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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8:12:21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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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3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
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考核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加快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速度,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建设用地供应速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供地率的考核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用地供地率
  建设用地供地率是指截至统计之日,在最近连续三年已经批准的各年度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中,已经依法批准具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土地面积分别占各年度农转用、征收批准土地面积的比例。
  二、考核对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政府。
  三、考核标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供地率应分别达到90%、80%、50%。
  四、考核方法
  (一)萧山区、余杭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本地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数据录入浙江省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统计系统,并按季度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季度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数据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政府应督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时上报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备案数据,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的供地速度。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上报数据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在次年1月20日前将各地倒序三年的供地率统计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将对审核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五、考核分值计算
  (一)核减目标考核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政府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考核中供地率考核分值按三年度进行平摊,最近三年供地率均达标的,供地率考核分值得满分;任一年度供地率未达标的,核减考核分值的三分之一。
  (二)核减用地指标。供地率未达标核减指标。本项核减额度不超过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总量的90%。其中前两年度供地率未达到9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总量核减0.5%,但核减额度不超过40%;上一年度供地率未达到8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总量核减0.5%,但核减额度不超过30%;本年度供地率未达到5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总量核减0.5%,但核减额度不超过20%。
  (三)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各县(市)按照本办法核减的用地指标超过下一年度用地指标总量的50%的,除市政府下达给各地的切块指标外,暂停受理该县(市)上报的其他农用地转用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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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

第1号


《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焦作市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企业和项目:
(一)利用企业生产的废弃物或副产物作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二)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并分选及其他垃圾资源化企业;
(三)进行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用试点的企业;
(四)生物发电、秸秆发电、煤层气发电、煤矸石发电、掺烧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煤矸石烧结砖、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业锅炉脱硫等项目;
(五)工业废渣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
(六)企业及农村建设的大、中型沼气工程;
(七)将畜禽粪便经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转化为有机肥料,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
(八)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化企业;
(九)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其他重大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物耗及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十)可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络建设项目;
(十一)国家、省有关机构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

第二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奖励资金,用于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循环经济列入政府扶持的重点领域,设立相应的循环经济奖励资金,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循环经济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根据2006年9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煤矸石发电和垃圾发电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企业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第七条 对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认定和审核后可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一)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八条 对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认定和审核后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的;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五)利用燃煤电厂烟气作原料生产加工其它产品项目,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第九条 对下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认定和审核后可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和风力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60%)的。
(二)使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生产非粘土砖、砌块砖、复合墙板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十条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认定和审核后可在一定年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所有涉及投资循环经济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各征收部门均按低限征收。
第十二条 对依法应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循环经济项目已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核减相应的排污费。
第十三条 凡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及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秸秆、沼气、煤层气等生产电力或热电联产的小型工程,单机在国家、省许可容量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企业,凭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有关资料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的,可实行个别定价,由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商电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
第十四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选址要求,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循环经济项目,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循环经济表彰奖励制度,每年对发展循环经济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奖励机制。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作出决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实施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污染严重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高耗能工业企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节严重的,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为两年,期间如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则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4〕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人事局:

自2002年以来,全国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67个县(市、区、旗、团场)相继开展了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及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广大科技特派员的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发展态势良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实践证明,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科技体制改革,有利于盘活科技人才资源,有利于在农村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有利于推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知识化进程,对解决 “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部、人事部决定,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对于贯彻落实过程中取得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源于实践的创新,源于基层的创造。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作用,有利于形成依靠科学技术解决“三农”问题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1.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是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顺应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创新观念、创新制度和创新机制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实践中的一项创举。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的目的是不断丰富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内涵,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新型科技支撑体系。搞好试点工作,是各级科技和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广大科技人员的历史责任。
3.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各类高新区、农业示范基地为依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整合资源、鼓励创新、营造环境、搭建舞台,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4.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通过鼓励、支持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和创业,把先进、适用技术直接导入农业生产第一线,有效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以科技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逐步形成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以各类专家和其他科技人员为主体、以广大的乡土人才为基础的基层科技创新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有利于千千万万科技人员在基层创业的体制和机制,构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全面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5.试点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形式多样;统筹兼顾、讲究实效;市场导向、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以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为核心,突出面向农民、面向广大科技人员,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制度和机制建设
6.要根据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人事制度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认真规划和安排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定具体的试点实施方案。要紧密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为各级、各类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广大科技人员搭建到农村创新创业的平台。通过改革和试点工作,建立科技人员和广大农民的利益共同体,调动科技人员的创业积极性和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形成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的长效机制。
7.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深入研究涉及科技特派员的培养、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鼓励和吸引大批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流通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加入到科技特派员队伍中来,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转化科技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带领广大群众创新创业,使广大农村群众享受到科技的实惠。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老专家等自觉自愿参加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和参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试点工作,为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业基层科技服务网络建设,逐步形成既分布广泛,又具有系统集成特点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要鼓励科技特派员根据其技术特长和基层经济发展的需要,组建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或其它技术中介组织,开展更大范围的科技服务,使科技人员得到更广阔的用武之地。
8.要通过各种途径,以各种方式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的支持,努力为科技特派员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条件。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对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领办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要广开渠道,采取积极措施,一方面吸引本地科技人员到基层去创业,另一方面引进有专长的外部专家来当地进行产业开发,以多种形式加强地区间、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各试点地区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对科技特派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使其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技术水平、创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科技人员在作为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评定相应职称(资格)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9.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创新和创业的环境,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试点地区要适时总结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经验,对做出突出业绩的可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科技部、人事部将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创业环境、激励机制的研究,推动创业环境、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
10.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科学地配置各种资源,以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实现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管理和农村特色资源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特派员和农民的利益互动机制,推动各种形式的科技开发活动,拉长农业产业链。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遵循“自觉自愿、双向选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派科技特派员。根据农民的需求和科技特派员的专长,通过科技特派员与村、乡镇企业、农户之间直接见面,实现供需对接,形成面向发展的结合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生产、技术和市场的有效链接。
发挥科技特派员的骨干带头作用和他们创业活动的示范作用,促进农业种子协会、种养殖协会、农产品销售协会、农业金融协会等新型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架起农民和市场之间的桥梁。通过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活动,使单位、科技人员和农民都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
五、加强领导,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进行。试点地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建立由各地科技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及时了解和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推动试点工作的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