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15:19  浏览:94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4〕13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二月九日
 
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培育差异竞争优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升工业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工业技术改造。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使用范围
  1、市区工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2、国家、省技术创新项目配套补助及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3、市区特色行业(汽摩配、医药、乳制品、工量具及新兴产业)发展资助;
  4、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环境、资源(能源)供给影响较大的技改项目(如水泥、冶炼、实心粘土砖等)、福利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和在市区外实施的技改项目,不享受资助政策。
  (二)申报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按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管理),并按期竣工投产;
  2、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市区工业经济发展;
  3、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技改项目应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资助标准
  (一)技改项目资助
  1、技改项目资助资金以当年实际完成的20世纪90年代先进设备投资额为计算依据,其资助标准如下: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
  (2)市重点优势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市区特色行业除享受前条资助政策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
  2、对引进20世纪90年代国际先进设备(技术)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按进口设备(技术)额的10%给予资助(与技改项目资助不重复享受)。
  3、对利用余热发电或实现集中供热且上网电量在市区消化的项目,视同特色行业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按期竣工投产、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当年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其资助标准如下:
  (1)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资助50万元
  (2)单个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资助100万元。
  5、单个企业技改项目年资助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进步资助
  1、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按国家、省级补助额的60%给予配套。
  2、对国家、省级技术进步优秀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对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应用项目,其项目软硬件投资额视同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助。
  4、对面向产业集群的行业技术中心、质量检测中心、加工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特色行业发展资助
  (1)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20万元;
  (2)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30万元;
  (3)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50万元;
  (4)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资助80万元;
  (5)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资助100万元。
  (四)购买自备发电机的资助
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自备发电机,并履行申报手续,经验收合格,按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购置的自备发电机,按购置费的5%资助。
四、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资助方式
  1、市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助资金;婺城区、金东区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的技改项目,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资金,区财政按照市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同时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2、企业技术进步和特色行业发展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3、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二)资助资金拨付程序
  1、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资金实行“立项时预拨、竣工后结算”的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凭市经贸委重点技改项目立项批文,预拨50%资助资金,其余50%待项目完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金华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随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区属企业经区经贸局(经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经贸委、财政局各一份,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按季进行结算。
  2、市财政安排的市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市财政安排的区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落实后拨付,市重点优势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其它企业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在市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后,连同配套资金(包括市重点优势企业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给企业。
  3、企业技术进步奖励资助、特色行业发展资助及100千瓦以上(含100千瓦)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100千瓦以下的自备发电机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的监管
  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市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变更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助资金的,全额追缴奖励资助资金,并视情取消享受财政各项奖励资助资金资格。
  六、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市政府金政〔2003〕4号文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四年六月九日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不超过收费总额的02%,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



第八条 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三条 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的,经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各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及使用情况按年度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均衡、足额入库,现就证券交易印花税几个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
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
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

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 |||||||||||||||||
---------------------------------

----------------------------------------------------------
|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
|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 | |
|--------------------------------------------------------|
| 应 税 |本期交易(转让)|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金 额 |交易金额|(‰)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
|A种股票 | | | | | | |
|---------|--------|----|----|-------|---------|---------|
|B种股票 | | | | | | |
|---------|--------|----|----|-------|---------|---------|
|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代扣代缴人签章: 税务机关征管人员:



199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