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ⅳⅳ
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促进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实现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使用或主要使用国有资金(含国有融资资金)建设、事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的骨干项目,从以下六个方面的项目中选定:
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ⅴ (二)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ⅴ (三)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
ⅴ (四)重大社会事业项目;
ⅴ (五)其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ⅴ (六)本省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 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已获批准或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列为在建省重点项目;按建设程序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批准开工的,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工业技改类省重点项目的开工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列为预备省重点项目后两年内未能获准开工的,暂不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名单每年确定一次。每年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对全省的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比选后,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备省重点项目与在建省重点项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省计委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的下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采用科学管理方法,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努力提高建设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在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作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省计委。省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ⅴ (一)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跟踪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参与省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ⅴ (二)对预备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协调;
ⅴ (三)组织省重点项目的宣传工作;
ⅴ (四)指导省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ⅴ (五)向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ⅴ (六)承办省政府和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ⅴ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意见或推荐省重点项目。
ⅴ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项目法人,对项目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ⅴ (三)负责项目资金拼盘中地方自筹资金或部门资金的筹措到位。
ⅴ (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的问题。
ⅴ (五)对主管的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所属的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省重点项目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有关工作的协调。省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行业主管部门与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 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主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对所承担的项目负全面责任,该领导名单应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重点办备案。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金控股的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第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建设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计划和主要阶段性形象进度计划,经省行业主管部门、省重点办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选择,以及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等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章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审批、项目用地预审、超限建筑抗震设防、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人防、审计、档案等专项的行政性审查、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厦门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省重点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报备工作,有关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同时抄送省重点办备案。省重点办应会同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省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和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
第十六条 省重点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征用土地、林地;项目建设必须厉行节约用地,大力保护环境和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省重点项目施工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应切实维护项目所在地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减少浪费,节约投资。
第十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防止贪污腐败现象。
第二十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重点办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的建设动态情况和存在问题,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办对省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向省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通报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有自筹资金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优先安排并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确保项目的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的用地。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征地费用。负责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及时交付土地,保证项目的施工需要。
第二十五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职能积极主动地指导、支持本行业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做好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省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问题,为重点项目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严禁任意阻挠、干扰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省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七条 省、市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地对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制定保障省重点项目实施的具体措施、办法,明确职责,限定办事期限和优先办理有关事项,简化各项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省重点项目创造优良的建设软环境;省重点项目按规定必须要交纳的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电力、供水、交通、邮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的用电、用水、物资运输和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机具。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现场遇到的技术问题。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供应重点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条 为省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必须按照省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为配套项目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每年对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目标计划完成差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将给予处理处分:
(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该重点项目或该重点项目所在行业前期工作补助经费;
(三)暂停该项目下一年度列为省重点项目,并责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调整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追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行政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实施的工作业绩,由省重点办通报省和设区市党委组织部门。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立功竞赛制度,对在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厂商、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新闻等单位和个人,由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重点建设功臣”称号,并由省总工会授予省“五一奖章”。
对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省、组织管理好并已经竣工验收投产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省重点建设优胜项目”称号,同时,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一次性奖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表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表彰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制定,表彰具体工作由省重点办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登记报备制度。每年底对参加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当年工作业绩、合同履约信誉情况进行登记报备,登记按信誉好差分甲、乙、丙三等,其中信誉好的甲等单位和信誉差的丙等单位在省级报刊上一并予以公布。登记为丙等的单位,自登报次日起一年内参加其它省重点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列为信誉不良情况处理。具体登记报备办法由省重点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经稽察或审计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共设施项目中使用或主要使用省级、设区市级财政性资金(含省、设区市财政融资资金)建设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省级社会事业重点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经研究视同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扶持和奖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质检办执函〔2007〕471号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总局牵头的3个专项整治行动,确保2007年年底前完成包括6个100%在内的一系列目标,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并印发你们(见附件),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目 标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负责人
完成时限
一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
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1.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并加贴QS标志。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2.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所有食品小作坊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料、不滥用添加剂、不做假冒伪劣、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和建立原辅料台帐制度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4.取缔或建议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获证后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5.加大重点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量大面广以往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查,扩大抽查覆盖面。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6.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采取整改、曝光、处罚等措施强化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7.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落实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8.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9.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落实责任,集中整治区域性质量问题。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0.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1.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2.严格获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台帐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3.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食品司
监督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14.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追踪溯源制度。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二
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基本解决无证生
产的问题;
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
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15.对辖区内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普查,建立质量档案。
质量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标准委
孙 波
12月底
16.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监督司
认监委
执法司
纪正昆
刘卓慧
12月底
17.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8.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9.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20.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产地、市场、区域,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
执法司
监督司
标准委
韩 毅
12月底
21.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22.加快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
推进办
质量司
宋明昌
12月底
三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
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
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23.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检查出口食品加工过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添加剂,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暂停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一律退货或销毁。
食品局
认监委
王大宁
12月底
24.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动植司
俞太尉
12月底
25.强化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打击逃漏检。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废物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8至12月份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检验司
认监委
王 新
12月底
26.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的玩具产品进行全面清查,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包括沙滩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管理,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认监委
检验司
刘卓慧
12月底
27.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认监委
刘卓慧
12月底
28.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和买卖检验检疫单证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
通关司
李元平
12月底
29.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李元平
长 期
四
信息报送,验收总结
报送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形成验收总结。
30.及时报送信息并完善相关制度。
办公厅
执法司
刘德平
12月底
31.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执法司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质量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 毅
李元平
12月
32.汇总各地行政执法情况、报表并报送。
执法司
通关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毅
12月
五
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33.拟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和环境条件建设指南,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9月底
34.有针对性地安排落实有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科研立项,增强技术储备。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5.组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6.组织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吴清海
长期
37.加强实验室能力评价及资质管理,逐步推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实施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措施。
认监委
科技司
刘卓慧
长期
38.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等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各业务司
科技司
各业务司领导
长期
六
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
39.制修订一批食品、消费品和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委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张建伟
12月底
40.制修订357项食品检测、182项消费品检测、40项化学品检测、143项动植物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加强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标准宣贯、标准后评估、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等工作促进行业标准有效实施。
认监委
标准委
刘卓慧
12月底
41.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长 期
42.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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