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18 07:48:55 浏览: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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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4]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218号公告),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审,评出建设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共计85项,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指导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用推广项目的设计、施工及业主单位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建设项目优先选用推广项目,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加快推进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提高工程化应用水平。
二、请按照《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要求,加强推广项目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项目应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服从管理。
三、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并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四、对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我部将取消其推广项目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我部将对《建设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颁发证书。推广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六、我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推广项目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建设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简介汇编》。
推广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技司联系。
附件:建设部2004年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81901.zip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关于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底前将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情况告我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务院各部门下属单位的人事争议逐步增多。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大多数争议均可通过调解解决。因此,应当认真总结、推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重视运用调解手段,进一步规范调解办法,以
达到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争议促进稳定的目的。为了做好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是及时处理人事争议、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径,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要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人事争议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调解工作。
二、国务院各部门要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由人事司(局)和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各部门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人事司(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是单数。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司(局)负责。
三、国务院各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下列人事争议:
(一)下属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下属单位之间因人员流动发生的争议;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国务院各部门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按有关规定直接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理。
四、调解委员会调解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提请调解的人事争议案件,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的,调解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一般不少于三名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委员会也可指定一名调解工作人员独任处理。调解工作人员应要
求申请人填写调解申请书,并在5日内将调解申请书送达被申请人。
(二)调解小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小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调解小组成员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符合仲裁条件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申请仲裁。
五、调解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调解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六、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保持公正,实行回避制度。调解小组成员或独任调解的工作人员如果是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或与人事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问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调解委员会对回
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七、调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简单从事,激化矛盾。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确不适合从事调整工作的人员应使
其退出调解工作。
八、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尽快建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配备调解工作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做好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为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作用。
1999年1月6日
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南扶贫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国家财政和省财政为帮助陕南扶贫开发筹集的3000万元扶贫基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陕南贫困山区人民的关怀,同时也是曾在陕西工作过的在京老同志大力帮助的结果。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中国扶贫基金会《关于
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3000万元陕南扶贫基金(以下简称“陕南扶贫基金”),由省扶贫基金会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使用陕南扶贫基金必须以促时陕南经济发展,加速秦巴山区商品生产,稳定解决群众温饱,尽快脱贫致富为宗旨。
三、陕南扶贫基金只能安排在汉中、安康、商洛三个地区所属各县和宝鸡市的太白、凤县等秦巴山区三十个县(市)使用。
四、陕南扶贫基金不切块下达,不确定基数,全部通过项目扶持。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的周期短、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扶贫开发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覆盖贫困人口,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五、凡需使用陕南扶贫基金的项目,须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配套的资金、人才、技术、领导几个方面同时全部到位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扶持。
六、需要使用陕南扶贫基金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当地国民经济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市)的计委或经委和扶贫开发办联合向省扶贫基金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单位,由省基金会开发部同省级有关单位协同提出审查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扶持项目
。
七、陕南扶贫基金在省农行开户。省扶贫基金会确定用陕南扶贫基金安排的项目,委托陕西省农业银行评估,并负责办理代放代收和监督业务。放款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八、陕南扶贫基金实行保值、增值、滚动发展的原则,全部实行有偿扶持。有偿服务费参照银行贷款规定执行。如条件许可,省扶贫基金会也可以用陕南扶贫基金对个别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入股分红。
九、陕南扶贫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省扶贫基金会所批准的项目及建设内容进行投放和使用,不得用于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如: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小汽车、电视机等生活用品的支出等等。
199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