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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20:57:08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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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9号


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使用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十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五级(Ⅰ、Ⅱ、Ⅲ、Ⅳ、Ⅴ),颜色依次分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第三条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禅城区、高明区(两区未设气象机构)预警信号;顺德、南海、三水区气象台在佛山市气象台的指导下,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本区预警信号。市、区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必须会知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第四条 市、区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气象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水、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沟通,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做好防范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应及时播发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当收到市、区气象台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更新或解除)的预警信号时,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当发布黄色或以上等级的预警信号时,各级电台、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及防御措施等相关信息。电台、电视台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传媒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佛山传媒集团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六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下同〉)等要及时、迅速发送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进一步扩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覆盖范围,提高发送效率,确保预警信号迅速及时、准确无误地发送到用户,最大限度地发挥气象信息在抗灾减灾中的作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各地区和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气象灾害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并实施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明确防御措施,避免、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指引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掌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预警信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附件: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它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需撤离;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5、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海上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在渔港停泊的大马力渔船上的值班人员应当加强自我防护,并按有关规定操作;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特殊行业除外);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1、天气闷热,要注意防暑降温;

2、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3、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开放避暑场所;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6、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防御指引: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其它同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灰霾造成能见度较差,驾驶人员应注意小心驾驶;

2、灰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引: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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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厅字〔1995〕3号),现制定《山东省省级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机关小汽车的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包括省级各类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汽车系指非生产用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公务用汽车。

第二章 定编管理
第四条 正省级干部专车,副省级、正副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机关公务用车均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合理确定。
(一)正省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配备。副省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正省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剂使用。
(二)副省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或保证工作用车,按1人1辆配备。
(三)在职正副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人1辆配备,个别工作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视情况增配1辆。
(四)机关公务用车,按省编委核定的编制人数配备。厅局级机关单位,编制人数在90人以下(含90人)的,每30人配备1辆;90人以上每增加50人增配1辆。处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60人以下(含60人)的,每30人配备1辆;6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增配
1辆。
(五)离退休干部用车,厅局级和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工资改革前行政15级、担任过县处级职务的离休干部),6人以下每3人配备1辆,6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配1辆;其他离退休干部,每30人配备1辆。
(六)特殊业务用车,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制定的标准配备。
(七)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负责人列入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八)经批准接受赠送的小汽车计入车编。
第五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的小汽车编制,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社控办,按省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和本办法规定核定。对超过编制的车辆,进行调剂处理。

第三章 配备管理
第六条 小汽车配备的标准:
(一)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含3.0升)的小轿车。
(二)副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5升以下(含2.5升)的小轿车。
(三)正副厅局级干部配备排气量2.2升以下(含2.2升)的小轿车。
第七条 正省级干部专车、副省级干部用车,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配备。
第八条 现职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和公务用车,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车辆编制及办理社控初审手续,经省社控办正式审查发给社控“准购证”后,按经费管理渠道购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派车登记、出车记录等制度,加强燃修费用管理,搞好车辆维护保养。
第十条 禁止使用公车从事打猎、钓鱼、游玩等非公务活动,从严掌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提高标准购买的小汽车,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挂牌,由主管部门另行调配。
第十二条 对借款、贷款或集资、摊派购买汽车的,向企业或基层单位借用或换用高档汽车的,未经批准接受赠送汽车的,以及购买走私汽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公车私用的予以通报批评,因不负责造成车辆损失的应视情赔偿。
第十四条 上述违禁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6年3月12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在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0%;

(二)在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净收益中提取25%;

(三)在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中提取25%;

(四)在市直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5%;

(五)在当年财政超收部分中提取5%;

(六)在纳入一般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25%;

(七)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提取10%;

(八)偿债准备金孳息收益;

(九)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按规定应由市财政直接偿还的债务;

(二)经批准需偿还或垫付尚未产生收益的项目债务;

(三)偿还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第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偿债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管理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长沙市政府偿债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长政字〔2001〕9号)同时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