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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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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29号令)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条件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各类招标评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市发改委协调市建管、水利、交通、财政、国土、卫生等部门,在各行业已有评标专家库基础上组建。
综合评标专家库要兼顾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采购、国土资源招标、产权交易等招标需要,按专业设置分库。各分库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0人,其中,建筑类、药品类、机械电气设备类、经济类进库专家不少于150人。本市符合条件的专家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要求的,可从周边地区公开征集。
第四条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库原则是“公开征集、行业审查、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管理,通过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网络系统具体运作。全市范围内所有的公开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必须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003]29号令)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少数行业专家人数较少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评标专家通过单位推荐、自我推荐、公开征集的方式产生,报名时须提供个人学历、专业简历、专业资格证书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办理入库手续。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分别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和年检复审制度,对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从专家库名单中消除。
第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由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管理员操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并负责将抽取结果通知到被抽取的专家,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操作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正式评标前,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专家抽取结果。对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案并承担保密责任。
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必须将手机等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交监督人员保管,评标过程中严禁评标专家使用任何通信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与外界联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发现评标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被抽取选定为某项目评标专家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评标专家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评标专家库:
(一)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二)私下收受投标人或有关业务单位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专家在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相关信息的;
(六)年检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标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评标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抄送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并在《中国黄石•招标与采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抽取评标专家或担任评标监督员中,互相串通、暗箱操作或向外泄露抽取的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等,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的管理使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或以权谋私等行为,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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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2004年7月30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汇报后,根据审议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审议意见。为了使审议意见得到较好落实,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汇报时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的综合反映,是对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后形成的概括性意见。它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二条 《审议意见》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目标明确,切实可行,既要有实质性的内容,又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审议意见》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正确意见,做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统一,应立足于报告机关尚未考虑,或虽已考虑到但重视不够,又确需解决的问题;或认为有必要交“一府两院”办理,但又不宜作决议或决定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必须紧紧围绕常委会审议议题,在分管副主任指导下,由相关工作委员会结合调查、视察意见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提出《审议意见》讨论稿,经主任会议通过后,正式行文,交由“一府两院”办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为《审议意见》的办理单位。
第六条 “一府两院”应按要求办理《审议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一式五份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根据《审议意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负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或经主任会议同意,由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十日内送交“一府两院”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书面《审议意见》后,要认真研究,抓紧办理,在送达后四个月内办理完毕,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对涉及面广,受客观条件、时间所限,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审议意见,必须在限期内提出申请,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延期办理。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对《审议意见》办理结果的情况汇报进行审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对一些事关全局、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安排议程听取专题汇报,提出督办意见,以促进《审议意见》的落实。
第十二条 对《审议意见》中的一些重点问题,由分管副主任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采用听取汇报、视察、专题调查、跟踪检查的办法,监督“一府两院”及时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相关工作委员会及时掌握,并负责向主任会议或分管副主任汇报。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结合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敷衍塞责、不认真办理或不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询问、质询,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2月10日十届11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下简称“框架建设”)的协调工作,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框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市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审定,确保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
  (三)负责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四)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
  (五)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项目的总体建设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做好支撑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
  (二)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编目、管理与更新维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注册、发布与更新维护。
  (四)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与更新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房管、公用事业、统计、经信、科技、环保、人口计生、农业、林业、民政、财政、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体育、外经、物价、海洋渔业、公路、人防、消防、水利、工商、税务、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应急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使用或拥有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的单位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九条 市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对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规定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必须严格遵照惠州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建设,保证信息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广东省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惠州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采用集中建库管理、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整体信息资源体系建设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专业信息数据由各单位根据权限进行更新维护。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包括四个层次,分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见图1。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图1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内容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最齐全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包括定位基础、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城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系统有深入应用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务内网上使用。
  2.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质等基础数据和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等数据内容,是通过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共享的各类专题数据,是市政府各部门基于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的数据进行空间化之后形成的公共管理地理信息成果,可在市政府各部门之间通过电子政务网共享使用,也可在经过处理之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包括水系、交通、植被、地名数据、数字正射影像等基础地理数据和部分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是通过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操作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广东”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我市统一的、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政府各部门都必须在该平台下开展本部门的专业应用,不得重复建设。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维护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各数据生产单位按照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以文件交换的方式提供给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2。




图2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在惠州市电子政务网上进行更新发布。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使用方式见图3。



图3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更新和维护。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对专题业务信息进行更新发布,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4。



图4 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的基础上,经过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后,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见图5。



图5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地理信息资源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发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在信息更新维护过程中,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整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使用

  第十八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在涉密网上共享使用或以文件交换方式提供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管理信息图层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后,可通过惠州市电子政务网提供给各级政府部门作为一般电子政务应用,在使用过程中须保证使用环境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权限范围内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其他部门相关专题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服务地理信息数据集,经保密处理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提供给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应用。





图6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共享层次


第六章 系统应用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通过接口式、搭建式、嵌入式和在线服务等方式在电子政务网和公众互联网上为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支撑服务。
  第二十二条 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是惠州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全部纳入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系统进行管理,市政府其它部门不再单独进行基础地理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以充分保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源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进行政务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应用服务的,应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基础上,采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建设,避免重复投入。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政务专业信息内容及其目录的,由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向国(境)外提供未公开的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或者泄漏涉密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进行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提供涉密信息或者在数字惠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