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规(已扣除198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共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复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并附后。
附件: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附件:二、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
(21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予以废止的13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关于劳动争议解 1950年11月 已被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决程序的规定16日政务院批准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代替。
1950年11月26日
劳动部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批准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急性传染病管理 1978年9月20日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条例 卫生部发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7月31日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关于地名命名、 1979年12月25日 已被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地名
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5 关于推动经济联 1980年7月1日 已被1986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合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
》代替。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0年12月10日 已被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
个人所得税法施 国务院批准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替
行细则 1980年12月14日 。
财政部发布
7 关于加强基本建 1981年3月3日 已被1986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控制固
设计划管理,控 国务院发布 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代替。
制基本建设规模
的若干规定
8 关于实行工业生 国家经济委员 已被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产经济责任制若 会、国务院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干问题的暂行规 改革办公室、国 》代替。
定 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劳
动总局、中国人
民银行、中华全
国总工会制定
1981年11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9 关于全国性专业 1982年3月16日 已被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公司管理体制的 国务院发布 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1989年8月
暂行规定 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
整顿公司的决定》代替。
10 关于制止乱涨生 1983年7月26日 已被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重要
产资料价格的若 国务院发布 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干规定 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
行管理办法》代替。
11 关于进一步扩大 1984年5月10日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自 国务院发布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主权的暂行规定 。
12 关于增强大中型 国家经济委员会 已被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
国营工业企业活 、国家经济体制 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力若干问题的暂 改革委员会制定 。
行规定 1985年9月11日
国务院批转
13 关于深化企业改 1986年12月5日 已被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
革增强企业活力 国务院发布 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的若干规定 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二、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复员建设军人安 1954年10月23日 调整对象消失自行失效。
置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发布
2 关于燃料电力凭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证定量供应办法 等部门制定1978
年1月9日国务院
批转
3 关于加强现有工 国家经济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业交通企业挖潜 、国家计划委员
、革新、改造工 会、财政部制定
作的暂行办法 1980年6月21日
国务院批转
4 关于社队企业贯 1981年5月4日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彻国民经济调整 国务院发布
方针的若干规定
5 关于人造板分配 国家计划委员会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委员
会制定
1982年2月13日
国务院批转
6 关于城镇劳动者 1983年4月13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合作经营的若干 国务院发布
规定
7 边境小额贸易暂 1984年12月15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4年12月20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
8 国家优质产品评 1987年3月28日 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选条例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
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
行政法规目录(8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婚姻登记办法 1980年10月23日 1986年 被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 (3件) 、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
1980年11月11日 的《婚姻登记办法》明令废止
民政部发布 。
2 村镇建房用地管 1982年2月13日 被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令废止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6年11月18日 被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发布
关于各国驻华外 国务院发布 、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
交代表机关、外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交官进出口物品 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
的规定 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明令
废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1年4月18日 1987年 被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
暂行海关法 政务院发布 (17件)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明令废止。
5 城市旅栈业暂行 1951年6月30日 被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管理规则 政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
1951年8月15日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明令
公安部发布 废止。
6 关于处理义务兵 1958年3月17日 被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退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明
令废止。
7 关于中小型化工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企业安全生产管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理规定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8 化学危险物品储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存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9 化学危险物品凭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证经营采购暂行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0 铁路危险物品运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输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1 化学易燃物品防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火管理规则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2 关于违反爆炸、 国家经委等部门 被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易燃物品管理规 制定 1961年 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则处罚暂行办法 1月28日国务院 例》明令废止。
批转
13 麻醉药品管理条 1978年9月13日 被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明令
废止。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79年6月30日 被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
优质产品奖励条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10日国家经委发
例 1979年6月30日 布的《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
国家经委发布 》明令废止。
15 兽药管理暂行条 农业部制定 被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
例 1980年8月26日 的《兽药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务院批转 。
16 国家行政机关公 1981年2月27日 被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
文处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
发布 处理办法》明令废止。
17 中国银行办理中 1981年3月13日 被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外合资经营企业 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发布 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
贷款办法》明令废止。
18 广告管理暂行条 1982年2月6日 被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广告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
19 物价管理暂行条 1982年8月6日 被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例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
条例》明令废止。
20 建筑税征收暂行 1983年9月20日 被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
办法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
行条例》明令废止。
21 革命烈士家属革 1950年12月11日 1988年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命军人家属优待 政务院批准 (18件)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暂行条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2 革命残废军人优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待怃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3 技术引进合同审 1985年8月26日 被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批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
1985年9月18日 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贸部发布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明令废止。
24 革命军人牺牲、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病故褒恤暂行条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例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5 民兵民工伤亡抚 1950年12月11日 被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恤暂行条例 政务院批准 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令
内务部发布 废止。
26 保守国家机密暂 1951年6月1日 被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
行条例 政务院第87次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政务会议通过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令废
1951年6月7日 止。
中央人民政府
主席批准
1951年6月8日
政务院发布
27 《中华人民共和 1953年1月2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劳动保险条例 政务院修正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有关女工人 明令废止。
、女职员生育待
遇的规定
28 关于女工作人员 1955年4月26日 被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生产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明令废止。
29 城市交通规则 1955年6月21日 被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
1955年8月6日 理条例》明令废止。
公安部发布
30 全国地质资料汇 1963年5月30日 被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交办法 国务院批准 、1988年7月1日地矿部发布的
地质部发布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
》明令废止。
31 关于发布地震预 国家地震局制定 被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
报的暂行规定 1977年8月2日 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国务院批转 的《发布地震预报规定》明令
废止。
32 关于实行现金管 1977年11月28日 被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的决定 国务院发布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
止。
33 中外合资经营企 1980年7月26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4 关于高等教育自 教育部制定 被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学考试试行办法 1981年1月13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批转 》明令废止。
35 工商企业登记管 1982年8月9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83年3月10日 被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
商标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发布 订、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
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标法实施细则》明令废止。37 公司登记管理暂 1985年8月14日 被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
行规定 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1985年8月25日 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国家工商局发布
38 关于审计工作的 1985年8月29日 被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暂行规定 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明令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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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由市经委、市总工会、团市委拟订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
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职工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努力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推动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是职工,集体或个人(含退休人员)在本企业或厂际技术协作活动中提出的有关改进生产和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经过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某一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显著效益的,均按本细则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包括以下各类:
(一)工业产品、建筑结构的改进和质量的提高,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以及开发新产品。
(二)工艺方法,生产操作方法,试验检测手段和方法,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技术及物资储藏、养护、运输技术等的改进。
(三)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四)提高原料、材料、燃料、动力、设备及自然条件利用效率的技术措施。
(五)设计、统计、计算技术及其他技术的改进。
(六)经济管理技术的开发和改进。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一般不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对待:
(一)只提供一般建议或线索,没有具体改进和实施方案的。
(二)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应完成的具体任务。
(三)上级或本单位已有方案并列入计划安排实施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虽属职工应执行的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中或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创造性的技术突破水平先进,经济效果显著的,仍应按有关的奖励条例予以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经委、市科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动全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市经委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在市经委技术局、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内指定专人共同负责处理全市合理
化建议、技术改进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局、公司、企事业单位需建立由分管生产科技的行政领导负责,有同级工会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组织。该组织中,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主要承担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同时也参与行政领导负责的评审、实施、鉴定、奖励等工作。评审组织
的日常工作由行政领导指定科技职能部门或专职干部办理。
第九条 对已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各单位应做好实施、总结、归档(技术档案)、奖励及推广工作。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和实施情况,应一季度或半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一次,并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应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在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方面作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发给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十一条 凡经过评审(包括必要的试验或鉴定步骤),决定采纳的确有实施价值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案,可根据预计经济效果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首创还是移植等情况,先给予五至十元的奖励。待项目成功,取得实际经济效果后,再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一般按从采用时起一年的经济效果大小,分为以下六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一百万元以上 一千元至二千元 证书、奖状
二 十万元以上 五百元至一千元 奖状
三 一万元以上 二百元至五百元 奖状
四 五千元以上 一百元至二百元 奖状或表扬
五 一千元以上 二十元至一百元 奖状或表扬
六 五百元以上 十元至二十元 表扬
年经济效益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设特等奖,奖金为五千元以上,并颁发证书及奖状。
凡年经济效果在五百元以下,已按本细则第十一条予以奖励的,不再另行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的年经济效果,是指采用单位扣除实施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后,一年新增的实际经济价值。该价值由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计算核实,上级财税部门负责监督。一项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同时应用于多机台,其计算方法按多机台创造的年
新增经济效果总和计算。
第十四条 凡属在本单位首次按现成资料学习、推广外厂、外地或外国的成熟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有贡献人员,也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标准,降一个等级奖励,但不得低于六等;学习和推广外单位技术,确有重要创造和改进的,可按其经济实效评定等级,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等不能直接以经济效果计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明显,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通过有劳动保护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的评审组织研究,可奖励二十至一百元。效果突出,意义重大的,可不受一百元的限制。
第十六条 奖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个人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金应给予个人。
(二)集体提出和完成的项目,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应视项目完成人数多少而定。总人数在五人以下的(含五人),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少于总额的50%,总人数在五人以上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
金不得少于总额的30%。
(三)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同一机台两班以上实施的,为鼓励推广者,应将其余班的操作者列为“应用协作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市、局、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厂际之间的技术协作活动,提出和完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含有偿转让项目),也应参照本章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凡已按本细则获得奖励的项目,一般不应再申报其它奖励,已获得其它规定奖励的,不再按本细则给予奖励。但同时符合向国家申请发明奖条件的,可另行申报。
第四章 审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提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以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登记表(见附表)为准,同一项目奖励最先提出者。各单位评审组织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进行评审,并将结论及时通知本人。建议人和评审组织发生争议时,可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凡被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经过试验或鉴定,连续正常使用满三个月后,才能按本细则第十二条申报奖励。
项目纳入工艺投产后,从投产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仍可获得该项目新创造超产部分的超产奖。
第二十条 奖励审批权限:特等奖由市政府审批并颁发奖状;一等奖由委(办)审批并颁发奖状。特等奖、一等奖由评审组织颁发证书;二等奖由局或局级公司审批并颁发奖状;三、四、五、六等奖,由采用单位审批并颁发奖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凡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评定奖励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者,应将其材料记入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职称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凡决定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列入本单位的实施计划,限期完成。不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用,生产单位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由该项目所得经济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或无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项目的实施费
用,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奖金由取得经济效益的采用单位支付。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费,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奖金,由该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收入中列支。该项目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奖金的,差额部分由事业费中列支。该项目无经济收入的由事业费中列支。本单位和本系统无法处理的合
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采用后由采用单位给予奖励,并将开支情况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修,未经原审批组织同意,不得擅自拆除,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扣回已发的奖金;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委、局、公司、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贯彻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
类别号:
---------------------------------------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
|----|------|---|---|---|---|----|----|
|技术职称| |工 资| |职 务| |政治面目| |
| | |级 别| | | | | |
|----|--------------|-----------------|
|专 业| |学 历 |
|或工种 | | |
|----|--------------|-----------------|
|技术专长| |工作单位| |
|-------------------------------------|
|登记项目名称| |
|-------------------------------------|
|项目简要内容: |
| |
| |
| |
|-------------------------------------|
|预计经济效益: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登记表仅作为项目提出的原始统计依据。
由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完成者填写。
(2)类别号系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分为六类(详见
本细则第三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如同一类别的项目同时搞了多项,也可标明
顺序一并填在一张登记表上。
附表二: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报告表
类别号:
---------------------------------------
| 项目名称 | |完成单位名称| |
|------|----------------|------|------|
|主要参加人员| |经济效益数字| |
|-------------------------------------|
|项目内容摘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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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评审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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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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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只用于登记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由项目单位的评审小组填写。
(2)类别号系根据项目具体内容分为六类(详见
本细则第三条),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经济效益数字系指细则中所定义的项目一年
新增经济价值金额数及该项目所获的奖励等
级数。
198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