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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28:56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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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立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红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形成“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以发挥长效作用,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县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长任第一召集人,县公安局指定一名领导任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单位的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的会议地点原则上定在县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部门领导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交通事故特点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上午9时召开。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请求,经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第七条 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草拟联席会议纪要,按程序报批后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本规定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并将每季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会议内容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28日前上报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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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调整后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调整后的省级大企业机制改革超前试点十二条政策规定
(一)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和“三总师”的聘任或解聘,由厂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厂长主持召开的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后,由厂长决定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分厂、科室、车间干部应实行竞争招标,择优聘用;也可按上述程序由厂长决定任免。
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厂长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量大小提出意见,经工厂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再由厂长作出决定。允许企业自定招工条件、自定招工名额,按劳动部门安排的地区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从农村招工、应按规定报批)。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厂内待业。
(二)推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改革完善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此基础上,企业可自行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多种内部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坚持按劳分配,拉开分配档次。
在调查研究,搞好岗位、工种划类分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提出建立适应本企业特点的基本工资制度方案,经省劳动厅批准后试行。
(三)企业有权调减没有物资保证或没有需方的国家指令性计划,自主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
(四)对国务院和省管价格的产品,要执行国家指定价和指导价;其余产品,除实行提价申报制度的外,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对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的合理意见及要求,物价部门要及时帮助解决。
(五)企业享有省级厅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凡五百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企业可自行审批,报省计委、省经委备案。
(六)企业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作为技术开发基金,计入成本,专款专用。
(七)实行外贸代理制。对有条件的企业授予直接进出口权。企业可自选口岸,直接与外商洽谈业务。创汇额超过基数部分,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外,全部留给企业。
企业可自行决策,与外商合作生产、承揽来料加工和承包劳务工程;经过批准还可在国外设点、合办企业。
(八)企业出国考察、洽谈与签约,由企业自定,直接报省政府审批;出国组团,经过审查,允许开支必要的业务洽谈费用。
(九)企业可以自选和更换开户银行;若要更换开户银行,须商得开户银行同意。企业可以向厂外发行股票和互相参股,自己办理,自担风险。
(十)企业有权划小核算单位,设立厂内银行,自主扩散联合、组织企业集团。
(十一)企业可以实行“一厂多制”,其留利形成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归企业所有。允许企业对后勤服务部门,实行集体所有制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十二)企业富余人员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享受新办城镇集体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减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过审批,可再给予照顾。




1990年10月4日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

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
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


(卫生部 中国轻工总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

一、背景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使机体因摄入碘不足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害,除常见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和地方性克汀病两种典型表现外,也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率增高,但最主要的危害是缺碘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智力和体格发育障碍,造成碘缺乏地区人口
的智能损害。缺碘对动物也有与人类同样的损害,使牲畜的流产率和新生犊死亡率增高。肉、毛、蛋等产量及牲畜的生产能力也明显降低。碘缺乏的危害已不单纯是一个病的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问题。
我国是碘缺乏病较严重的国家,病区波及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病区人口4.25亿,占世界病区人口的40%。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碘缺乏病的防治工作,建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和防治专业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章,实行了以食盐加碘为主的
综合防治措施,使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由原来的3500多万减少到现在的700多万,基本上控制了克汀病(聋、哑、呆傻、瘫)的发生。随着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认识到,因补碘不足或轻度缺碘所造成的儿童智力损害仍然广泛存
在,受缺碘威胁的地区和人口已不仅局限于原来“病区”的范围。据几个城市的调查,儿童碘营养水平都很低,因此碘缺乏分布在相当广泛的地区。据抽样调查,有些已采取干预措施的重病区,儿童平均智商水平与非病区相比仍低10—15个百分点。我国每年约有600万新生儿在缺碘
较严重的地区出生,若缺碘问题得不到解决,到2000年将出现一大批智力低下的儿童,这是当前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碘缺乏病的病因清楚,防有办法,只要认真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就可以取得投入很小产出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提出到
2000年全球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上述两个文件上签字承诺。为完成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国政府的承诺,特制订《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二、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00年全国消除碘缺乏病。
(二)“八五”计划目标
1、全国基本实现食用盐全部加碘,合格碘盐食用率达75%;
2、缺碘地区特需人群(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碘油(口服或肌注)覆盖率达85%;
3、全国50%以上的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
(三)“九五”计划目标
1、全国所有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部加碘,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
2、确需以碘油等其他方法作为补碘措施地区的全人口覆盖率和作为辅助措施地区“特需人群”的覆盖率均大于95%;
3、全国95%的县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标准。

三、策略和措施
(一)策略
1、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推行以食盐加碘为主、碘油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2、坚持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建立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总体指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3、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使之自觉行动起来参与防治碘缺乏病。
(二)措施
1、组织领导
(1)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地方各级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制订本地区的防治规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充实和加强其办事机构,提高管理水平,落实国家规划的各项任务。
2、防治
(1)碘盐
①碘盐的生产和销售
为杜绝非碘盐的冲击,确保碘盐质量,加强盐业市场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碘盐的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严禁冲击食盐市场。全国各地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逐步实现全部加碘。只允许销售加
碘食盐,生产厂家和批发零售部门应确保生产和销售合格碘盐。
我国规定碘盐含碘浓度(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
②碘盐的包装和运输
碘盐的包装采用带有明显标志的封闭小包装。碘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做到及时、卫生和准确到达目的地。
③用于加工碘盐的碘酸钾必须是经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所用的食盐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盐标准。碘盐生产和销售质量应接受卫生、轻工、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测。
(2)碘油
①碘油的应用
在食盐加碘防治措施尚未得到或难以有效实施的地区,采用碘油作为替代或辅助措施。应用的主要对象是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
②碘油的生产和供应
根据各地对碘油的需求计划,由医药卫生部门组织碘油制品的开发、生产和供应,保证质量。
③碘油丸的发放
碘油丸的供应发放工作在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及0—2岁婴幼儿的碘油丸的供应发放工作,由各级残联组织进行,并与地方病防治、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妇幼保健及预防智力残疾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3—6岁幼儿、
7—14岁儿童的碘油丸的供应发放工作,仍由各级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3、立法与监督
消除碘缺乏病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确保防治措施得到长期有效实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随着工作的开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实施中的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制订有关的国家法律。
为确保《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根据任务和职责,建立起保证质量的监督监测系统和管理机制。
4、宣传与健康教育
提高对消除碘缺乏病意义和方法的认识是保障防治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关键。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广大群众。宣传工作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并且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保证和支持。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
介,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宣传。除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传播媒介外,各有关部门还应将有关碘缺乏病的宣传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如将有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卫生知识课中;还可与妇女学文化、计划生育以及优生优育宣传等活动结合起来,定期开展具有鲜明主题的宣传活动。使
各级政府主管卫生的领导、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学生和家庭主妇等主要人群碘缺乏病防治基本知识的普及率达90%以上。做到领导重视,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从而也使食盐加碘和碘油等干预措施的应用成为群众的主动要求。

5、科研与开发
为科学、经济和有效地进行消除碘缺乏病的管理、防治、宣传和监测工作,应不断开发应用新方法、新技术,注重开展有关碘缺乏潜在损害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同时,要努力改善防治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6、国际援助与合作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消除世界40%病区人口的碘缺乏病,将面临着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一些困难。因此,在立足自身的同时,努力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与合作,引进技术、交流经验、培养人才,加速实现目标的进程。

四、经费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须有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证。要广开门路,多方筹集,在立足我国自己力量的同时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任务,保证资金投入。
用于这一事业的经费应来自国家、地方、社会团体和个人几个方面。在“八五”期间后两年,碘盐价格提高以前,中央财政继续对生产供应碘化物给予财政补贴;碘盐提价以后及“九五”期间开始实行全民食盐加碘的费用,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将碘化物等加碘费用计入碘盐价格
,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碘油按《关于在缺碘地区开展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婴幼儿补用碘油工作的安排意见》(〔93〕残联康9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要为全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实施《规划纲要》的组织管理、宣传教育、
人员培训和监督监测等工作。



199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