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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29:27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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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惠府纪〔2003〕12号)的有关精神,设立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解决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患重病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范围之外的高额医疗费用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支出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原公费医疗由市公医办实行发证管理单位(具体单位见附表)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实施后,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纳入本范围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拨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支出专户。
  第四条 专项资金适用病症为:恶性肿瘤,重症心、脑血管疾病,肾肝胆疾病或其它急慢性疑难罕见疾病等重病。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个人负担在1.5万元以上(含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的,超出1.5万元的部分(以下简称高额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殊审批报销。
  第五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经批准后,由专项资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第六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患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重病住院,经诊治,需做器官移植或转异地住院进行单项费用高的治疗项目的,由定点医院(限市中心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提出意见,医务科审核批准。承办医院应在审核批准后的10日内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备案,未按规定时间报备的,在年终考评中按规定处理。未经审核批准的器官移植及转异地治疗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不能从专项资金中报销,全部由个人支付。
  第七条 高额医疗费用先垫后报。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备齐有效票据,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第八条 每年3月份,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负责对上年度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进行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高额医疗费用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从专项资金中将报销金额拨付患者所在单位,由单位支付给工作人员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适用惠州市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单位

附件:

适用惠州市高额医疗费用专项资金单位
市委办
市人大
市府办
市政协
市纪委监察局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政法委
市委统战部
市直属工委
各民主党派
市检察院
市中级法院
市委政研室
市总工会
市委党校
共青团惠州市委
市老干局
市侨联
市文联
市党史办
市台办
市妇联
市社科联
市发展计划局
市人事局
市林业局
市经贸局
市海洋渔业局
市教育局
市旅游局
市劳教所
市科技局
市法制局
市安全局
市公安局
市外事侨务局
市国税局
市口岸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物价局
市档案局
市水利局
市司法局
市质监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财政局
市药监局
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局
市府接待处
市社保基金局
市供销社
市交通局
市残联
市信息产业局
市仲裁委
市农业局
市科协
市外经贸局
市贸促会
市文化局
市移民办
市卫生局
市人防办
市计生局
市打私办
市审计局
市爱卫办
市环保局
市老龄办
市工商联
市体育局
市城管办
市统计局
市流渔办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卫生监督所
市讲师团
市社调队
市政府小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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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5]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件: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的管理,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发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养护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资质审查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有关证件;

  (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主要技术工种情况明细表及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九、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十、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

  (一)具有8年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5年承担过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周围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名,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少于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除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以外,还应包括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木雕工、花街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良好,利润率20%以上。

  (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

  二、二级企业

  (一)具有6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4年承担过面积为3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企业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5名,建筑师及水、电工程师各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石雕工、水景工、电工、焊工、钳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500万以上。利润率20%以上。

  (七)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三、三级企业

  (一)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经历。

  近3年承担过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工程施工,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本、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名,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养护工、瓦工、木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

  (五)企业技术设备拥有修剪车、挖掘机、打坑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绘图仪、微机等。

  (六)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四、三级以下企业资质标准由各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五、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东向发展战略,加速黄山新城区开发、开放步伐,鼓励市内外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到新城区投资兴业,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用地优惠
1.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五通一平”(路、电、上水、下水、通讯、土地平整),项目供地价为5万元/亩。
2.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2005〕2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投资强度为60—80万元/亩或(达产后,下同)年销售产值为120—16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10%;投资强度为80—10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160—20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20%;投资强度为100—12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200—24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30%;投资强度超过120万元/亩,年销售产值为240万元/亩以上,项目供地价可以“一企一议”。
3.土地出让金支付款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首付土地出让金达50%后,二年内可分期支付。
4.鼓励投资者以入股、联营形式兴办特色工业园,或成片建设标准厂房,共同对外招商。
二、财政支持
1.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增值税,前三年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国家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兑现优惠政策。经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的当年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同时,对出口退税单证齐全的企业,在企业申报后,国税局当月受理、当月审核、当月退税。
出口退税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经国税机关核实,其出口退税辅导期可从13个月缩短为6个月;若出口退税企业的投资额和销售额超出上述标准一倍以上,经国税机关核实,其出口退税辅导期可缩短为6个月以下。
3.对以建设标准厂房对外租赁经营的企业,其租金缴纳的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三年全额奖励,两年50%奖励。
4.对市内迁址到新城区的老企业,以迁址前一年实际缴纳的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缴纳的有关税收实行奖励。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金额奖励给企业;第4至第5年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基数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三、其他优惠
1.办证。入园企业办证由新城区管委会实行代理制,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2.对入驻新城区的企业允许跨行业经营,全面推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对符合法定形式且材料齐全的,实行当场登记,对重大项目实行预约登记,不受节假日时间限制。
3.对入园企业的厂区基本建设实行备案制,企业可以通过议标方式确定有资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4.投资者在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性规费项目时,一律按标准下限代理收取。
5.实行有组织检查制。各种年审年检,由新城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时间集中进行;在集中年检时间以外,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入园检查。
6.实现外来投资者绿卡制。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学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就医可入住干部病房。
7.实行企业联系制。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市领导和银行联系项目制度。
8.由各区县引资入园的企业,在对外引进企业优惠期满后,区县分享所荐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土地优惠返还由引荐区县承担。
四、本办法由新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