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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01:46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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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今年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有关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要求,激励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实施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申报、认定办法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照国家、省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主要分为加工型和市场流通型两大类。具体条件为:
  (一)加工型
  1.企业规模。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需出口25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1500亩以上。畜牧业:奶牛500头以上、猪存栏1万头以上、兔5万头以上、家禽2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已开展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求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8.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第1项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或符合我市优势农产品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二)市场流通型
  1.行业龙头。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区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一般要求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一般要求在10亿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3万亩以上,其中水产类市场要求带动渔、农民2000户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好,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方法及时指导有关企业进行申报。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后会同市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发文公布和授牌、颁发证书,享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有关待遇。
  三、认定管理
  申报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并于5月底前完成认定工作。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确因经营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原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达不到市级企业相应标准,失去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的,就不再享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称号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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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收回部分股东股权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2005年7月6日,泸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召开第二届股东大会,会议作出了《第二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决议中第二条载明:“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侵占股东利益的分公司负责人和责任人在公司的股份,属个人缴纳的现金股份,由公司将作为赔偿股东损失收回其股份,属公司所配股份,由公司无条件收回”的决议,由35个股东签字认可。其后,公司管理层根据该决议将公司名下的八个个人股东的股份予以收回,并将决议书送达被收回股份的八个股东,其中被收回股权的股东张应萍在该公司的股份1340386.44元,被公司按决议予以收回。对此,股东张应萍不服,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回霸王决议,但遭到拒绝。为此,股东张应萍找到上级主管局反映情况,要求公司改变错误的决定,但公司以收回股份是股东会决议的决定为由,拒绝改变其对部分股东的股权予以收回的决定。股东张应萍经多方努力,仍不能使自己的股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考虑到股份继续留在公司已无意义,2005年7月26日张应萍按公司的要求,到公司签收了决议书。明确表示股份可以给出,股金应予给付。
由于公司强行收回股东张应萍1340386.44元股份,张应萍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诉请泸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340386.44的股金。泸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自知理亏,便于法院决定的开庭日前即2005年11月15日以《第届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撤销了第一次会议中关于公司可以单方没收股东股份的内容(实际所谓第二次会议并没有召开,已未通知被收回股权的股东参加,张应萍出庭前也不知道有这次会)。最后法院在处理本案中,以:被告收回原告张应萍的股份,“并未实际执行,后被告又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撤销了前述决议内容。原告作为被告股东,并未发生变化,所占股份也未减少,被告股东大会决议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19712元原被告各承担50?,为此,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分析: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随意撤销?二、决议作出后的执行与否的标志是什么?
就这两个问题,笔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的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其行为属于公司的法人行为”,亦即该决议的作出是公司法人行为,一级法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决议一经作出,公司就应当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强行收回股东股份的情况确实不多见,怎样承担法律责任也无案例可查,特别是经被收回股东的签收同意后,被侵权股东的权利怎样获得保护,也是本案的特殊情况。但笔者认为,该决议是不能随意撤销的?该行为经被收回股东同意就是股东和公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双务行为,即一方要收回股份,另一方表示同意你有收回,而且该行为经双方签字同意(全体股东和被收股东签字表示认可),就形成了股权让与行为,该行为已经具备了《合同法》的要约和承诺的全部要件,而《公司法》也没有对股权转让的合同的成立设立特定的要求,即没有书面要求的特定形式,只要当事人之间有股权变更的合意,双方认可即可成立,《公司法》确实没有对股权强行收回股东股份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但可以比照前述股份转让的有关法条予以认定。
故股东大会的决议涉及收回股东股份,公司不能随意性撤销,因其决议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经被告收回股东的签收,构成了双务合同的性质,其撤销行为,也应经被收回股东的认可,或者协商下形成合意才能变更,而一审法院却将该决议的界定为可以由一个单位作出的单方的法律行为,因而判定可以不经决议相对人同意,就可擅自单方撤销,同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二、公司收回股东股份的执行标志是什么?
对股份的收回或转让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它应该是经过工商变更或重组股东股份,并经有效的形式载明,即工商变更后的股东姓名及股份表格等,应当视为有效变更。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法定登记事项(7条)股东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31条)均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每个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的变更都经过了工商变更记名,特别是小额股东的股权变更。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是:由于诸种原因,有些实际股东特别是小额股东是未经工商登记而存在于公司和股东的协议和股权证明上,有些是隐性股东,两个或几人合股为一个名下。这些股东难道不应当视为有效持股人吗?故公司法虽强调了变更登记的形式要求,但公司法第3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无“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的含义”。即无论是隐性的股东,还是接受股份转让变成的新股东,抑或本次争议的公司收回股东股份的个案,其生效的标志应当为双方认可。至于公司收回后什么时候分配、什么时侯变更登记,不影响认定类似本案中的股权收回行为已实际实施完毕的实质。判断公司收回股份的决议是否执行问题,应当是在公司收回的决议一径作出并向相对人送达决定内容后,就应当视为已经实施完毕,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的收回股东股份的行为,因为荒唐鲜有案例可供参考,所以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中不应当简单的以公司收回股份的行为是否给股东造成经济损失来确定其行为的性质和判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应当以其行为本身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才能体现法律所要体现的公正、公平的法制精神。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作者:冯祥泸
单位:四川泸州神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830-2508176
手 机:1300286889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号),经审评,批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等47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重新认定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等124所就业训练中心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附件: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名单
一、新批准的47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武清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南开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唐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邢台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大同市职业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培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训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白山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林口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常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淮阴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温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颍上县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蚌埠市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庐江县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莱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济南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肥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开封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黄石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训练中心
湖北省老河口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城步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职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汕头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江油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射洪县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保山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商洛地区劳动就业技术培训中心
甘肃省白银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二、重新认定的124所
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术学校
天津市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河西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塘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天津市汉沽区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就业培训中心
河北省保定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北省秦皇岛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榆次市综合职业培训基地
山西省阳泉市劳动教育培训中心
山西省闻喜县就业训练中心
山西省翼城县就业培训中心
山西省浑源县恒吉利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劳动培训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职业技术学校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就业训练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辽宁省鞍山市劳动培训中心
吉林省辽源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吉林省梅口河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农安县就业训练中心
吉林省四平市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局职业技术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鸡西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伊春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龙江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黑龙江省桦南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上海市青浦县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上海市闸北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苏省苏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省无锡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常州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盐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江苏省吴江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绍兴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东阳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嵊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湖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浙江省永嘉县就业训练中心
浙江省上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安徽省淮北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安徽省淮南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蒙城县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安徽省安庆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福建省龙岩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三明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建瓯市就业训练中心
福建省福州市劳动局职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职业培训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江西省萍乡市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赣州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江西省南城县就业培训中心
山东省邹城市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青州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诸城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烟台市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蓬莱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招远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洛阳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鹤壁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河南省济源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河南省三门峡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荆门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鄂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就业训练中心
湖北省当阳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北省麻城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湖南省郴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邵阳市就业培训中心
湖南省洞口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溆浦县就业训练中心
湖南省石门县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广东省湛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广东省韶关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中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就业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南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重庆市沙平坝区就业培训中心
四川省涪陵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泸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宜宾市翠坪区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新都县就业训练中心
四川省德阳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贵州省赤水市就业训练中心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曲靖市就业培训中心
云南省大理州就业训练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霸桥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陕西省铜川市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榆林地区就业训练中心
陕西省安康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甘肃省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甘肃省兰州市就业训练中心
甘肃省金昌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青海省就业训练中心
青海省西宁市就业训练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就业训练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职业培训中心



199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