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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1:41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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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和《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政〔1999〕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是指经法定程序破产,没有重组且无力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属国有破产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经办。
  第四条 国有破产企业性质由国资部门认定,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身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第五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申报工作,每年核批一次。企业破产未终结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提出申请;企业已破产终结的,由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报应提出以下材料:
  (一)法院破产裁定书;
  (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
  (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
  (四)社保部门出示的申报前一月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情况。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汇总并提出用款计划转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申报单位持核准材料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等相关医疗保险手续。
  第七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市本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筹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八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实行定点医疗管理,住院起付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等,按照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在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应按《新乡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新政〔2001〕44号)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规定待遇。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所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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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14号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3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十二届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四月七日



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促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申请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物价、统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提供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遵循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结合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等因素。
制定现行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左右作为参考。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方面。
前款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自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所称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依法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工伤保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状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至少7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初审意见之日起7日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作出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不符合标准的,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通过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七条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的有关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应当采取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经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授权,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每年申报一次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家庭状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的家庭状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的家庭状况及核实结果及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者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为每户城市低收入家庭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其家庭状况发生的变化和享受的专项社会救助等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家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由区(县)民政部门予以撤销和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告知有关单位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人的有关家庭状况的,由区(县)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6]2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均有下降,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今冬明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严格禁止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擅自进行建筑施工活动。加大对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今年以来发生重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要依法尽快结案。进一步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实现全年高处坠落事故比例下降目标。强化培训教育,积极组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学习刑法修正案,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监控事故高发地区、高发企业,督促各施工企业完善并认真落实现场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二、确保城镇供水排水安全

   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查工作,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建立饮用水源水质预警机制,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进一步落实全国城镇排水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着力提高一线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三、强化城镇燃气安全监管

   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有效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要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种燃气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十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服务工作

   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出租汽车,下同)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责任制、安全运营服务工作的监管。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对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要求的车辆,要强制其退出市场。要严格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运营的监管。无从业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

   要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督促企业针对冬春季运营的特点,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动员和宣传教育;认真做好对车辆、设备,特别是安全防护系统的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环控通风、应急照明、安全疏散等消防、安检、监控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健全和完善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车站、列车的安全巡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城市桥梁、隧道(地铁)、建筑幕墙(包括玻璃、石材幕墙)等工程的监管,查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各类危旧房屋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北方地区要督促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及时清扫大跨度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发生垮塌事故。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紧密结合《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宣贯工作,加强对冬季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管,重点做好景区防火工作,及时组织人力积极清扫冰雪路面,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加强对公园景点和园林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公园景点巡查,重点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

   七、加强城乡综合防灾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积极开展各种防灾宣传,提高全民的防灾意识。要根据本地区的灾害特点制定防灾对策,排查整治次生灾害隐患,并完善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方案,尽量减小灾害损失。

   八、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要针对冬季天气、环境特点,做好应急物资、人力的保障工作。健全节假日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和《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建办质[2006]43号),严格按照事故类别和时限,及时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系统如实上报。要进一步完善冬季事故抢险和处置工作方案,确保事故及时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