管、劳动等部门,以及与各类集贸市场收费相关的组织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主动查找在执行国家收费和价格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违规收费的部门、项目、标准、执行时间、金额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自查自报表(附表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在此期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附表二)。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确定本地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安排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调查,并在重点检查阶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掌握集贸市场收费涉及的部门(单位)、项目、金额、存在的问题等现状,了解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反映意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为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准备。
  (二)5月21日至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工商部门自查自报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范围、对象、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在对涉及集贸市场收费的各部门、组织和单位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本地交易量大、数量多的集贸市场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自查自报中已涉及到的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在重点检查阶段做好复查认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凡对自查自报不重视、不认真对待,而在重点检查中查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8月1日至8月25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坚持检查与调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与全面总结相结合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帮助被查单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监管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同时要对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还要针对本地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本地集贸市场收费管理的措施意见。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由国家计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共同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组织实施。各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组织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落实。具体检查方式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家计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组成工作组选择部分省市进行直接检查,并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也要对本地的检查督导工作做出安排,搞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典型案件,保证检查工作有效进行。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开展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要决定的具体措施,各级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统一协调。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保证检查的覆盖面,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认真对待检查。各级工商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担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任务同接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关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要求,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积极支持配合检查。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办案程序,严格掌握政策。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价格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理。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各级价格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的形象。
  (四)注意把握政策。工商部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主力军,自身的任务重,面临的矛盾多,对工商部门的收费检查,要注意把握大局,讲求方式方法,加强指导协调,严格把握政策。检查要严格,处理要稳妥,重在规范和治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要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六)作好总结工作。各地价格、监察、工商、纠风部门要对整个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要就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实施重点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即查出价格违法项目和收缴违法金额;查出违法问题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典型案例;在体制、机制、政策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加强对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监管、深化工商收费改革、建立约束机制等标本兼治的建议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开展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对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的专题报告(包括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在2002年9月10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并同时报送3个省辖市(区)、4个县的集贸市场收费调查和检查报告。各地监察、工商、纠风部门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分别上报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纠风办。

附表:一、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集贸市场收费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