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0:07:46  浏览:80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
策, 特做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10年。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
推动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下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迫切需
要。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和水平影响着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不仅是提高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
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而且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教育事业摆在
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
以来,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到1990年底,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已
发展到1.6万多所,在校生超过600万人,同时全国建有就业训练中心210
0余所,每年培训待业人员90多万人;高中阶段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的
招生数之比已接近1:1,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无论规模、规格和质量都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很薄弱的环节。社会上乃至一些部门
和地方的领导中还存在着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现象;职业技术教育的有关法规和配
套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支持职业
技术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很薄弱;教育内部的改革和建设亟需加强,高水平的示范
性骨干学校数量还太少,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有些方面与社会需要
结合得不够紧密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各方面,从国
家的全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采取有力的措施,齐心协力地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二、积极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

(一)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90年代要逐步做到:使
大多数新增劳动力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应从业岗位需要的最基本的职业技术训练,在
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劳动岗位,就业者能较普遍地受到系统的严格的职业
技术教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
多样,又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90年代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办好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
强规范化建设,并集中力量办好一批起示范和骨干作用的学校。要挖掘现有学校的
潜力,扩大招生规模,特别是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使全国高中阶段
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人数超过普通高中的在校生人数。

——广泛开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要办好各地的职业培训中心(包括就业训练
中心,下同),在有条件的城市,还可试办层次较高和专业综合性较强的职业技术
教育中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也应积极承担短期培训任务。要根据各地教育的普及
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不能升学的青少年在从业前进行
多种形式不同程度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

——在普通教育中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引进职业技术教
育因素,在不同阶段对学生实行分流教育。城市可在高三分流,对一部分人进行定
向性的或预备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分别采取“三加一”(
即三年初中教育再加一年职业技术教育)、初三分流、四年制渗透职业技术内容或
办职业初中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重视并积极发展对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成人教育。在不改变现行
管理分工情况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成人教育与职前的职业技
术教育的密切合作。

(三)要制定相应政策稳定中专,支持它们深化改革,办出特色,提高质量,积
极发挥中等专业学校在同类职业技术教育中的骨干作用。要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中
学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现有职业大学的改革,努力办
好一批培养技艺性强的高级操作人员的高等职业学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各
类职业技术学校要积极培养国际劳务市场需要的各种从业人员。

(四)在广大农村地区,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燎原计划”,实
行农科教结合,统筹规划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要走符合国情的发展路子。要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发展目标。要重视并积极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职
业技术教育。

三、采取有力政策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
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
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
程序办理。

(二)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
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
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本地区、本部门(行业)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
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
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
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
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学方面的开支。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
步骤地推行“先培训, 后就业”的原则。首先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实行,进
而争取尽快做到:在城市,未经职业技术教育、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
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招干及从事技术性强的生产
经营工作,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今后,各单位招工、招干应首先从专业
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在对口专业合格毕业生尚未全部录用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另行从社会上招用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乡参加农
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贷款、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或
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应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
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完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并视条件逐步实
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

(五)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应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
教材出版、信息交流、师资和干部培训等服务体系。中央和各地的报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应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宣传报导工作。

要充分发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
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基本建设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
和国情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及共产主义人生观等思想政治教
育。要注意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切实加强职业自豪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的教育,坚持严格要求,反复实践,扎扎实实地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纪律观念。

(二)要面向社会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在农村,
要重视办好直接为农林牧业服务、特别是与发展粮棉油生产有关的专业,同时也要
注意培养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要适应农村经济需要和农民生产经营体
制。在城市,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工人的培养。同时,要积极办好适应城
市商业和各类服务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城乡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布点一般
应在地(市)范围内统筹规划。

(三)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教学安排中要注意增强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职业技术学校在加强德育和智育
的同时,还要重视美育、体育和卫生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要积极稳妥地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应
按照国家计划分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面向城
乡多种所有制的需要培养人才,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毕业生去向,特别是要打
开中级技术人才通向农村的渠道。计划、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推进这项改革。

(五)大力加强师资、实验实习基地和教材等基本建设。本着培养和培训、专职
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地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特别是技能教师来源问题。
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干部的轮训进修制度。要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的任职
条件,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采取措施逐
步提高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待遇。要抓紧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建设,尽快解决各类
职业技术教育对教材的急需。各级政府和参与办学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解
决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习基地。企业应该积极接纳职业技术学
校师生到厂实习。县一级政府要负责安排一定土地、山林或水面给农村职业技术学
校做生产实习基地。

五、加强和改善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要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掌握职业技术教育的大
政方针,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统一部
署和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国家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综合部门应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毕业生就业录用和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

(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主要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市、县。因此,地方政府有权
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必要的统筹和决策。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下,由地方政府统
筹安排本地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专业(工种)设置、招生、毕(结)业生就
业安置及中、长期规划。上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决策。部门办在
地方的学校,在首先满足本行业所需人才的同时,也应积极为当地培养所需人才。
提倡部门和地方根据需要联合办学。

(三)要重视发挥各业务部门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作用。各业务部门除办好
所属职业技术学校外,还要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在学校布局、专业
(工种)设置、办学标准、教学要求、质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实验实
习、师资、设备、教材、考核标准等方面给予服务和帮助。

(四)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
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要把校长负责、社会参与和教师职工、学生的民主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要制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步建立职业技术教育
的评估制度。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法规建设,逐步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走上以法
治教、科学管理的轨道。

(六)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
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
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
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十分重视职业技术学校领导干部的配备,要选派既懂教育、又有一定生产经
营管理能力的得力干部到职业技术学校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规划,采取措施,争取
在90年代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有更大的发展和提高,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
宏伟目标,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1991年10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9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乙醇胺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乙醇胺期中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7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商务部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的倾销幅度为:5.3%,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的倾销幅度为:7.3%。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将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5.3%,将原产于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7.3%。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生产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进口乙醇胺的期中复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200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07年第7号公告,决定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上述两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做出复审裁决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原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适用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二)复审申请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在申请提交前12个月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公司主张原审调查时商务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了日本触媒所适用的倾销幅度,该幅度的计算并非基于日本触媒真实的销售信息,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公司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并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提交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2007年2月1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适用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生产乙醇胺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复审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四)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按照《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就复审立案事宜,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大使馆,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贸组织贸易代表团,乙醇胺中国大陆产业,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意见和申请举行听证会的机会。相关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交评论意见。
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举行听证会。
(五)问卷调查
2007年2月1日和2007年5月11日,调查机关向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发放了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两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台湾东联股份有限公司在调查机关同意的延期期限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六)实地核查
为核实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对两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两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全面核查了两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地区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七)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利害关系方提出书面评论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对于收到的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经审查及实地核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均有对应型号的产品销售。对中国大陆出口和在台湾地区销售对应型号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均有对应型号的产品销售。对中国出口和国内销售对应型号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最终用途、可替代性和竞争性等方面没有实质不同。
三、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主张的被调查产品型号划分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分为MEA、MEA-EL(即单乙醇胺特优级)、DEA三种型号。调查机关综合考察了公司生产流程、生产设备、成本记录、销售客户、成品存储等方面后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和材料无法明确区分MEA和MEA-EL这两种型号,包括公司在主张水蒸气耗用比例时,也认为乙醇胺部门仅有MEA、DEA、TEA和重质TEA四种型号。故此,调查机关决定对该公司提出MEA和MEA-EL为两种不同型号的主张不予支持。调查机关决定将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划分为MEA和DEA两种型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台湾地区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台湾地区销售占其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答卷,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台湾地区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和用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乙醇胺部门内分摊水蒸气耗用时,按照一定的比例在MEA、DEA、TEA和重质TEA四种联产品之间进行分摊,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支持该分摊比例的主张。调查机关实地核查后认为,水蒸气耗用贯穿于联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在公司无法明确主张各种产品实际耗用量的情况下,决定以各种联产品的实际产量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各自应承担的水蒸气耗用量,并据此对DEA月度生产成本和年度加权平均成本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中主张的DEA产量与实际产量不一致。该公司答卷主张的DEA产量不能正确反映DEA生产成本的数据,调查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主张的DEA生产成本不予采信,而采用该公司2006年某月经调整后的月度生产成本进行替代,重新计算生产成本。
根据重新计算后的台湾地区销售成本数据,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台湾地区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DEA型号低于成本销售部分占全部台湾地区销售的比例超过了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低于成本销售的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台湾地区销售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该公司对披露发表了评论意见,主张调查机关应按公司答卷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倾销幅度。调查机关认为此评论意见系答卷主张的重述,与调查机关核查认定的证据和材料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并没有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新的证据,调查机关在裁定中依法未予接受。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台湾地区非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给中国大陆各个非关联贸易商或用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东联公司的价格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正常价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对公司关于调整项目的主张,如运费、包装费用、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等,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关于出口价格各项调整项目的主张。
对公司关于调整项目的主张,如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港口装卸费、报关代理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推广贸易服务费、商港服务费、产地证明费、银行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其主张,调查机关决定予以接受。
(四)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该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该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台湾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分型号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并以出口中国大陆数量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公司最终倾销幅度。
四、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倾销和倾销幅度
经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所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分为两个型号,调查机关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在公司生产、销售中一直延续使用,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报告的型号划分情况确定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型号,并以此作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的国内销售中一个型号的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其与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该部分关联销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该公司另外一个型号的国内销售中也有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关联销售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日本触媒株式会社调查期内国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机关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分型号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但其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交易不予排除,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二)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通过非关联的贸易商向中国大陆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三)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广告费用,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发生的广告费用只用于国内销售,同时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广告费用的发生与具体交易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关于广告费用的调整主张。
关于物流外包管理费,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发生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关于物流外包管理费的调整主张。
关于公司报告的发票折扣、工厂到分销仓库的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分销仓库到客户的内陆运费、包装费用、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些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答卷中没有按照出口销售使用货币的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信用费用,也未提供出口销售货币的短期商业贷款利率证明材料。实地核查过程中,公司补充提供了出口货币短期贷款利率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依据公司提供的短期贷款利率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数额,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关于数量折扣,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对其在国内销售中给予某些客户的数量折扣进行调整。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这种折扣直接影响了价格的确定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公司数量折扣调整的主张。
关于公司报告的工厂到分销仓库的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分销仓库到客户的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包装费用的调整项目,经审查及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可信,并对调整项目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这些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四)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该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分型号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并以出口中国的数量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公司最终倾销幅度。
五、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复审调查期的倾销幅度为5.3%,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复审调查期的倾销幅度为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