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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4:08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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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34号




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科委、机械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特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1.1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车用发动机产品,和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
1.3 机动车排放除造成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污染外,柴油车还排放有致癌作用的细微颗粒物。此外,汽车空调用的氟里昂是破坏平流层臭氧的主要物质。因此,对机动车应同时考虑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
(NOx)和柴油车颗粒物的排放,汽车空调用的氟里昂应逐步取代。
1.4 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均应向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发展。
1.5 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1;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其它轻型汽车(包括柴油车)型式认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以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所有轻型汽车(含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应于2004年前后达到
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2,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与摩托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1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3,2005年前后柴油车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4,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
平接轨。
1.6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纲要,重点城市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各城市大气污染分担率,在控制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的同时,应加强对流动污染源的控制。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应重点控制城市机动车的排放污染

二、新生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产品
2.1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厂的新定型产品,其排放水平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定型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
2.2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其产品排放性能及其耐久性的控制内容。并在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其产品的排放性能管理,使其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排放性
能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维护排放水平的内容,详细说明车辆的使用条件和日常保养项目、有关零部件更换周期、维修保养操作规程以及生产企业认可的零部件厂牌等,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技术支持。
2.4 鼓励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提前达到国家制订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
2.5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专门燃用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为燃料的汽车,提供给部分有条件使用这类燃料的地区和运行线路相对固定的车型使用。代用燃料车的排放性能也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2.6 对于污染物排放较高的摩托车产品,应该逐步加严其排放标准。
2.7 鼓励发展油耗低、排放性能好的小排量汽车和微型汽车。鼓励新开发的车型逐步采用车载诊断系统(OBD),对车辆上与排放相关的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实际运行中的汽车稳定达到设计的排放削减效果,并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新的支持技
术。鼓励研究开发电动车、混合动力车辆和燃料电池车技术,为未来超低排放车辆作技术储备。
2.8 鼓励研究开发稀燃条件下降低氮氧化物(NOx)的催化转化技术、摩托车氧化催化转化技术以及再生能力良好的颗粒捕集技术。
三、在用汽车、摩托车
3.1 在用机动车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要稳定达到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控制在用车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则。
3.2 在用车的排放控制,应以强化检查/维护(I/M)制度为主,并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鼓励车辆淘汰和更新措施。完善城市在用车检查/维护(I/M)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能力和网络的建设,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
,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3 逐步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认可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排放检测和诊断手段,并完善和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仪器,提高维修、保养技术水平,保证维修后的车辆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4 对1993年以后车型的在用汽油车(曲轴箱作为进气系统的发动机除外),进行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功能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 在用车排放检测方法及要求应该与新车排放标准相对应,除目前采用的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控制外,对安装了闭环控制和三元催化净化系统,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的车辆,应采用双怠速法控制,并逐步以简易工况法(如ASM加速模拟工况)代替。
3.6 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车型,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应以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作为是否达标的最终判定依据。
3.7 在用车进行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种补救措施,必须首先详细研究分析该城市或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和分担率,确定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应重点改造的车型。针对要改造的车型,必须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并经整车工况法检测确可达到明显的有效性或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认证后,方可由该车型的原生产厂或其指定的代表,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改造。
3.8 在用车改造为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双燃料车,是一种过渡技术,最终应向单燃料并匹配专用催化净化技术的燃气新车方向发展。在有气源气质供应和配套设施保障的地区,可对固定路线的车种(公交车和重型车)进行一定规模的改造,必须在整车上进行细致的匹配工作
后,方可按3.7条的规定进行推广。
四、车用燃料
4.1 2000年后全国生产的所有车用汽油必须无铅化。
4.2 2000年后国家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作为汽油添加剂的四乙基铅。
4.3 积极发展优质无铅汽油和低硫柴油,其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当汽车排放标准加严时,车用油品的品质标准也应相应提高,为新的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和保障车辆排放性能的耐久性提供必需的支持条件。
4.4 应确保车用燃料中不含有标准不允许的其他添加剂。
4.5 制订车用代用燃料品质标准,保证代用燃料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4.6 应保证油料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由于上述环节的失误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如向大气的挥发排放,储油罐泄露污染地下水等。
4.7 汽车、摩托车应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燃料品质标准的燃料。
4.8 应加强对车用燃料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加油站的监控力度,确保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4.9 为防止电控喷射发动机的喷嘴堵塞和气缸内积碳,在汽油无铅化的基础上,应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按照规范的方法在炼油厂或储运站统一添加到车用汽油中,以保证电喷车辆的正常使用。
4.10 对油料中含氧化物的使用,如MTBE、甲醇混合燃料等,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订具体的规范。
五、排放控制装置和测试设备
5.1 应加快车用催化净化器等排放控制装置的研究开发和国产化,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
5.2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配备完整的排放检测设备,为生产一致性检查和排放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服务。
5.3 应加速汽车排放污染物分析仪器、测试设备的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国产化。
5.4 在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应与整车进行技术匹配,形成成套技术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认证后方可推广使用。
5.5 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只能作为在用车检查/维护(I/M)制度的检测手段,不能作为判定排放控制装置实际削减效果的依据。
5.6 汽车排放分析仪器、测试设备应达到国家汽车、摩托车排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注释:
1.轻型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1/441/EEC和93/59/EEC的要求;
2.轻型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4/12/EC和96/69/EC的要求;
3.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一阶段限值的要求;
4.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二阶段限值的要求。

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而且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口的集中及交通量的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城市大气质量的影响日趋严重。造成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往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对宽松,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目
前,我国绝大部分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控制技术仅相当于国外七十年代左右的水平,机动车单车排放因子很大,且车辆自身与排放相关的组件技术水平差。目前,汽车行业和一些重点城市,正在开展汽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作,因此,制订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指南,是为了指导各地更好地开
展工作,达到有效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目的。
本技术指南是在对目前国际上已基本商业化的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放控制技术及其组合。技术指南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参考性的,没有强制效力。
本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含助动车),车用燃料以及与排放相关的测试技术。
1.新生产车的排放控制技术
1.1 汽油车排放控制技术
1)所有轻型汽油车应采用闭环电控燃油供给系统,安装三元催化转化器等排放控制装置;发动机改型设计时尽量采用多点燃油喷射技术。
2)重型汽油车暂时不能采用电控技术的,宜采用稀燃加废气再循环系统,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来削减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污染排放。
3)改善燃料和空气混合系统,采用多气门可变配气相位和进气涡流等技术,优化燃烧室结构。
4)改进点火系统,采用高能电子点火技术。
5)采用先进的发动机管理系统,尽快推广使用车载诊断系统技术,对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进行自动监控。
6)鼓励开发稀薄燃烧(包括缸内直喷)发动机技术。
1.2 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
1)轻型柴油车宜发展以电控柴油喷射及可变进气涡流控制为主的技术;
2)暂时不能采用电控柴油喷射加可变涡流控制技术的轻型柴油车,应改进燃烧室设计,采用废气再循环等技术;
3)重型柴油车要发展电控柴油喷射和增压中冷技术,并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
4)改进燃油喷射系统和喷油规律,合理调整喷油时刻,提高燃油喷射压力,减少压力室容积。
5)改进进气系统,优化进排气时刻,以优化残余废气量;提高进气充量,合理组织进气涡流,利用可变进气相位,以及进气管动态效应(惯性增压),采用提高进气紊流强度等技术。
6)改善燃料和空气分配系统,采用可变惯性增压进气系统,带中冷的涡轮增压等技术。
1.3 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
1)摩托车要开发二次空气喷射加氧化型催化转化技术;
2)根据排放标准要求,暂时不采用二次空气喷射技术的摩托车,宜开发氧化型催化转化等技术。
3)鼓励开发低排放的摩托车技术。
2.在用车排放控制技术
2.1 大力加强在用车I/M(检查/维护)制度
在用车检查/维护指的是通过对在用车的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查,促进车辆进行严格的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努力达到出厂时的排放水平。
实施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是最经济、合理、科学、有效的控制在用车排放的措施。
1)2000年以后,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将逐步采用闭环电喷和三元催化净化等技术,目前的怠速检测方法难以满足这部分车辆进行排放检测的需要,因此在2000年以后应尽快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并检查空燃比控制是否正常。为此应尽早制订双怠速的测试方法和限值的国家标准
。作为下一步,应采用简易工况法对这部分车辆进行排放测试。
2)I/M站必须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定期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供检测数据,以分析I/M执行情况和当地机动车排放状况。
3)随着新车的排放法规不断加严,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各车型的I/M检测方法和检测频率,以保证所有机动车都得到很好的维护保养。
4)增加高频使用车如出租车、公共汽车,以及老旧车辆的检测次数,促进这些车的维护保养。
5)所有从事I/M检测业务的机构,不得同时兼营车辆维修业务。
6)对使用闭环电喷加三元催化净化技术的车辆,排放检测还应包括对排放控制系统的目测检查,以及必要的双怠速排放测试法检查催化转化器是否正常工作等。
7)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可增加对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检查测试。
8)增加路检频率,扩大路检范围,使之形成促进车辆正常保养的机制。
9)执行I/M检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才能持证上岗。
10)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的单位,必须通过认证以取得应有的资格。
2.2 慎重考虑在用车改造
对在用车辆进行技术改造,经过针对性的整车匹配和实施示范取得成功经验后,可以达到减少在用车的污染排放的目的。但至今为止,尚没有适合国内在用车改造的成熟的成套技术,正在进行试验开发的技术有:加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高能电子点火装置、化油器电控补气加闭环三元
催化净化装置,以及改造成可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压缩天然气(CNG)的双燃料或单燃料车等。地方有关部门必须综合考虑本地车辆类型的保有状况和城市环境质量(确定有无改造的必要),以及改造技术的经济性等多种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进行实施试验,并
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在用车改造计划能够真正取得削减效果。
1)介绍可用技术的适用性和限制条件,防止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盲目实施改造的情况发生,如使用尾气催化净化装置必须保证油品的无铅化等。
2)应选择量大面广、适合改造的车型进行改造。所有在用车在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先进行正常保养,使发动机恢复正常技术状态。
3)所使用的改造技术,必须经过各车型的改造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实际装车改造示范,对控制装置的实际削减效果(工况法测试)和耐久性进行充分(3-5万公里)的跟踪考验,通过国家规定的技术认证后,方可进行推广应用。
4)根据可用技术的具体指标,地方有关部门应建立改造技术质量保证机制,在改造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随时进行监督检测以保证实施效果。
现行在用车改造的技术方案比较见表1。

表1 在用车改造技术方案比较
----------------------------------------------
| 技术方案 | 可适用车型 | 前提条件 | 存在问题 | 预期效果 |
|--------|-------|------|-----------|--------|
|(高能点火)+氧|八十年代后的 |将混合气调 |补二次空气可能增加噪 | |
|化型催化净化器 |化油器车,车 |稀,催化器前|声,高浓度HC和CO会|ECE15-04|
| |龄3-7年 |加二次空气 |使催化器过热,影响寿命| |
|--------|-------|------|-----------|--------|
|(化油器)浓混合|八十年代后的 |对保有量较大|油耗增加,在用车车况 | |
|气+高能点火+ |化油器车,车 |的各车型进行|差异大,化油器离散度 | 接 近 |
|闭环补气+三元 |龄3-7年 |匹配研究 |大,性能不稳定,耐久性|ECE83-01|
|催化净化器 | | |需考验 | |
|--------|-------|------|-----------|--------|
|换闭环电喷发动 |普通车车龄6 |针对车型专门| | |
|机+三元催化净 |-10年,出租|匹配,政策给|需制造厂有该车型的技 | 达 到 |
|化器 |车2-4年 |予延长淘汰期|术,费用较高 |ECE83-01|
| | |8年 | | |
|--------|-------|------|-----------|--------|
|在电喷车上加装 |电喷车车龄1 |改为闭环控 |技术复杂,需汽车制造 | 达 到 |
|三元催化净化器 |-9年 |制,各车型均|厂和电喷制造商共同负 | |
| | |需进行匹配 |责,费用很高 |ECE83-01|
|--------|-------|------|-----------|--------|
|机械控制混合器 |少数行驶范围 |需要进行细致|削减效果取决于匹配 | 超 过 |
|双燃料燃气汽车 |较固定的车种 |的匹配试验 | |ECE15-04|
|--------|-------|------|-----------|--------|
|电控混合器加三 |少数行驶范围 |需要进行细致| | 接 近 |
|元催化器双燃料 |较固定的车种 |的匹配试验 |削减效果取决于匹配 | |
|燃气汽车 | | | |ECE83-01|
----------------------------------------------
2.3 鼓励加速淘汰
根据国家1997年出台的汽车淘汰标准中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条款规定,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车辆应予以淘汰。对于各项指标尚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老旧在用车辆,非强制性地鼓励用户进行更新,或通过税费调节机制,加
速旧机动车淘汰。
关于老旧摩托车的淘汰和报废制度,可参照汽车的相应政策制订和实施。
2.4 因地制宜地推行代用燃料车改造
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石油气(LPG)为燃料的汽车,经过系统合理的匹配调整,其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的排放量要比同等技术水平的汽油车(未装备尾气净化系统)低。因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代用燃料车的改造。
在制订具体的改造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由于代用燃料车的运行范围受燃料供应系统(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的限制,应优先用于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等。
2)针对每一车型,必须首先进行系统的匹配试验,由原车生产厂或其指定的改装单位进行匹配改造。
3)将燃油车改造为双燃料车,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车辆的动力性、安全性和改造技术的可靠性,以及应有的排放削减效果。
4)改造后的车辆应尽量使用代用燃料而不用汽油。地方政府应保证车用优质燃料气的供应,燃气品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3.提高燃料质量
车用油品的质量对车辆的排放性能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对采用闭环三元催化净化技术的先进车型。各地应从以下方面提高油品的质量:
1)针对影响机动车排放性能的燃料特性如饱和蒸汽压、硫含量、铅含量等,应确保符合标准的限值要求。
2)对燃料中影响排放净化系统正常工作的杂质,如硅、锰、铁、钒等,必须确保低于限值要求,不得人为加入。
3)对车用柴油中的硫含量,也应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控制。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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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4〕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2004年2月6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实现西部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目标,特制订《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
  一、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形势和挑战
  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将有力地推动西部地区教育的发展,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西部大开发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关系到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实现。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两基”目标;到2002年底,“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1%。近年来,经过西部地区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西部教育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教育发展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发展很不平衡。西部地区人均受教育年限仅有6.7年,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年;“两基”人口覆盖率仅77%,低于全国14个百分点;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9.02%,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截至2002年,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共410个县级行政单位尚未实现“两基”,涉及345万平方公里国土和8300多万人口。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已经成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素质的当务之急,是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目标,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任务,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落后,地方财政困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基础薄弱,义务教育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02年,西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中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5个,占58%;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普遍简陋,必备的学生寄宿条件严重不足;现有教师不适应及合格师资短缺的矛盾日益凸现;在少数地区还保留着较为原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教育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人民群众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适龄少年儿童就学面临困难,普及义务教育任务艰巨。全国尚未脱贫的3000万人中,绝大部分生活在西部,农村人均纯收入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70%左右。一些地区刚刚解决温饱,相当一部分地区尚未完全脱贫,加之西部农村家庭大多都有两个或更多的子女,人民群众难以承担基本的教育支出。据2002年统计,西部地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小学五年保留率、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等指标,大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即使是已通过“两基”验收的县,其普及程度也是低水平、不稳定的,一些地方初中辍学率高达10%以上。
  西部大部分地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教育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截至2002年,西部372个未实现“两基”的县(市、区)中少数民族聚居县占83%。西部农村地区一些习俗和宗教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家长送子女上学的积极性;双语教学的环境对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少数民族义务教育的普及已经成为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紧迫要求。
  西部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办学形式使教育成本居高不下,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难以保证基本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西部地区地广人稀,有一师一校点约9万个,占全国校点的80%以上;人口分布极不均衡,在一些高山、高原、高寒及牧区、半农半牧区和荒漠地区,80%左右的初中生、50%左右的小学生需要寄宿;特殊的办学形式使得学校布局分散、校舍建设成本普遍较高,原本短缺的教育经费难以满足基本的教育需求,适龄少年儿童“进不来、留不住”成为“两基”攻坚的难点。此外,全国127个边境县中,有106个在西部,这些边境地区的学校建设代表着国家的形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在发展教育、振兴西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最大的决心和最有力的措施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坚持发扬“领导苦抓、部门苦帮、群众苦干”的扶贫攻坚精神,夺取西部“两基”攻坚战的胜利。
  二、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1.到2007年,西部地区整体上实现“两基”目标,“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扫除600万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2.到2007年,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切实巩固提高现有的“两基”成果,完成攻坚任务,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国家的“两基”评估验收。3.截至2002年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市、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到2007年,除特别困难的达到国家“普六”验收标准外,其余的要达到国家“两基”验收标准。
  (二)主要任务。
  1.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保障“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安排好西部地区新增130万初中生和20万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现有学校的改造力度,使确需寄宿的山区、牧区、高原和边远地区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
  2.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订本地区的“两基”规划。结合中央已经安排的专项资金,调整省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两基”攻坚的投入,基本消除现有中小学危房,保证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规定标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切实降低辍学率,提高教育质量。
  3.建立较完善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央和地方通过“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到2007年,力争使中西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普遍得到资助。
  4.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两基”攻坚县的教职工(包括按国家编制标准新增教师)的工资发放,建立中央财政用于教师工资转移支付的监管机制。做好对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的建设,到2007年,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5.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到2007年,使西部地区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和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及成套教学光盘,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三、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1.在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基础上,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央重点补助“两基”攻坚县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帮助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寄宿制初中和小学。
  2.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统筹使用好中央下达的各项资金,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当地农村现有初中学校的改扩建步伐,改善基本的办学条件,满足更多确需寄宿的农村学生的要求,切实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对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适当予以补助。
  3.农村寄宿制学校的设置要同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要统筹考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开展勤工助学、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校运转经费的保障。
  4.整合各种教育项目,有效配置教育资源。“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二期)”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综合考虑、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兼顾西部农村地区的“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5.中西部地区要根据义务教育合理布局的需要,进一步改善现有农村中小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基本的教学和生活需要。中央将视各地工作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支持。
  (二)扶持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1.中央财政将逐年扩大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范围,逐步使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地方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学校减免困难学生杂费,并为必须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政策,因地制宜地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提供条件,帮助改善学生生活。
  2.国家继续对西藏自治区的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的政策;继续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6个边境县和特殊困难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三)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
  1.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农村小学教学点基本配备教学光盘播放系统,在农村小学基本建设卫星教学收视点,在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不断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缓解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短缺和师资不足的矛盾。
  2.中央资金将主要支持西部农村地区中小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各地在规划布局时要做到科学、合理,并注意与新实施的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相结合。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教育信息化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机制,保证必要的运行经费。大力开发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特点的远程教育资源,支持开发适应少数民族特点和双语教学的远程教育资源。
  (四)大力加强西部农村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1.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西部农村地区地域广阔、人口居住分散、学校规模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要按照“两基”攻坚要求,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调整、配备、补充合格教师。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进人关。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认真落实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服务期制度,继续组织好“教育对口支援”和“西部大学生志愿者计划”,满足西部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对合格师资的需求。
  3.要注意为新建、改扩建寄宿制学校配备和补充合格教师,选派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在“教师网络教育联盟”中设立专门针对西部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远程培训项目。
  4.开展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教师“双语”教学能力。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1.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强对贫困地区初中实验室、图书室的建设,保证实验课的开课率,开展劳动技术教育。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开展体育和艺术教育,民族地区要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
  2.要根据西部多民族聚居、边境线长的特点,开展生动活泼的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国防教育。积极动员各民族爱国人士支持本民族教育的发展。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切实防范境内外非法宗教势力的渗透。
  3.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统筹,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在农村初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努力把农村学校建设成为农村党员培训的基地,农民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基地。
  (六)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1.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赴西部“两基”攻坚县任教、挂职,并帮助培训西部“两基”攻坚县中小学校长、教师。
  2.建立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县(市、区)、本地大中城市对口支援“两基”攻坚县的制度,有重点地选择若干项目进行援助,从资金、物资、人员等方面支持“两基”攻坚工作。
  3.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与西部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制度,着力帮助解决好西部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
  (七)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两基”攻坚中的责任。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西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两基”攻坚的主要责任,县级政府负有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并视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实施本计划的情况,实行“奖补结合”的方式,在经费分配上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3.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确保中央和上一级政府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不被挪用和截留;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力度;确保“两基”攻坚县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补足实行“一费制”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缺口;确保“两基”攻坚各项工程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4.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教育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两基”攻坚,以多种形式支持当地义务教育的发展。
  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实施。
  1.教育部要切实把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摆在教育工作重要位置,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和领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发展改革委要把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
  3.财政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攻坚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在研究西部开发年度建设任务时,要充分考虑“两基”攻坚的需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实行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制。
  1.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两基”攻坚列入重要日程,确保保障经费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制订具体的组织实施计划。省长(主席、市长)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2.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在完成攻坚任务之前,不准使用政府资金购买小汽车、兴建宾馆和新盖办公楼。
  3.严格实行“两基”攻坚工程项目招标制、项目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工程规划和建设情况要适时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监督检查。
  1.国家每年组织专项督察和检查,对履行“两基”目标责任、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各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地方,要限期纠正,必要时将暂停中央专项经费的拨付。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各项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于挪用、侵占专项经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以及由于规划失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要及时予以查处。
  3.国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实施和“两基”攻坚县的督导验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督导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对攻坚县的评估验收。评估验收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禁弄虚作假。

案例:2012年5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A、B、C三人(均系成年男子)开车将被害人某女甲(成年女子)约出吃夜宵,吃饭过程中,A、B两人利用手机短信约好在甲的杯中投放“催情药”,A抽隙将这一想法告知C,C随后拿出10元钱要甲去帮其买包烟,甲离开后,A当着B、C两人的面将“催情药”投入甲的杯中,甲买烟回来后,B提议大家将杯中的酒喝完,甲喝完后提出要回家,于是,四人上车离开饭店,途中甲进入昏睡状态,A、B、C三人遂后将车开至一私人旅馆,A去开了二间房子,B、C将甲抬进其中一间后,B首先进入该房将甲奸污,随后A、C先后轮流进入该房对甲实施强奸,但二人交待均因自身原因未能成功插入甲的生殖器内。第二天下午甲醒后回家,其母觉得异常,随后报案,公安机关从甲提供的内裤上提取了遗留物,通过DNA检测,鉴定遗留物系B所致,医学鉴定显示甲的处女膜破裂。

  分歧意见:此案在定性上,对上述三嫌犯构成强奸既遂并无异议,但对三嫌犯的行为是否能认定构成“轮奸”存在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不构成“轮奸”。

  理由是:根据《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①(以下简称《新解》)对“轮奸”的解释:“所谓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行奸淫的行为。构成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体必须有二名以上的男子;二是必须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三是必须先后轮流奸淫了同一妇女;四是轮流奸污行为发生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该解释叙述了构成轮奸须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的之三,明确指出要构成轮奸必须是先后轮流奸淫了同一妇女。而本案中只有一人奸淫了被害人,其他两人奸淫未遂,因此不构成轮奸。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构成轮奸。

  因为三嫌犯主观上均具有奸淫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奸淫行为。根据“新解”对“轮奸”的解释,只要对同一妇女在同一时间段内实施了先后轮流强行奸淫的行为,即可构成轮奸,不受是否“奸淫了”这个结果的限制,因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犯罪情形多种多样,“新解”编者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如果局限于某一种情形,则不能全面、正确地对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的罪行作出评价。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必须明确指出,“轮奸”的含义是: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强行奸淫的一种行为。并不局限于“奸淫了”这个结果。因为在共同强奸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均强奸既遂;二是均强奸未遂;三是一人以上强奸既遂,另一人以上强奸未遂。此类案件中,只要共同参入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奸淫的共同认识,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即可构成轮奸,这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二人以上轮奸的;”,就是根据这一原则所作出的规定,它并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二人以上轮奸了的”这一结果才能构成轮奸这一加重情节。立法规定了轮奸这一量刑情节,说明立法者认为轮奸比单独实施的强奸犯罪对被害人的身、心损害程度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对这种行为如不加重打击,则不能有力地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轮奸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只是强奸罪的一种加重情形,其本身不存在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共同强奸案件中对轮奸认定的原理与对认定强奸罪成立一样,否则就难以自圆其说。此类案件中的强奸行为一旦共同实施,如果一人奸淫得逞全案为既遂,如无一人得逞则为未遂。也就是说,即便是未遂,但全案构成强奸罪是无疑的,不能说未得逞就不构成该罪。同理,一人奸淫得逞,二人奸淫未得逞的强奸案,正如认定强奸罪构成的原理一样,应认定其构成轮奸。所以,对轮奸案件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均实施了奸淫行为,故首先应对各嫌犯以强奸罪定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罚。当然,对强奸未得逞者可比照得逞者在量刑时区别对待。

  最后,在强奸案件中,是不是所有共犯都应认定构成轮奸呢?这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评判,如果属于主观上没有奸淫故意的帮助犯、或者主观上虽有奸淫故意,但客观上并未实施奸淫行为者,均不能认定其构成轮奸,只能以强奸罪的共犯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在二人以上参与的共同强奸案件中,如果各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共同的奸淫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对被害人的奸淫行为,不论其是否奸淫得逞,均应构成轮奸,并按照刑法规定的加重情形量刑处罚。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