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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3-29 19:02:30  浏览:92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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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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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厦湖府〔2004〕54号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禾山镇政府,湖里、殿前街道办事处:


  现将《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 六月二十一日


                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既能得到奖励,又能自觉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奖励费的对象和金额


  (一)2004年3月1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二)2004年3月1日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二千元的奖励费;


  (三)2004年3月1日后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一千元的奖励费。


  2004年2月29日前生育的以上三种对象,其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按《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放奖励费的要求


  (一)夫妻双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区居委会常住居民,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合自身的避孕措施,并与社区签订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书,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夫妻双方均为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常住居民,要与社区签订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协议书,并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按以下要求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剖腹产8个月内),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必须从签订放弃协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经检查因手术禁忌症超过规定时间落实或无法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区、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复查、治疗,情况属实的病历证明,并知情选择一项符合自身条件的避孕措施。


  (2)按规定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必须在第二个女孩生育后3个月内(剖腹产8个月内)自觉依法落实绝育措施;经检查因手术禁忌症超过规定时间落实绝育手术的,必须持有三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市、区、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复查、治疗,情况属实的病历证明。


  (四)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对象,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提前生育第一孩的,或属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的“村改居”居民违反间隔期规定提前生育第二孩的二女户,必须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缴清社会抚养费后,方可按规定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五)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要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不再生育协议书,以书面形式声明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的行为,明确管理服务、违约责任等规定后,方可发给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


  三、发放奖励费的办法


  (一)符合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夫妻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二)符合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夫妻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把关,在明确应奖励对象已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后,兑付计划生育奖励费,并建立享受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情况等资料档案,按不同的奖励对象分别填写《湖里区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花名册》、《湖里区生育二女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领取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花名册》以及《湖里区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放弃再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花名册》,由领款人夫妇签领,并由各镇(街)直接作为记帐凭证。镇(街)计生办定期将有关发放奖励费情况统计汇总表及有关花名册复印件,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办理报销核拨手续。


  四、奖励经费来源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费从单位的经费中支付。


  (二)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从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奖励费中列支。


  五、其它规定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了奖励和优待后要求再生育的,审批机关在缴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享受的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折算为现金)后,方可批准再生育。


  (二)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要求再生育已停止执行有关独生子女优待的一女户,经批准再生育后仍生育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可以享受“二女扎”户的优待和奖励。


  (三)对领取计划生育奖励费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生育或非法抱养的,除应退回各项奖励外,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时应从严处理。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批转市工程局拟订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工程局拟订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个人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83〉交公路字1017号)和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管理工作的通知》(〈85〉交公路字254号),结合我市情况,现对原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政工程局、市财政局〈关于报批天
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的报告》(津革发〈1980〉2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工程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的请示〉》(津政发〈1984〉20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属本市发放牌照的机动车,两、三轮摩托车(含轻骑、侧三轮机动车),除属于市财政拨付的国家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单位和按规定免征的单位以外,均须按月费额标准计征公路养路费。
二、乡镇企事业单位(不含国家行政机关经费预算单位)和农村集体承包与个人拥有的客货汽车、拖拉机不再按其使用性质区分,一律按车辆吨位(拖拉机按发动机马力折算)和规定的月费额标准全额计征公路养路费。
三、本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津革发(1980)26号,津政发(1984)207号和一九八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由市财政局、市政工程局颁布的《〈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附:摩托车(含轻骑、侧三轮)公路养路费计征标准
车 种 型 号 单位 吨月 折算 计征 备 注
(辆) 费额 (吨) 金额
(元) (元)
摩托车 轻、重 1 85 0.20 17 机动车牌证
两轮准 号码:
乘两人
轻 骑 机器脚 1 85 0.10 8
踏车准
乘一人
侧三轮 跨斗准 1 85 0.30 25 说明:费额标
乘三人 准规定每十人
折算为一吨。



198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