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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25:48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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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03号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现予以公告。

  附件: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其包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包装
(一)必须是不透水、防泄漏的主容器,保证完全密封;
(二)必须是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
(三)必须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吸附材料必须充足,能够吸收所有的内装物。多个主容器装入一个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装。
(四)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菌(毒)种或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等信息。
(五)相关文件,例如菌(毒)种或样本数量表格、危险性声明、信件、菌(毒)种或样本鉴定资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应当放入一个防水的袋中,并贴在辅助包装的外面。
二、外包装
(一)外包装的强度应当充分满足对于其容器、重量及预期使用方式的要求;
(二)外包装应当印上生物危险标识并标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开!”的警告语。
注:生物危险标识如下图:

三、包装要求
(一)冻干样本
主容器必须是火焰封口的玻璃安瓿或者是用金属封口的胶塞玻璃瓶。
(二)液体或者固体样本
1. 在环境温度或者较高温度下运输的样本:只能用玻璃、金属或者塑料容器作为主容器,向容器中罐装液体时须保留足够的剩余空间,同时采用可靠的防漏封口,如热封、带缘的塞子或者金属卷边封口。如果使用旋盖,必须用胶带加固。
2. 在制冷或者冷冻条件下运输的样本:冰、干冰或者其他冷冻剂必须放在辅助包装周围,或者按照规定放在由一个或者多个完整包装件组成的合成包装件中。内部要有支撑物,当冰或者干冰消耗掉以后,仍可以把辅助包装固定在原位置上。如果使用冰,包装必须不透水;如果使用干冰,外包装必须能排出二氧化碳气体;如果使用冷冻剂,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保持良好的性能,在冷冻剂消耗完以后,应仍能承受运输中的温度和压力。
四、民用航空运输特殊要求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的有关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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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3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黄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黄石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市建成区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黄石市建成区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属黄石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养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管养单位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管养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黄石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
(一)改良土壤,修理护坡;
(二)浇水抗旱,排水防渍;
(三)施肥复壮,防治病虫害;
(四)修剪、补洞、围栏、设保护支架。
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管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由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对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黄石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黄石市城市绿化园林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黄石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黄石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黄石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养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管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黄石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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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


 
 
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3)110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绍兴市市区中兴中路北段道路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

  为加快旧城改造,改善市区的交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在近期实施中兴中路北段道路的房屋拆迁。为有效实施拆迁,按照《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和《绍兴市市区中兴路开发建设房屋拆迁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次拆迁的实际,特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标准
  拆迁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对象和标准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办理;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绍兴市市区中兴路开发建设房屋拆迁试行办法》办理。对按政策规定属于安置对象的沿途营业网点,给予安置补助费确不能解决谋生问题的,适当照顾解决一定的营业用房,但须自行周转过渡半年,过渡费按《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办理。
  二、住宅房屋的安置地域
  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均外迁安置到绍兴经济开发区、昌安、严家潭居住,外迁确有困难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可安置在城内现有的旧房中。外迁到开发区、昌安的(正式户口常住人口)人均增加使用面积2平方米,外迁到严家潭的人均增加使用面积1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的安置形式
  本次拆迁安置的住宅房屋原则上一步到位,考虑到安置房刚建成,又临近春节,立即搬入有所不便,一次性补贴大户(四人及以下)每户600元,小户(三人及以下)每户300元,作为对目前装修困难的临时过渡补贴。
  以上住户须在九四年二月五日前搬迁完毕并交钥匙,逾期取消补贴。安置旧房的不予补贴。
  四、居民住宅的安置原则
  对居民住宅的安置仍采用“住得下,分得开,同性可同室”的方法。
  对住宅房层次的安排仍体现“压缩安置面积层次上照顾”的原则。凡原住宅面积大于或相当于安置面积的,可在安置房源中任意地段、幢号、层次中选择房号;凡须增加面积5平方米及以上的,老弱(55周岁以上)和病残的在低层次(二楼及以下)安置;其他的均在高层次(五楼及以上)安置,对其中增加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应在顶层安置。同等条件下,与拆近单位先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可优先择房。按本规定第二条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原面积基数。
  五、住宅房屋自选办法
  按照安置标准和原则,本次拆迁安置采用“公布房源,分档自选,一次商定,优先择房,违约无效”的方式,即各住户可在公布的房源中,在可获安置的同套型、同档次范围内,先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一经商定,可自主一次性选择地段、幢号、房号,若选定房号后,未能按时履行已达成的拆迁协议,原选择的房号不予保留,房票自动失效。
  六、提前搬迁奖励的发放规定
  凡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前搬迁完毕并达到可拆房程度,各居民大户(4人及以上)每户奖励1000元,小户(3人及以下)每户奖励500元,凡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前搬迁完毕并达到可拆房程度的按以上标准的50%计发。
  非住宅房凡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前搬迁完毕并达到可拆房程度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励15元。
  七、搬家补助费
  本次拆迁发放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人均30元,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一次性发放。
  八、住宅顶层补助费
  对安置到顶层居住的住户,发放顶层补贴费,大套补贴1000元,中套补贴800元,小套补贴600元。
  九、空关房,压缩安置部分面积的私有住宅房屋,以评估的重置价乘1.5 系数予以作价补偿。
  十、拆迁安置补偿继续采取“四公开,一监督”方法,即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和规定,办理手续的程序,安置房源,安置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拆迁安置中如发现住户有虚报人口,瞒报另有住房等情况,一经查实,所引起拆迁协议变更和房号调换的责任由住户自负。
  本具体规定是对《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补充,未尽之处按《实施细则》和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绍兴市中兴路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