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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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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证监会计字[1999]3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将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发。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必须注明,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

  二、各证券公司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四、各证券公司必须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年度报告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各证券公司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将对各证券公司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所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遗漏和欺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证券公司报送业务资料的有关具体事项,仍按我会证监机字[1997]3号 文件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两部分,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部 分业务报告

  一、公司概况

  1.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2.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及其主要职能部门。

  3.简要介绍公司营业网点情况,包括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情况

  1.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2.公司代发行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包括全年承销新股发行和配股的公司名称、股票和债券发行量和筹资额等。

  3.公司自营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4.公司投资情况

  列示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并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外投资额较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

  5.公司收购、兼并情况

  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可能导致大额损失的重大经营活动等。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

  1.股本结构及变动情况。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四、重大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事项简介。

  3.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当年经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4.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简介。

  5.会计师事务所变动情况说明。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说明,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8.如公司有逾期未还借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或委托存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或未收回的原因及可能的后果等。

  9.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0.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1.公司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并披露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分配明细。

  12.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部 分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简述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概况等。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金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方法和买入、卖出的核算及计价方法。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3.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6.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方法。

  1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8.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予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变更的合理性要予以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分支机构

  公司应披露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的家数,年度内增加和减少的分支机构,简述其新设、转(受)让或撤销原因。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如有外币余额,应分别披露人民币和外币金额、外币折算汇率等。对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应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列示。

  2.自营证券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类别  期末帐面值  期末市值  跌价准备

  ... ...

  合  计

  3.应收证券款、证券交易清算,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清算机构名称      期末数

  ... ...

  合  计

  4.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项目附注中披露并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

  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5.拆出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入单位 期限 本金 利率 期末数

  6.买入返售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返售金额

  7.代发行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委托单位 发行方式 期末数

  8.代兑付债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委托单位 兑付资金来源 期末数

  兑付资金来源分别按预收和代垫两种情况反映。

  9.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

  合计

  10.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披露以下项目: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

  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面值 年利率 购入金额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司,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11.交易保证金,应分别说明缴存各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期末余额。

  12.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值

  …

  合计

  累计折旧

  …

  合计

  净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转出、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13.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名称项目进度期末数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14.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余额

  …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和1年以上未予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或未处理的原因。

  17.拆入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出单位期限利率期末数

  18.卖出回购证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回购金额

  19.代买卖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原币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金额

  个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法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总计

  并说明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资金和关联企业的买卖证券款,如有,应披露具体金额。

  20.应付帐款、应付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如占负债总额比重大,或有违规使用、逾期占用的,应披露款项的性质和金额。

  21.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金额。

  22.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23.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24.实收资本或股本,如年度内发生金额或股东单位变动,应予以披露。

  25.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资本溢价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

  26.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红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7.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8.自营证券净收入,按证券种类分别披露自营证券的收入和成本。

  29.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30.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1.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32.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项目性质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金额为负数的资产项目等),应披露项目内容。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七)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财务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财务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形成原因和金额。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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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市函[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人)提出申请,经申报人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过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或评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原建筑业司或建筑管理司)颁发的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232号)规定的14个建造师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其中某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5、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

  6、大型工程是指符合本《细则》“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附件1)中列明的工程。

  7、工程总承包是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8、施工总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9、施工承包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工程业绩按合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4、《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

  (三)申报材料上报

  建筑业企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须以书面文件和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同时报送。

  申请人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的“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填写《申报表》,并打印出书面的《申报表》,经签名后连同《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申报人审查。申报人在审查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申报人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中,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进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程序。

  申报人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程序,将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直接上报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书面材料的同时,需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进入到“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人事部门的书面复核意见代为填入该系统后上报。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使用说明书》登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可以免费下载。

  二、审核

  (一)申报人审查

  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由其负责人在所核实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人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的工程管理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附件5)工程业务管理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审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认定标准。

  审核确认后,审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地方所属单位涉及交通、水利和通信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专业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涉及铁道、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等专业的业绩材料,由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审核后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或建设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申报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等有关部门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复核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复核部门应在《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人事司,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汇总

  审核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复核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1、审核部门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2、向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考核认定

  (一)组织机构

  人事部、建设部组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办公室负责以下主要工作:

  1、接收、汇总各地方、各部门申报材料;

  2、组织考核认定初审工作;

  3、提出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4、建造师考核认定日常事务工作。

  (二)程序

  1、材料接收。办公室负责接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并对《证明材料》复印件进行审查。

  2、初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专家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3、公示。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中国建造师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4、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在《申报表》“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审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确定“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

  5、批准与公告。领导小组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部、建设部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四、其它

  各地区、各部门将申报材料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办公室。

  本《细则》适用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考核认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本《细则》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解释。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智慧,张国鑫,魏智成;

  联系电话:010—68393869,010—68393913;

  传  真:010—68393913;

  邮政编码:100835;

  通信地址:北京市百万庄三里河路9号。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哲辉、李 亮;联系电话:010-68394071、010-68394400。

  如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请和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刘颖;联系电话:010-68394471。

  附 件:

  1、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证明材料

  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5、中央管理的企业名单



甘肃省表彰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表彰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规定

 (1992年11月11日 甘政发〔1992〕223号)




  第一条 为了弘扬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广大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地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绩突出者,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制止犯罪行为的;
  (二)在公民人身和公私财物受到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逃犯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
  (四)积极同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或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的;
  (五)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中表现突出的。


  第五条 表彰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需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
  奖励等级的具体条件、标准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嘉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三等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二等功由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表彰奖励,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或物质奖励。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农村青年,在就业招工、参军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八条 表彰奖励经费,从各级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无奖励基金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从同级财政中拨付。


  第九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应公开宣布;但受表彰奖励人要求不公开宣布的,可以不公开。


  第十条 对应受奖励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收到申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审批程序及时逐级上报审批。
  奖状、荣誉证书,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而负伤的,各医疗单位应优先予以抢救治疗,不得拖延或推诿。抢救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或由当地综合治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解决;特殊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二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而致残,有工作单位的,比照工伤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级民政部门比照国家有关民兵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而牺牲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追认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未被批准为烈士的,按因公死亡对待。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和保护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或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公安、司法机关要及时查处,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严惩。


  第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大力宣传报道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