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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1:38:52  浏览:9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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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6〕2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 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精神,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简称市、区退管中心),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总体业务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常年居住本辖区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府办〔2003〕188号)《关于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制度, 加强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由社区“两委”中的一名领导兼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内部应明确专职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社区同级聘用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原渠道承担。

  第六条 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网络,建立退休人员(片)组管理制度。社区内每30名退休人员划分一个(片)组,(片)组长由该社区的退休人员担任。给(片)组长每人每月60元的交通、通讯补贴,经费按市、区、街道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40%。

  第七条 社区退休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一)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街道退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宣传、传达上级有关退管文件精神。

  (二)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片)组组织,发挥退休(片)组长的骨干作用,定期召开(片)组长会议。

  (三)建立孤寡、残疾、重病、特困、高龄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档案。定期入户,掌握他们的最新情况,动员社区力量和利用社区服务资源,开展包括联系相关生活照料、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的帮扶活动。

  (四)负责退休人员的统计,掌握退休人员生存和变动迁移情况并及时上报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五)看望重病住院的退休人员、慰问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并协助其办理丧葬补助等费用的领取手续。

  (六)定期组织退休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和各种有益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七)承办上级布置的其他有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职工退休后,应按规定于当月办理移交社会化管理手续。未移交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规定办理认证手续,严禁冒领养老金。

  第三章  社区退休人员的服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在公共建设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条 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按照“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以及企业单位现有的活动场所和设施,要对离退休人员开放,给予优惠、免费的照顾,更好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根据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预算活动经费,按照各区实际管理人数下拨。

  统一退休人员慰问标准:探望生病住院退休人员的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的慰问品,给亡故退休人员送别的花圈或物品的费用标准为每人200元。

  第十二条 设立退休人员困难资助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退休人员数量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市、区预算安排的困难资助金由退管机构管理,专款补助退休人员因大病致贫、孤寡对象生病住院照料。

  第十三条 建立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联系卡制度,联系卡注明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服务联系人的电话,分发给社区每位退休人员,方便退休人员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聘用、充实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队伍。社区退休人员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由街道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 进一步提高退休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在职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安排退管工作人员轮训不少于一次,以提高退管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十六条 社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条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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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9〕38号)和市教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人〔1997〕71号)有关要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制定《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作为评选和考核特级教师的基本依据。现将《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荣誉性、又有专业性的教师称号。特级教师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中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为培养一批适应上海国际大都市建设需要、引领上海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名师,特制定《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具有神圣的职业使命感。

  2、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以身立教,行为示范,自觉维护教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具有崇高的精神品质与高尚的人格魅力。

  3、教书育人,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全身心地致力于学生的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情感,勤奋努力,积极实践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

  4、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材施教,与学生平等相处,自觉承担起师长的责任,深受学生的尊敬和爱戴。

  5、精通业务,依法执教,严谨治学,有求真精神和探究创新能力,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本学科领域和区域教育系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形成先进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著书立说;能引领教育教学改革,热情指导和培养中小学骨干教师,为区域教育改革、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是今后特级教师评聘的重要依据,也是现任特级教师可持续发展的导向。根据《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精神,对于模范执行并做出积极贡献的特级教师将予以表彰;对于违规的,将给予告诫、直至取消“上海市特级教师”称号。

  凡不具备特级教师政治思想条件或违反上述规定的,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凡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经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仍无改进表现者;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岗位职责,擅自在校外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举办文化教学班、搞有偿教学活动或在社会上编写以习题试卷为主要内容的应试教辅材料及从事强制性推销活动,经教育规劝不改者,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停发津贴,以观后效;仍不改正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的称号。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七日


劳动部关于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管理部门:
据统计,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共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3979起,死亡5198人,重伤1050。与199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2.58%,死亡人数上升14.64%,重伤人数下降3.4%。其中:国有矿山企业死亡1274人,上升0.47%;集体所
有制矿山企业死亡2588人,下降21.67%;私营矿山企业死亡472人,上升108.25%;其他所有制矿山企业死亡28人,下降6.67%;无证矿山死亡836人,上升26.28%。
从各地区情况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北京、山西、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青海、海南的矿山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人数有所下降,其他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从各行业情况看,除金属矿山的死亡人数下降外,煤矿、非金属矿、其他矿山的死亡人数均有上升。金属矿山死亡304人,下降17.62%;煤矿死亡4186人,上升19.29%;非金属矿山死亡562人,上升3.69%;其他矿山死亡32人,上升6.67%;石油和天
然气矿山死亡14人,去年同期未做统计。
从事故类别看,以冒顶片帮、瓦斯煤尘爆炸、中毒和窒息、提升车辆伤害、透水五类事故为多。与去年同期相比,除冒顶片帮事故下降1%外,其余四类事故均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这五类事故的死亡人数占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的76.13%。
从重大事故情况看,1994年上半年全国矿山企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242起,死亡162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50.31%和46.93%。其中煤矿发生216起,死亡1511人,分别上升57.66%和57.06%,
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41起,死亡73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28.12%和49.20%。其中煤矿发生40起,死亡718人,分别上升37.93%和58.50%。在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以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为多,共发生28起,死亡560人,分别比
去年同期上升16.67%和53.01%,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10人以上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68.29%和76.61%。
上述情况表明,全国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仍在继续上升,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1.一些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重效益,轻安全,短期行为严重。
2.采掘一线的作业人员素质偏低,大量的农民工和临时工未经培训即上岗作业“三违”现象严重,屡禁不止。
3.多数乡镇矿山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急功近利,乱采滥挖,争抢资源,越界开采,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
4.对事故查处不严肃、不及时;瞒报、漏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及时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矿山企业逐步实行自负盈亏,但企业目前普遍遇到了资金紧张、经济效益差的困难,安全投入减少。这也是导致事故多发的一个因素。
为了减少矿山企业伤亡事故,控制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扭转事故上升的局面,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赋予的职责,深入矿山企业,进行现场安全监察,严肃查处伤亡事故,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坚决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2.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投入,减少事故隐患,搞好安全生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3.要切实做好乡镇矿山的整顿工作,对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要根据《矿山安全法》和有关规定,责令整改,限期达不到规定的,要坚决关闭。



19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