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在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5:23:22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在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关于在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5]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关于在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资的优惠办法》已经2005年4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衡水市关于在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投资的优惠办法

  为充分发挥河北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优势,加快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符合进区条件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进行投资的投资商,予以政策优惠。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保护区投资建设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在保护区投资建设项目的客商,交纳用于省级以上(含省级)用地费用和对村集体、农民的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手续后,即可使用土地,其余费用可在3年内用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抵顶。

  第三条 项目自立项之日起,须向市以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收取;项目用地自批准建设至竣工期间,市及市以下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项目建成后,市及市以下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

  第四条 对投资公益事业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前5年由财政给予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6-8年由财政给予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第五条 对投资旅游、商业等第三产业及旅游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外客商(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6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第六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加快发展,对引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政策中未涉及的内容,可根据客商的要求和项目性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八条 保护区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对投资商进行全程式服务,对外商投资者帮助办理一切手续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九条 投资商除享受国家和省级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市制定的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商投资者及其聘用的境外职员,在本市与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总局


发改价格[2006]16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3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以上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天气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天气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南方地区出现了罕见的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给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好人民生活,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保持粮油价格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这次发生在南方地区的雨雪冰冻等灾害性天气,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中央领导同志亲赴灾区指挥抗灾救灾。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受灾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应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应急工作方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粮油市场监测。目前,贵州省部分市县已经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在部分地市也启动了《保证市场粮油供应和抗灾救灾粮食供应工作预案》。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监测,认真分析粮油市场供求形势,随时掌握粮油储备、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必要时要及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三、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各地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粮油调运和调配工作,加强货源组织调度,必要时要投放地方储备粮油,确保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贵州、湖南、广西、安徽等受灾较重地区要重点关注灾区、山区和低收入困难群众的粮油供应情况,及早安排落实粮源,保证口粮供应。受2007年下半年粮油价格上涨的滞后效应和灾情等影响,预计2008年上半年主要粮油品种价格仍有较大上涨压力,各地要千方百计帮助粮油加工企业组织好货源,保证充足的大米、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粮油库存。中央储备粮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的跨省移库工作,调出和调入地区要紧密配合,确保调运工作顺利进行。对粮油运输有困难,或当地粮油加工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四、继续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目前秋粮收购特别是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已进入关键时期,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掌握粮源,为国家宏观调控打好物质基础。东北地区要积极做好最低收购价粳稻、中央储备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的收购工作,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各地粮食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农发行沟通协调,配合农发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保证收购资金需要,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督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粮食市场监管职责。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灾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进一步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坚持正面宣传,准确适度,稳定群众心理预期,为促进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当地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粮油供应工作。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积极投入到抗灾救灾工作中,保障粮油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以夺取抗灾救灾的最后胜利,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新春佳节。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