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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核查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5:38:57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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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核查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情况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核查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情况的通知

商办贸函〔2008〕14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91号的规定,为规范8个输欧盟监控纺织品类别的出口经营秩序,现拟对部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尽快通知附件所列许可证涉及的经营者,要求其于2月25日之前如实提交附件所列许可证(英文证)对应的中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

  二、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区经营者提交报关单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反馈表格的格式同附件,填报要求如下:

  (一)在“签证数量”栏填报相关英文证签证数量。
  (二)在“实际清关数量”栏填报相关英文证对应中文证所用报关单中的实际出口数量。如企业未能提交报关单,“实际清关数量”为零。如一份英文证对应多份中文证,“实际清关数量”所填报数字为对应多份中文证所用报关单的实际清关数量之和。
  (三)如果经营者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并未直接出运到欧盟成员国的,在“转口地区”栏填报货物的转口地。
  (四)如经营者通过邮寄方式出运,“实际清关数”栏按照邮寄合同标注数量填报,并在“备注”栏标注为“邮寄”。

  三、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需备案留存。

  四、请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此次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初审反馈表格于2月28日前报我部(外贸司)。

  联系电话:65197404 65197732
  电邮地址:mgsfp7@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输欧盟监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抽查清单(以电子形式发送)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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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2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基本建设工作,要遵照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统筹安排,综合平衡,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直属、直供项目。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基本建设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了解基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基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根据建设任务相应设置基建机构和充实管理人员,基建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基建任务完成后,机构和人员要做妥善安排。
第五条 为维护基本建设计划的严肃性,所有基建项目都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不得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不得弄虚作假,反对铺张浪费,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七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计划司是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局系统内基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直属、直供单位的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落实基建投资。
(三)组织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检查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工程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优方案。
第九条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报计划任务书。
(一)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各建设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实际需要认真填报。
(二)计划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目的和根据;建设规模;建设环境要求;建设工期;外部协作条件;要求达到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水平;主要设备的配置计划等。计划任务书以文字说明为主,附必要的表格简图。小型项目计划任务书可适当简化。
(三)大中型项目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意见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四)计划任务书的审批要征求各方面意见,分析立项的必要性、迫切性、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以及建设资金的适应性。
(五)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才能委托设计,在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或突破投资控制数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一)委托设计时要选择设计技术水平与委托任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并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职责,保证设计质量。
(二)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增加技术设计。初步设计要编制总概算和单项工程概算以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和设备明细表。
(三)大中型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小型项目的设计文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施工图预算由各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审查。
(四)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涉及到变更总平面布局,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需修改初步设计时,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五)各建设单位在工程进行中需调整设计概算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概算,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包干工程调整概算事宜,按包干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年度计划的管理。
(一)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二)各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新建项目尚要考核投资、设备、材料、设计、施工落实情况。
(三)年初国家计委年度投资计划正式下达前,为不影响结转工程的连续建设,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需要,下达第一季度基本建设投资予安排计划。
(四)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调整时,最迟应在十月十五日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后统一调整下达。
(五)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要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不得突破计划额度,也不得随意用计划投资替代周转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选择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施工单位,要完成“三通一平”,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和施工图预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要在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确定经济合理的工程造价,为投资包干打下良好基础。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条件具备时必须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要包投资、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建设工期、包综合使用效益,制止敞口花钱。
第十五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检查,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留有隐患。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六条 要管好用好基建物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必须做到采购按计划,消耗按定额,领用有手续。定期清仓查库,充分利用库存物资,降低工程造价,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 填报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和财务月报,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当月月报要在次月五日前报出),在报送九月份月报时,要加报完成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要加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决算的管理,分析和考核投资效果,做到支出按计划,开支按标准,成本有核算。合理分摊应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切实防止乱占乱挤基建费用的倾向。降低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投资要专款专用,严禁转入他户,挪作它用。严格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年终要编好基建决算,要准确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债权、债务和库存物资清理情况,主要的经验教训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一)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应会同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包括基建三材决算)。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整理成册,归档。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对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有显著成绩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擅自搞计划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工程质量低劣、拖长建设工期、浪费投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失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奖惩办法可参照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 (试行)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办法 (试行)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规范“定期定额”征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均应按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缴纳税款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对其征税。
第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其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能力确定。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营业额的评定按照“典型调查、业户自报、小组评议、税务核定、张榜公布、通知到户”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建立购货登记薄、发票及其他收支凭证粘贴薄、商品盘存表 (薄),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定期定额”征税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一般由个体户代表 (行业组长)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
评议小组是在税务机关领导下的协税护税组织。主要职责是:宣传税收政策、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定额调建议、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作好定额评议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 典型调查户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经济状况,按行业类别确定。典型调查户的比例一般在该行业“定期定额”户总数的5%左右。具体比例由县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税务人员进行典型调查时,应作好调查记录,如实填写《典型调查表》。有关数据要力求完整准确,并经业户签字,报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业户定期营业额和应纳税额前,应召开有关会议,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动员业户如实自报营业情况,认真填写《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自报表》。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业户自报的基础上召开评议小组会,结合典型调查和业户自报情况,逐户进行评议。评议会可邀请乡镇政府、工商、财政等部门和个协组织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评议情况张榜公布。五日内如本人反映或群众检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对评议定额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个体业户定额张榜公布五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评议小组意见和调查、调整情况分户核定营业额和应纳税额,逐户填发《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送交个体户签收执行。《个体户定期定额纳税通知书》一式三联,个体工商户、专管员、主管税务机关各一联。定额一经
核定,任何个人无权变动。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的纳税“定额”一般应一个季度评定一次,边远区乡、某些行业和小型户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定额核定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个体业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某些行业或业户的定额及时进行调整,并填发《个体户定额调整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额实行营业税、所得税 (包括增值税、产品税)合并计征。所得税按规定的计算率 (或纯益率)计算。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后,在定期内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缴纳税款。实际营业额超过核定额20% (含20%)以上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经税务机关查出,按偷税论处。

业户实际营业额低于核定额20% (不含20%)以下的,提出有效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酌情调减当月或下期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典型调查、定额核定及税款征收等资料,应作好整理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各市、地、州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试行。



199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