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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7:07  浏览:90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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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安置暂行办法


邢政[1995]5号 1995年3月23日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快体育经济的繁荣,鼓励广大教练员、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向省和国家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升位”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安置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全市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市计划、人事 、劳动、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体委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凡代表我市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年度运动会及以上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均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一)物质奖励
1.破记录奖:破河北省青少年记录者,奖励2000元;破(超)全国青少年记录者,奖励5000元;破(超)亚洲青少年记录者,奖励10000元;破(超) 世界青少年记录者,奖励40000元或两室一厅住房一套。如运动员在同一类项目多次破(超) 记录者,按破(超)记录给予一次性奖励,教练员享受同等奖励。
2.名次奖: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 4000 元、 3000元;获亚洲青少年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7000元、5000元、4000元; 获世界青少年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10000元、7000元、5000元。直接培养运动员的教练员享受同等数额的奖金。
3.金牌、分值奖:在省综合运动会上获得金牌人分值的运动员、教练员,按届时规定,均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
(二)荣誉奖励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授予“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动员员”、“优秀教练员”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凡经我市选拨培养、户粮关系在我市辖区内的运动员,输送到省或省以上训练单位的,本人及其教练员均给予奖励。
(一)直接输送到国家队的,教练员除享受上级颁发输送奖外(下同),我市另奖5000元,并奖励晋升一档技术职务工资;输送省队者,奖1000无;输送省体校者,奖600元。
(二)由我市输送上级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户粮关系已迁入上级训练单位),破亚洲、世界记录或获得亚洲、 世界三大赛第一名者, 分别奖励该动员员3000 元、 5000无,直接培养输送的教练员另奖励1500元、2500元。
(三)各县、市、区向市体校输送的运动员,如在参加省年度比赛进入前3名的(集体项目前4名的主力队员),每输送一人,一次性奖励输送单位和教练员300元。第五条 关于对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汇集办法,建立优秀运动员奖励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渠道:一是市财政拨付一定专款,并列入预算;二是体委从体育事业费挤一点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三是同企事业单位联姻及向社会征求赞助等,以保证奖励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安置优秀运动员所需的农转非、招工、招生指标,每年11月30日前由市体委报市人事、劳动、计划、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年底计划内安排。
(一)农村户粮关系的运动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办理“农转非”。
1.破省、全国、世界青少年记录者。
2.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6名者(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的主力队员)。
3.获省综合性运动会前3名及年度比赛第一名者( 集体项目获综合性运动会前4名,年度比赛前两名的主力队员)。
4.获一级运动员及其以上等级称号者。
(二)具备“农转非”条件的运动员,由市体委上报市计委由计委安排指标,市公安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三)凡年满18周岁,运龄6年以上(含6年)的优秀运动员,曾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6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3名、省年度比赛第一名者( 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4名、省年度比赛前两名的主力队员) 由市体委报市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招工,安排工作(特殊情况可推迟招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四)接收优秀运动员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市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相应的工资总额。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五)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6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3名、省年度比赛第一名的优秀运动员(集体项目获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省综合性运动会前4名、 年度比赛前两名的主力队员)达到招生要求文化程度的,可纳入当地招生计划, 参加招生考试,市属中专(技)校录取时照顾3个分数段。
(六)获得全国青少年比赛前8名、省综合性运动会6名、省年度比赛前3 名的优秀运动员,由市体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免试保送本市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习。
第七条 优秀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每年10月份集中办理一次。 市体委要于每年8月份,将“农转非”和招工运动员的档案及呈报表分别报市人事、劳动、计划、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符合安置条件的优秀运动员,原则上由原输送县、市区安置。优秀运动员所需指标,由市人事、劳动、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在本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要异地安置的,需经市体委审核报经市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安置地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动员员接安置通知后,需在一个月内到单位报到。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弃职处理,不再者重新安置。
第八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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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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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  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

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8、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

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 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彻《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开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按通知要求成立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办公室,下发了整顿工作意
见,开展了整顿工作。经过整顿,非法煤炭经营户受到遏止并逐步退出市场,煤炭经营企业有较大幅度减少;煤炭用户投诉案件大量减少,煤炭经营秩序有所好转;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的市场空间有所扩大,煤炭经济运行形势开始好转。但整顿工作发展不平衡,具体表现为:少部分地区政
府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进展慢;政府的协调作用发挥不好,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执法机制不健全,影响了整顿工作质量;煤炭经营秩序混乱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整顿工作事关煤炭经营体系建设,事关煤炭工业关井压产和结构调整,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为此,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保证整顿工作完成预期目标。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讲话精神,下大决心,花大气力,把整顿工作抓出成效。要协调好煤炭、内贸、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公安、法院、监察、交通、环保等部
门之间的关系,使各部门相互支持,共同努力搞好整顿工作,千方百计完成整顿工作目标。
2、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声势,再造整顿工作良好氛围。各省(区、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介,反复宣传《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方法步骤,宣传各地的先进经验,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造声势,
扩大影响。要对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总结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和单位的经验,选树典型、通报表彰,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重点报道,典型案例要剖析和曝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煤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提高质量、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各省(区、市)要按照全国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根据各自的进度情况,妥善安排好整顿工作。整顿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已收到初步成效的,要进一步提高整顿工作质量,使煤炭经营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
化发展。刚刚开展整顿工作的,要认真学习借鉴兄弟省(区、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尽早抓出实效。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积极开展整顿工作,加快工作进度,迎头赶上。
4、抓住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奠定基础。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是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整顿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只有切实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工作抓好,才能使非法经营煤炭的企业和非法生产的煤炭退
出市场。因此,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要严格审批程序,将审查书面材料和现场勘察结合起来,做到审批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化;要合理规划,统筹考虑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环境保护、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要严格监督
检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不能出示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或者不予核定煤炭经营范围。
5、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煤炭经营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按照《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煤炭,禁止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禁止从事煤炭运输的铁路、港口及其它运输企业
利用掌握的运力经营煤炭,禁止行政机关经营煤炭,禁止非法代理结算并从中牟取私利。对于违法违规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地方法规体系,将整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提高整顿工作队伍素质,确保整顿工作质量。各地要把提高整顿工作队伍素质作为大事来抓。一是要提高整顿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和使用权力,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树立良好形象
,维护整顿工作的声誉。二是要提高整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通过集中学习、培训、考试等形式,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业务学习和研究,提高
整顿工作和执法水平。
7、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提高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整顿工作意见,对煤炭经营企业要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这是提高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性的需要,
也是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目前,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地要根据全国整顿工作进度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抓好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作。
8、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巩固整顿工作成果。
根据全国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的总体安排,7至10月份是整顿工作的验收阶段。各地要在认真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向全国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在自查验收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严肃、一丝不苟。为使煤炭经营秩序长期稳定好转,各地要对整顿工作进行认真
总结,研究巩固整顿工作成果的办法和措施,从而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煤炭流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关井压产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扭亏脱困。



200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