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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25:22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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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不断改善厦门经济特区的生活、工作和投资环境,创建国级卫生城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烟蒂、纸屑、果皮、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随地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在临街门(院)前堆放杂物、垃圾、废弃物容器和桌椅以及晾晒衣物;在户外自装自来水龙头或设置排油烟器具造成污染环境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或不按规定悬挂、张贴广告和宣传品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对当事人和卫生责任者分别处以罚款:
(1)在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未保持外观整洁完好、车身破损或粘染污物影响观瞻的,每部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出入市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废弃物等各种车船,因洒落、泄漏、遗撒污染环境卫生的,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3)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生产操作、摆摊设点的单位和个人,违法占道、占用公共场地的,每平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第四条 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倾倒建筑废弃物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废弃物一立方米以下的每处处以200元罚款;一立方米以上的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市区内单位和住户未落实门(院)前和责任区的卫生责任制,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集贸市场必须落实卫生责任制,场内摊位排列整齐,设置废弃物容器;场内有专人保洁清洗,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违者,对当事人或管理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下2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基建工地未履行文明施工规定,不按要求设置沉淀池、高压洗车设备及管理不善污染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设施的,除责令其清理、清洗和按规定赔偿外,对当事人或管理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非机动车每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机动车每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辆停放场(点)肮脏零乱、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的,除责令其即行纠正外,并可处以管理责任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通告由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负责监察执行,并可根据需要委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参与执行。
城市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本通告贯彻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防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对防碍、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公务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市政府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不符的,按本通告执行。



199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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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3]第11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塑料等.经征求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3年9月18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考试厅[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逐渐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关于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重要性。从1996年开始,教育部、全国考委在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进行全面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对全国开考专业进行了调整过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形成,自学考试亟需根据新情况、新要求,改进并完善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要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形式、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级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科学合理地把握质量标准。要逐步建立以主干课程为主体内容,体现地方特色,与其它教育形式及非学历证书教育相互衔接的、开放的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体系。 
  自学考试专业培养目标要坚持国家关于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规格与要求,同层次、同专业的基本要求在总体上与一般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相一致。要注重应考者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应用技术类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考试标准,要坚持基础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考核。 
  三、调整开考专业层次结构、优化课程结构,修订并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大力发展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教育。开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以专科基础上的独立本科段专业为主。各省级考试机构要积极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合作,探索与高职高专教育及其它高等教育形式的相互沟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教育途径与模式,以满足人们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愿望。全国考委将根据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制定本科专业的开考规划,尽快公布一批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各地考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开设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本科专业,报经全国考委审批。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课程考试以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为主。各地要将发展本科专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
  四、逐步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相互衔接。在制订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时,要主动加强和部门、行业的联系与合作,充分考虑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有机结合,适应社会对教育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强自学考试的适应性。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项目中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层次和规格的课程,可在自学考试的相应专业的专科或本科专业中承认其成绩及学分。各专业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课程的衔接,一般以4-6门课程为宜。要大力推进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与自学考试课程的衔接和替代。
  五、专业建设工作要主动适应农村人才培养的需要。要从农村的实际需要出发,对自学考试面向农村的专业在培养目标、规格、课程设置、考试内容、学习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和调整,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有条件地逐步调整专科专业的审批权。对于自学考试机构健全、考务考籍管理规范和建立有科学规范命题制度的省级考委,经全国考委授权,可获得专科专业的审批权。获得专科专业审批权的省级考委,要建立专业设置审议机构,负责专科专业考试计划的审定工作。专科专业公共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应选用全国统一命题考试课程。经专业设置审议机构审核同意,省级考委批准的专科专业,需报全国考委备案后公布。 
  七、改革和完善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宏观规划、审定和公布专业目录及专业基本规范,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对各地专业开考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开考专业规划及专业基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订专业考试计划,确定选修课程,并按专业管理权限报全国考委审批或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违反全国考委有关规定自行开考专业。
  八、逐步建立开考专业评估制度。全国考委要建立专业评估小组,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省定课程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进行评估。对考试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全国考委可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改正或停考有关专业。
  九、充分发挥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主考学校在专业建设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全国专业建设的宏观规划,对各自分工的专业进行审核,提出专业主干课程的设置方案,制订一批当前急需专业的考试计划,报全国考委审定后公布。要按照全国考委的部署,做好对各地开考专业的评估工作,加强与省级考试机构的联系与沟通,指导各地的专业建设。
  主考学校应在课程设置及课程考试标准制定、助学指导、考试实施、质量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在保证教考分离原则的前提下,省级考委可委托主考学校选择少量实践课程实行自主命题。主考学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实习基地,向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开放。继续开展专业主考学校多元制试点,遴选一批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高职高专院校作为主考学校。 
  十、加强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队伍是推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开考专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专业类型不断增加,自学考试专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专业建设的改革与发展。专业管理与队伍建设是自学考试业务和政策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各级自学考试机构,特别是全国考办和省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保持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进行必要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建立一支有较高业务和政策水平的专业管理队伍。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