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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20:35:52  浏览:8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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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4〕18号)


                    常政发〔2004〕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渡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常德市鼓励高级人才来常创业和工作办法》(常政发〔2000〕23号)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

             常德市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来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系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的,特别是烟草、铝材、林纸、珍珠、建材、机电、电力、食品、纺织、医药、盐化工等重点产业急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外国专家;

  (三)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六)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的发明专利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坚持市场化配置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政府实行宏观指导,协调组织和社会化服务。

  第四条 引进方式由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各项手续。

  第五条 待遇:

  (一)自愿来本市落户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配偶及随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可随迁,允许在全市范围内按其实际居住地就近办理入户;自愿到本市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

  (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免于招聘考试;单位编制已满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增编手续。

  (三)引进到我市直接从事重点产业科研、生产、经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合同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由同级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标准为:博士、正高职称每人2万元,副高职称每人1.5万元,硕士每人1万元。

  (四)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子女需转入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允许择校(园)入学。

  (五)引进到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市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按实际在本市居住时间计算)5000元的生活津贴;引进到我市直接从事重点产业科研、生产、经营,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正式合同的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发放期限为2年)。生活津贴由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人事部门每年发放一次。单位可以和当事人约定补贴。单位补贴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不受本条的限制。

  (六)对辞职、离职后正式调入(落户)我市,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重新录(聘)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聘)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七)引进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硕士,其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缴纳(最长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审定,由人事部门牵头,科技、财政、教育等部门参与。

  (二)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使用与管理,市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服务和督促落实有关政策。

  第七条 各区、县(市)可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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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2]76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委编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省委编办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为了确保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进度,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运营效益,在总结近几年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成本管理,提高公司效益

  (一)成本定额。由省财政厅核定成本定额标准。各高速公路路段公司(以下简称路段公司)成本总额,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成本定额标准、里程、路况等因素分解下达。

  (二)工资总额。根据我省各地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合理确定路段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含养老保险等工资附加)。在定员内增人不增资,减员不减资。对突破工资计划的单位,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扣减,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工资有节余的单位,节余部分可留作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路段公司在计提工资附加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计提和缴交,不得挪作它用。

  (三)养护成本定额。根据里程、构造物等路段情况,核定路段公司养护管理成本。高速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养护生产任务由高速公路专业养护队伍承担,路段公司不设常年性养护队伍,不在养护经费中开支人员费用。高速公路大中修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内部竞标等方式选择施工队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另行制定。
  (四)行政等其它经费定额。路段公司行政办公等其它经费,根据省定标准,列入年度预算。车辆等重大设备的购置必须单列,并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五)严格财经纪律,完善财务制度。路段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定额、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及财产和资金管理制度。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路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系统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开源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高速公路大中修费用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负责制定。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抄送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等有关部门。

  二、深化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机制

  (一)路段公司是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应遵守《公司法》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规范运作。

  (二)路段公司享有用工自主权。重大用工计划和方案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路段公司应依照《劳动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依法选择路段公司管理者。路段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由控股方推荐,商各主要股东单位同意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理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择优聘任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约束机制,路段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各主要股东单位负责对董事会成员的考核。

  (四)加快路段公司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人才激励和管理制度。提倡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实行多种用工形式、多种劳动合同期限。运营期短期用工应占路段公司总人数8%以上,建设期应占路段公司总人数35%以上。

  三、实行定员管理,合理配备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劳动定员标准》,根据里程、开通的车道数和四班三运转等因素,制定各类定员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建设期工程量和运营期实际开通车道、车流量等,结合年度预算对路段公司总人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以控制成本。路政、监控和稽查人员编制实行一次审批,人员招收计划和方案报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分批到位。

  四、合理划分运营管理区域,规范运营期路段公司机构设置

  (一)合理划分运营管理区域。以收费所为基本运营管理单位,打破行政区域界限,适时按经济里程设立路段公司。

  (二)规范路段公司内部机构设置。路段公司机关原则上设3至5个部(室),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部门设置提出指导意见,经路段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

  (三)统一设立路政、稽查和监控机构。路政、监控机构按最佳里程设置,稽查机构按收费所(站)设置。全省路政、稽查、监控机构及编制由省委编办统一审批。路政和稽查机构作为省交通厅派出的行政执法机构,由省交通厅统一委托授权。

  五、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抄送省委编办、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加快发展省内钢铁工业,确保地方钢铁企业用矿,促进地方乡镇群采铁矿的发展,对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铁矿石的产、供、销、运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贵州省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
(一)贵州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省经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派人组成。省经委一名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协商抽调。
(二)联合办公室的任务:
1.组织制定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采掘铁矿石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2.归口管理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石铁路运输申报计划;
3.统筹协调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的发展和产、供、销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合办公室设在水钢驻筑办事处(贵阳市青云路8号)。
三、铁矿石生产
(一)实行有证开采。国营铁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凭证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的矿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发证,方可进行开采。
(二)铁矿石年度生产、销售、运输计划统一由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冶金矿产公司和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采矿技术政策和规定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严禁乱采、滥挖、破坏国家资源。
(四)我省当前大量开采的褐铁矿和红铁矿均属难选矿种,采富弃贫现象严重,为积极鼓励与扶持发展选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满足钢铁企业对优质铁矿石的需要,凡采用手选、机选、焙烧等办法提高贫矿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铁矿石经营管理与运输
(一)国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管理;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管理。
(二)为了做好省内铁矿石优先保证水钢和地方小高炉用矿的平衡衔接工作,每年由联合办公室牵头,由省冶金矿产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省内铁矿石秋季订货会;然后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出省铁矿石冬季订货会。
(三)凡签订供货合同,供需双方必需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联合办公室有权协调和监督。
(四)为有利于保护省内铁矿石资源,促进我省群采地矿的发展,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实行供应铁矿石回供钢材的办法。凡供应水钢的群采铁矿石,按实际供应铁矿石量的0.5%回供钢材。其中属省分成生铁部分,由省计委列入年底钢材分配计划下达专项指标回供,具体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办理,属水钢超产生铁所属铁矿石应回供钢材,由水钢自行回供;凡出省铁
矿石,按供应铁矿石量的2%由用矿单位负责回供钢材。用矿单位不能回供钢材的,一律按钢材价差进行回补,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理。以上三部分回供钢材必须主要用于扶持群采铁矿的发展,其余部分也可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挪用倒卖,从中渔利。具体管
理办法由联合办公室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2.出省铁矿石实行加收生产扶持费。其中:褐铁矿每吨加收5元,红铁矿每吨加收3元,均向用矿单位收取,属乡镇集体、个体生产的出省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收取;属国营矿山出省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收取。两公司收取的矿山生产扶持费如数上
交联合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滚动使用,用于乡镇集体、个体矿山改造。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80%,用于管理费的开支不得多于20%。
(五)我省铁矿石铁路运输计划,实行联合办公室归口管理。省经委、贵阳铁路分局凭联合办公室运输专用公章安排铁路运输计划。具体办法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



198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