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抚慰功能的实现
陈汉高
死刑案件的被害人通常都遭受不测,犯罪在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更给其精神上带来无尽的悲痛和无法愈合的创伤。如何抚慰被害人家属,尽量减轻给其带来的灾难,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应解决的一项大问题,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大任务。
一、死刑案件对家属的抚慰形式、功能和途径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其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目前,在常用适用死刑的罪名中,大多犯罪有被害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罪等,大多属暴力性犯罪。犯罪分子夺走了被害人的生命,被害人的家属失去了亲人,有的甚至失去家庭经济来源,使其陷入经济困境的深渊,犯罪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物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灾难。当犯罪事实发生后,对被害人家属而言,最现实的问题是能否得到抚慰。
(一)死刑案件对家属抚慰的形式和功能。笔者认为,抚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物质上的抚慰,另一种是精神上的抚慰。物质抚慰是通过经济赔偿来进行,而精神抚慰的形式有法办凶手、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在我国民法上,以及国外许多国家民法、刑法上流行用经济来赔偿精神损害,即精神损害赔偿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主要有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三功能说。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功能有三个:第一是克服功能,被害人家属因失去亲人精神上之损害,唯有依赖被害人家属自身将其克服,给与被害人家属金钱补偿,使被害人家属经济生活上获得利益,有助于被害人家属克服其精神上损害;第二是满足功能,因其失去亲人以致精神终身痛苦,给与被害人家属相当金钱,虽不能填补或克服其精神上痛苦,但可使其感觉金钱上满足而获得抚慰。因为物质损害赔偿的数量十分有限,仅限于医药费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必要费用,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较大,对一般家庭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数字,能较大程度上化去其不愉快感情,填补精神上不利益或精神上损害;第三是惩罚功能。判处被告人较大数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从经济惩罚其犯罪,促使其不敢随便犯罪,起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抚慰实现的途径。在人类社会早期,犯罪被看作私人之间的一种纠纷,由私人之间解决,一方将另一方杀死,随后另一方家属也将一方杀死,刑罚就是由被害人家属亲手进行,属于以牙还牙,一命偿一命式的同态复仇,它既是当时的“刑罚”方式,也是当时的主要抚慰方式。当时,虽然被害人家属无法获得物质赔偿,但是这种原始、野蛮的同态复仇,从精神上极大地填补、抚慰了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和心灵创伤。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犯罪由私人间的纠纷提升为国家与罪犯之间的纠纷,对罪犯的惩罚权由受害者及其家属转移到国家手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的关系,逐渐被罪犯与国家的冲突的观点所取代,由私诉转变为公诉。私诉的目的就是报复,它的功能仅仅是满足被害人的复仇情结。但刑罚权转移到国家手中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就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进行,被害人家属无法左右,有时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还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情况的发生。特别是在慎杀、少杀司法理念的指导下,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越来越少,被害人家属在这种情况下,从刑罚中得到的精神抚慰是非常少的。但这并不是刑罚的过错,因为立法者在设定刑罚的时候,并没有把对被害方的安抚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出现这种被害方不满意的结果自然是正常的事情了。由于刑法将目的和重心放在了社会秩序的维护上,刑罚成了预防犯罪的工具,其报应的成分越来越少,加上罪犯本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体制对罪犯的改造和复归日渐关注,刑罚越来越轻缓。在此种背景下,刑罚具有一定的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对于被害方的抚慰功能也越来越缩减。
二、当前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抚慰面临的问题
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摒弃私人同态复仇式的惩罚,公诉取代私诉,对犯罪分子的惩罚通过国家这个组织来进行,被害方只有作证的义务和经济损失求偿权,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只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如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但是即便如此,抚慰仍面临一些难题。
(一)附带民事诉讼成“法律白条”,物质赔偿难于落到实处。因为大多被告人本身经济并不宽裕,特别是侵财型犯罪。“我愿意赔偿,但我没钱。”这一经典话语折射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无奈。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面临执行难,具有法律公信力的法院判决变成一张废纸。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特别是死刑案件涉及的数额较大,能够完全赔偿的寥寥无几,包括张君抢劫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和邱兴华案等大案,多数被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笔者统计了2003年至2007年五华县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据,除邻里、亲朋间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率能达到75%以外,其他类型的案件经济赔偿率仅三成。如2006年5月发生在五华县龙村镇的钟新丰(男,35岁,紫金县龙窝镇人)故意杀人案,造成受害方温某金一家一死一重伤二轻伤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但是由于罪犯钟新丰家庭经济困难,案犯后未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受害方一家的遭遇在媒体上宣传后,得到广大群众的同情,一些群众自愿向其捐款,帮助其解决医药费、丧葬费等实际困难。2008年10月24日,罪犯钟新丰在五华县被执行死刑。
(二)精神损害赔偿遭遇法律空白。在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对被害方的物质损失赔偿,而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法律明文规定只有遭受物质损失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显得没有法律依据。故存在一种十分可笑的情况,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说,一方面,我们对强奸罪等侵害他人贞操权的行为,认为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给予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却不能给予任何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抚慰其精神创伤。这是极不合理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必须适用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根据不同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种可请求赔偿的民事侵权中的严重后果往往表现在侵权人会触犯有关法律,甚至刑法。而刑事犯罪行为通常是情节严重的人格侵权行为,这就形成了精神损害程度较轻的不可以适用损害赔偿,而后果严重到触犯刑律时同样法律规定不得赔偿。同时,这也会造成如被告人行为不以犯罪论处的,被害人所获赔偿反而较多的情形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这是立法上的不统一,不完善。
三、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抚慰的实现
如何避免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属遭遇人财两空的现象,运用综合措施抚慰被害人家属,最大限度地为其抚平因犯罪而受到的伤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应有之义。笔者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尝试设立犯罪赔偿金制度(名称暂定)和完善立法的形式破解目前的困局。
(一)设立犯罪赔偿金制度。目前,国家正在尝试实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用国家财政对特困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难被害人的燃眉之急,缓解了社会矛盾。但是,被害人救助制度也有其缺陷:一是救助对象十分有限,许多地方规定,救助对象仅限于特困被害人;二是救助金数额小。如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检察院与该区民政局共同制定的《刑事案件特困被害人经济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救助金额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5000元。对于少数特殊案件,在区检察院与区民政局协商后,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超出上述标准予以救助。可出看出,这样的救助金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是杯水车薪,难于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探索尝试设立犯罪赔偿金制度来解决被害人经济赔偿问题,保障被害人家属能得到足额赔偿。笔者的设想是,犯罪赔偿金制度是一种将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统称在押人员)在关押期间所做的劳动成果收益积聚起来,投放到保险公司,使其增值,这样就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赔偿,法院判决后,罪犯无力赔偿的部分,被害人将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这里能得到赔偿的不仅包括死刑案件,也包括其他各类案件。目前,在我国的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国家在剥夺了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同时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成果。他们在高墙里劳动改造,劳动的过程也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这部分财富一直以来被国家无偿占有。笔者认为,在大多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国家可以考虑将在押人员在在押期间创造的物质财富拿出来赔偿被害人,这也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承担责任的一种具体表现。为惩罚犯罪,加强犯罪行为人对社会、对被害人履行责任意识,将其在押期间的劳动成果收益也对被害人负责,将有助于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问题,有助于预防犯罪,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制。虽然我国立法上,目前还不承认刑事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呼声很大,基本上形成了统一的看法,即应该从立法上承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往观点认为,判决犯罪分子刑罚,剥夺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就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受到了制裁,这本身就是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力量在此时已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也就抚慰了被害人在精神上的损害,不需要用精神赔偿再次制裁犯罪者以补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但是,这种观念却全然忽视了遭受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犯罪既侵害了社会公众秩序,又侵害了具体的人,一行为触犯了数个法益主体。刑罚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互补的,被告人被判刑是对国家承担的责任,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赔偿精神损失是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目的是补偿被害人的利益,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对国家承担责任并不能弥补对被害人的侵害,不能混同。另外,在违法行为既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又违反民法构成侵权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只追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或只追究侵权的民事责任,均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应既追究刑事责任又追究民事责任。诚然,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尊严等被犯罪行为侵犯后,对被告人科处刑罚,并不能全面消除被害人家属精神上的损害,也不一定就是对被害人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而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也许是我们迄今为止的法律智慧所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救济方法。通过金钱的损失赔偿达到精神上的抚慰,实现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其抚慰功能是刑罚所替代不了的。
总之,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在理论研究日益成熟,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顺乎民意,顺应世界潮流,从立法上确立刑事案件(包括死刑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律的不足之处,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要求,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标志。
通讯地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514400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和《进一步加强信用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遏制近年来我行系统违法违纪经济案件上升的势头和大要案的发生,总行于4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召开的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提出,作为防大案的第一步,要大力加强联行、信贷、信用卡和存款四个大案多发部位的领导和管理。会议纪要对各分、支行和各级业务主管
部门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根据纪要要求,总行综合计划部提出了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信用卡部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基层行、处、所,传达到一线具体操作人员。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此充实或补充,分别贯彻到两项业务的具体
操作人员中去,展开有力、有效的教育和管理。
财会部提出的《关于加强联行管理,防范联行经济案件的通知》已以中银财(94)145号文下发。信贷一部提出的关于加强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信贷人员内部责任制也将陆续下发。各行接到文件后也应按上述要求迅速贯彻到有关的具体操作人员,切实保证其落实。
附:一、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试行)
前言:近年来,由于内部管理工作比较薄弱,发生在储蓄业务岗位的违法违纪经济案件呈上升之势。为了加强对储蓄业务的管理,明确内部人员的岗位责任,做好防范经济案件的工作,现提出储蓄专业岗位责任制下发试行。1988年6月我部编写的《存款业务基础知识》一书,对储
蓄业务的操作程序、核算手续及方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的基本规定等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各单位应以此书的有关章节为基本教材,对储蓄业务人员进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并结合实际,将有关内容分别补充到不同岗位的责任制中,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一、科(股)长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储蓄工作规章制度和上级布置,安排好本科、股、组、所的工作,做到月初有安排,月末有检查,季有小结,年度有总结,确保本、外币储蓄存款任务的完成。
(二)每月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深入所、柜,掌握业务活动情况。督促和考核各个时期计划的完成和政策原则、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宣传工作,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储蓄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核算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及时掌握储蓄存款业务的各类数字和变化情况,职工收支、储源变化、群众思想动态。熟悉历年储蓄利率变化情况,掌握业务技能和操作规程。
(四)加强科、股、所、柜的内部管理,不定期地检查储蓄所的现金库存,做好各种资料的积累,抓好定额定员管理和业务量统计工作。
(五)加强对储蓄承包所的管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审核、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组织职工的政治理论、文化学习和业务学习,开展岗位练兵和劳动竞赛,不断提高储蓄干部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开展谈心活动,帮助职工解决一些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二、所主任岗位责任制
(一)以身作则,团结同志,做好全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领导全所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储蓄业务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规章制度,大力开展储蓄业务。
(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按照钱帐分管,章证分管等制约制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开展宣传,文明礼貌办所,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加强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检查、考核储蓄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向上级报告。加强对职工的管理和考核,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督促其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抓好本所核打帐务、结息、安全保卫工作,每月检查库存并做好记录。
(六)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三、外勤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开展储蓄宣传工作,深入街道和单位,向职工进行勤俭持家、节约储蓄,支援国家建设的宣传教育,依靠社会力量,发展宣传员,建立宣传网,经常开展活动。
(二)负责对储蓄代办员的组织和辅导工作,协助代办员开展业务。
(三)深入调查研究,积累资料,掌握辖区内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职工、居民收储变化情况。建立健全单位、居委会基本情况的资料卡,摸清储源。
(四)认真抓好街道、单位互助储金会和零整集体户的发展和巩固,搞好预约、代储、退分工作。
(五)积极宣传组织工资转储和个体户存款业务。
四、检查辅导员岗位责任制
(一)经常深入所辖储蓄所巡回检查储蓄政策、原则的贯彻情况。
(二)检查帐务管理和核算手续是否都按《储蓄网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检查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公章、私章、挂失档案和库存现金等管理是否都按规定要求办理。
(四)对帐务管理好、核算无差错的储蓄所要帮助总结经验推广,对帐务核算经常出差错的储蓄所要找出原因,具体帮助、辅导,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在检查中发现小的差错,要及时纠正,作出记录,发现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反映,迅即查清处理。如果领导拖延不理,可以越级向上级反映。
五、记帐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储蓄政策原则、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及操作规程,负责接办各种存款、取款、挂失、托收手续。审查存单、存折,办理制票开单,登记记帐,计算利息,做到核算正确、内容完整,书写整齐,符合规定要求。
(二)清点存款、复核付款、坚持先收款,后开存单(折),并记分户帐。付款先复单、折、帐,计算利息,后付款。坚持与储户交接作到四清:问清、点清、交清、笔笔清。交接班复点现金,做到不错不乱。
(三)负责管理储蓄分户帐,经常整理帐卡,修饰帐垛,保证帐页整齐清洁,并及时整理装订销户和满页,按规定入库。
(四)分科目扎平,汇总当日动户帐,编制营业汇总日报表,记载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装订保管挂失申请书,按时上交入库。
(五)每月组织核打各科目分户帐,及时处理帐务悬案,答复查询,确保帐务不错不乱。
(六)负责柜台业务情况变化的分析,积累存款变化的资料,做好柜面宣传和服务工作,有问必答,热情接待,文明礼貌。
(七)负责领取和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每天营业终了进行核对。
(八)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对门窗、帐箱、保险柜、办公桌抽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发现问题不能解决的,应立即报告领导。
六、单人收付操作员岗位责任制
(一)按规章办理开户、清户、存款、取款、转帐等每一笔业务;
(二)审核客户填写的存、取款凭证和开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规范;
(三)负责鉴别货币的真伪及是否流通中货币,防止误收;
(四)核对和整点现金,及时领、缴库存现金,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五)负责电脑终端机的操作,按业务性质做电脑交易,做到“上机签到,下机签退”;
(六)做好对经办业务的帐、折、传票、取款方式的自我复核;
(七)大额现金的存、取款业务和更改取款方式手续,按规定经复核或主管授权办理;
(八)挂失、冻结、错帐更正、换折、更改密码、更正存折号码和取消帐户状态等特殊业务,经主管授权办理;
(九)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业务用章,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锁”;
(十)妥善保管和使用电脑操作磁卡,不得将磁卡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十一)妥善保管和发出存折,每天使用情况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十二)记载现金尾箱库存登记簿,经交叉复核和责任人检视大数,并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监督加锁加封后,按规定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十三)分类核打存、取款凭证,核对传票与电脑打印的总数,如是通存通兑业务填制跨行代收付传票;
(十四)凡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或其他差错事故,柜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十五)应柜员的休假,必须把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用章按规定移交给领导指定的接收人;
(十六)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经责任人盖章。
七、出纳(复核)员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出纳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出入库,负责付款,主辅币搭配得当。
(二)审核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对填制不合规定的凭证要退回重做。经手现金笔笔与凭证、存单、存折核对相符,坚持营业终了碰库制度,保证现金不错不乱,发现差错,要积极组织查找,并及时报告领导。
(三)复核记帐员经办的凭证、帐卡、利息、报表的数字和手续,审核开销户、挂失、托收登记簿,保证帐折、帐款、帐实、帐卡、帐表相符,总帐与分帐相符。
(四)按规定保管、使用各项业务公章,做到人离章锁。按规定签署各种凭证。
(五)积累业务资料,登记差错事故,研究改进工作。
(六)坚持交接班制度。认真清点库存款,入库款项专册登记签收。
(七)提高警惕,向破坏、伪造人民币的行为作斗争。营业终了检查柜、屉、门窗、电源,将公章、铁柜钥匙一并入库保管。
八、现金尾箱安全责任人岗位责任制
(一)每日营业终了,尾箱必须经过双人盘点核对(属单人操作的必须进行当面交叉复点),经办、复核签章认可后,经责任人检视大数并签章,监督加封,加锁入库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尾箱金额不得超过限额。
(二)责任人必须有指定的接替人,责任人不在位时,由接替人代行其职责。
(三)必须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出入库房必须双人同出同进,库房必须配备正付钥匙,并指定专人保管。任何情况下(包括节假日和中午)严禁营业厅内单人对外办理出纳、储蓄业务。
(四)库存尾箱互相调拨现金,必须符合核算手续并通过责任人签字批准。
(五)尾箱现金必须坚持每天与会计核对帐务,平帐后方能离开。
(六)本外币现金和有价证券出入库,必须填制出入库凭证,双人互相签章确认。
(七)责任人必须每月至少查库一次,并做好查库记录。
九、汇总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编制管辖储蓄所营业日报表,全面核对各储蓄所日报表的各项数字,现金及空白重要凭证的库存和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二)逐日综合编制储蓄科目汇总传票向会计部门并帐。
(三)负责托收登记收发,挂失书的登记保管、装订、入档工作。
(四)负责检查和了解储蓄所(代办所)帐务处理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对他们进行业务辅导,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各所查错帐,及时向领导反映。
(五)负责统计资料。按时登记、统计本处及储蓄所的各项储蓄业务数字,编制月、季、年度业务报表,建立业务档案,积累业务资料。
十、事后监督岗位责任制
(一)按照储蓄政策原则、会计法、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和有关规定,全面审核储蓄所(含代办所、联办所)日报表各项数字、各种会计凭证和帐表,发现错误及时查询纠正。
(二)审核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三)每季核打帐务,做到总帐与分户帐相符,不错不乱。
(四)认真、完整、及时记载挂失、查询、差错等各种登记簿、卡。
(五)监督完毕的各项帐、单、表报按日顺序保管,每月装订,按时入库。
中国银行综合计划部
1994年5月23日
附:二、进一步加强长城卡业务重要部位管理的意见
根据部分分行防范经济案件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防范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特重申和制订如下规定,请各行严格贯彻执行。
一、长城卡空白卡的领用、保管及打卡发卡的有关制度
(一)领取空白卡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派双人携带证明前来领取。对空白卡的管理应视同现金管理。各分行领取空白卡后要入保险柜专人保管,出入库空白卡均应按规定作表外科目收付传票。
(二)客户申请办理长城卡必须完整填写申请表及有关资料,然后经资信调查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打卡。持卡人填写的有关申办长城卡资料,作为档案予以保管。
(三)打卡前必须填制一式三联制卡清单。打卡清单上要清楚填写持卡人姓名(中文及拼音)、性别、卡号、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发卡行名称等,打卡清单需由制单经办人、复核人、信用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凭此制卡清单如数领取空白卡进行打卡。
(四)空白卡的保管、缮制打卡清单及打卡三项工作要由三位人员分别负责,做到既有联系又相互制约。
(五)凡需到兄弟行进行打卡时,必须双人携带工作证或身份证、介绍信和填制完毕的打卡清单。凡手续不全者,兄弟行有权拒绝打卡,打制完毕的卡必须认真签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返回途中应注意安全,并及时返回原地,办理交接手续。
(六)客户领卡时,应出示身份证、交款回单(备用金或保证金)。经办员核实所开户款项到帐后,请持卡人在登记簿上签名方可发卡,并要求本人当面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处签字,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得代领卡。
(七)收回的旧卡及打出的废卡,应立即剪角或打洞作废,并应按总行长城卡业务手册中有关规定列帐妥善保管,定期进行销毁。
(八)如信用卡发生丢失被窃事件,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以降低风险系数,确保信用卡业务的安全。
二、关于打卡机管理的规定
打卡机是开展长城卡业务必备的重要工具,为了确保安全,打卡机的操作、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一)凡具备打卡机的分行,应设有单独的打卡机房,非打卡机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进入机房内,机房要保持清洁干净。凡不具备打卡机专用机房的分行,打卡机的安放应选择安全洁净的房间,打卡完毕及时关机上锁,进行安全检查无误后方可离机,小型台式打卡机也可放入
特制的柜内上锁保存。
(二)打卡工作是一项具有保密性工作。因此,必须配备政治上可靠,严守机密,有高度责任感的正式职工担当此项工作。
(三)打卡工作必须双人完成,相互制约,打卡机房应双人入室、双人开机、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双人关机、双人离室,操作人员在操作期间临时离开机房时,应停机上锁。
(四)打卡机钥匙用毕必须入库保管,任何人不得将钥匙带离银行。
(五)打卡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打卡机操作记录”,并将打毕的卡按交接手续交付发卡人员。“打卡机操作用记录”连同“委托制卡清单”归类存档。
三、授权中心职责
(一)总行设授权总中心,24小时授权值班,负责全国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并提供长城卡代授权服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须设立地区授权中心,负责辖内信用卡授权业务的管理,辖内发卡行长城卡的代授权及本行卡的授权等业务,须设立专门的授权室和专职授权人员,配备授权业务专用电传、IDD电话、传真及电脑,并建立24小时授权
值班制。以无线电话(大哥大)代替正常的授权值班,只能作应急办法,并应配备专职授权人员。
(三)各发卡行都须设立授权中心,负责本行卡的授权,外地行长城卡在本地的授权转递等的授权业务。并须配备授权专用电传、电话、电脑等设备,提供早8∶00—晚6∶00(包括中午及节假日)的授权服务。有条件的发卡行应安排24小时授权值班。地市级发卡行须设专门的
授权室和相应的指定的授权人员。
(四)授权中心为信用卡授权业务重地,非当班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须登记。授权室应人离时及时上锁,以确保授权工作的安全。
(五)授权中心人员的号码要严格保密,定期更换并按规定备案,不得串用、顶用,严防他人冒用。
(六)授权中心对每笔授权都要记录,记录要完整,手续要健全,当班人员签字,领导要核查签字。授权记录按规定保存至少一年。
(七)授权中心应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加强对日常授权业务的监督检查。授权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
(八)授权中心人员应严格按章操作,凡违章操作,越权行事,造成风险损失的要立即调离授权岗位,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九)各行应关心授权中心人员生活,积极研究解决好授权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行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值班补贴。
四、授权人员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树立“客户第一”的思想,开展文明优质服务,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声誉。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维护国家和中行的利益。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授权业务内部掌握的细节或手续。
(四)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断学习业务、外语和技术知识,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六)认真做好授权业务,完善授权记录日志(保留一年)及客户投诉档案。
(七)值班时间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八)认真维护授权机器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畅通。
(九)遇到疑难问题或突发情况,要立即请示值班经理,以确保授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遵守劳动纪律,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须在当班前10分钟到达。
199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