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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23:10  浏览:9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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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5]519号



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传播,各级交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国交通系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方针和政策,在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遵循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有效防控的原则,按照“做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部门和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三个确保”的工作目标,即:确保疫情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确保交通畅通,确保防疫紧急物资的运输。
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防控禽流感的形势非常严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防控禽流感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按照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反应机制。同时,准备应急运力,加强对交通职工的业务培训,储备相关物资和设备,做好防控禽流感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已发生疫情的地区,当地交通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三、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禽流感疫情蔓延
(一)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扩散传播
一旦在局部地区发现禽流感疫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疫点周围设立的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封锁、检查、消毒、报告”四项工作,对疫点进行封锁,对进出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发现可能感染禽流感的活禽、禽类制品以及可能感染禽流感的人员,要立即向动物防疫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二)保证防疫紧急物资的运输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组织好充足的应急保障运力,保持通讯畅通,加强调度指挥,保证防治禽流感的疫苗、疫苗生产用鸡蛋、药品、设备等各种紧急物资的及时快速运输。对运送紧急物资的车辆,始发地交通部门要出具证明,各路政、运政执法站不得检查,各公路收费站要对其优先放行,保证快速通过。运送紧急物资车辆在运行途中遇到困难的,各地交通部门要及时提供帮助,保证防疫紧急物资运输顺利进行。
(三)确保公路畅通
各地交通部门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疫区的封锁工作的同时,要确保防控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进行,保持公路交通畅通,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防疫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不得在非疫区设置检查站阻断正常运输和阻塞交通,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断公路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发现上述行为的,当地交通部门要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并向部报告。
(四)加强活禽和禽类产品的运输管理
严禁各货运企业将疫区的活禽和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对没有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和禽类产品,各货运企业不得承运。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加强对旅客携带、托运物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乘车船出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一旦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立即暂扣并请动物防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做好对出入境运输车船的检查工作
各陆路口岸交通主管部门、各港航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积极配合动物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运输车船的防疫检查工作,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车船进行消毒,防止境外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非法进入我国。
(六)做好交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加防控禽流感工作的交通职工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掌握必要的防治禽流感的专业知识,明确工作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提高交通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要为参加防控禽流感工作的交通职工配备必要的药品和防护设备,保证他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行动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防控禽流感期间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运输车辆。对发现的无牌无证运输车辆,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防止非法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疫区人员及而影响禽流感的防控工作。
(八)强化信息报送制度
被国家确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地区,当地省级交通部门要立即组织做好防控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部。公路方面的情况报送交通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公路组,水路方面的情况报送给水运组。信息每周一中午前报送至部里,疫情解除后停止报送。材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交通部门开展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二是交通畅通情况,若发生交通中断、擅自中断运输、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等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三是《交通部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报送表》(见附件)。未发生疫情的地区,各省级交通部门也要将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部。未按规定报送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港航管理部门以及中海、中远、中外运、长航集团于2005年11月9日前将负责公路、水路防控禽流感工作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及传真电话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公路组、水运组。
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公路组白天值班电话:010—65292723、65292722,传真:65292742;水运组白天值班电话:010—65292640、65292637,传真:65292638;综合组、夜晚及节假日值班电话:010—65292528、65292535,传真:65292534。

附件:交通部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情况报送表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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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
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
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
附件二:关于对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准予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国经贸改〔1997〕262号)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对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给予政策性支持的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商财政部,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九五”期间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任务,1997-1999年,要在棉纺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鼓励其使用国产“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主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请你会按照突出“三改一加强”,择优扶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增强竞争能力,积
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要优先选择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改革、重组、改造实施压锭(必须是压锭,不能是移锭)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双加”工程导向性项目计划和压锭改造专项的企业以及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重点技改项目,并从1997年开始启动,
滚动实施。
二、为加快“两机”国产化进程,对“九五”期间需要继续消化吸收的空气捻接器、变频器、变频电机、电子多臂装置、自条均整装置、无梭织机电磁刹车装置、工程塑料件等关键件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由主机厂择优选定配套企业和不布新点的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争取到“九
五”末,“两机”主机产品的批量生产国产化率达到70%,并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两机”的主机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关于有关政策
(一)根据“两机”国产化进程,从今年开始,对你会组织的使用国产“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由纺织总会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提出清单),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关键件的进口关税,可参照国家每年发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执行。
(二)进口关键件的对外工作,请你会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集中安排几家有实力的外贸(工贸)公司统一代理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要全部用于“两机”生产,挪作他用的,应如数追加税款。
(三)从今年开始,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中进口“两机”的同类整机产品,不享受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 )税管返第 号
______海关:
经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司审核,以 号文批准以下项目列入“两机”专项,请你关按照署
税〔1998〕799号文的规定,对项目进口关键件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项目单位名称______
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 金额 万
美元

关税征管司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23日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1991年7月4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