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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10:44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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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事业局 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为促进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关系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友好和互相谅解的精神,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内进行合作。

  第二条 双方交换科学、文化、体育、音乐、戏剧、儿童、青年等广播节目,并附有中文、意大利文或英文说明材料。

  第三条 双方交换时事、科学、文化、体育、地理风光、儿童等电视节目,(影片或录像带)并附有英文或法文解说材料。

  第四条 双方应无偿提供本协定规定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如某些节目的播出需要向第三者付款时,寄送一方应事先通知接受一方。

  第五条 双方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各自酌情使用,但遇有任何修改或删剪,都不得改变其愿意;如需向第三者转让,则应征得寄送一方的同意。

  第六条 经事先商定双方可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工作人员、记者等进行友好访问、实习、交流经验或采访,费用另商。根据对等的原则,接待一方要尽量给对方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技术协助。

  第七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双方愿就共同感兴趣的题材,探讨联合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可能性。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定,双方日常的业务联系,原则上应由双方各自的对外事务部门负责。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意大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       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
     张 香 山            塞尔焦·扎沃利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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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暂行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把边境口岸集镇建设成为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集镇,以适应和促进边疆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促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扩大对外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口岸集镇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人员、货物、交通工具了入境的所在地。
第三条 凡在边境口岸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边境口岸集镇建设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和管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规划是指导口岸集镇有计划地进行建设的法律依据。所有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都必须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会同地(州)城乡建设和口岸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挥各自的特长和优势,做到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体现地方风貌、民族特点,注意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点。
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应俦考虑边境口岸管理部门(包括边防、海关、商检、卫生检疫等)的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到联检设施配套。
第七条 边境口岸集镇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各项设施、居民自建住宅以及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外商在边境口岸集镇开店、办厂等活动,需要建盖永久性建筑的;必须向集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到集镇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缴纳村镇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费后,方可开工进行建设。
第九条 边境口岸集镇各类建筑物的设计,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当地周围环境相协调,注意保持和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十条 边境口岸集镇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有领导同志分工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和解决口岸集镇建设中的问题,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县、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十一条 边境口岸集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管理机构或者配备村镇建设助理员,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边境口岸集镇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边境口岸所在县,应对边境口岸集镇实行统一征地、拆迁、勘测、设计和施工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搞好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边境口岸集镇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
第十四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和建设部门在资源可能的情况下应列入计划,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边境口岸集镇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当地发展经济,扩大积累,广辟财源,自行解决,同时,各级政府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十六条 边境口岸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政府投资外,不足部分可采取以下方式集资:
一、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公共受益、大家出资的原则,组织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出工、出料。
二、对已建成的公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对拟建的公用设施征收配套费,专款专用。
三、收取村镇房屋规划建设管理费。
四、吸收国内外企业、个人和集镇周围地区边民的投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每年用于边境口岸集镇建设的补助经费和计划项目的安排,应会同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拟定,确保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有关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边境沿线附近未设口岸的建制镇、集镇、边民互市等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5月2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职责和若干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职责和若干问题的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9年7月3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的领导,理顺办事处、联络处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办事处、联络处的建设,适应工作的需要,特拟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驻外办事处、联系处性质和隶属关系
1.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系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委托的职权;为副县级事业建制;属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2.有关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由贵阳市人民政府以外经济合作办公室管理▲。
3.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同时接受驻地政府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当地办事处的管理。
二、驻外办事处、联系处职责和任务
1.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和驻地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2.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促进和沟通贵阳与驻地城市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联系;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做好组织协调和牵线搭桥工作。
3.广开渠道,注重调研,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驻地城市改革和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措施、办法、动态等信息资料。
4.密切与驻地城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北京联系处要密切与国务院各部、委、办的联系),加强与各兄弟办事处的业务和信息交流,促进贵阳与各兄弟城市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5.对贵阳市驻外地城市的企业,进行协调、服务、检查、指导。
6.积极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办理代购、代销、代运和物资调剂业务,做好服务工作。
7.联系贵阳籍以及过去在贵阳工作过的同志,为振兴贵阳作贡献。
8.对贵阳市企事业单位派往驻地城市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加强联系,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9.做好办事处、联系处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行政、业务、财务管理,加强和完善内部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使之成为精干、多能的工作机构。
10.及时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11.为市级各大班子领导同志外出提供服务,搞好接待。
三、驻外办事处、联系处人员编制、干部、任命及福利
1.贵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五个办事处、联系处,编制共三十五人(不含临时雇佣人员)。各办事处具体配备人数,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任务确定。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派驻办事处、联系处的主任,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政府任命,副主任由政府办公厅任命。
3.派驻办事处、联系处人员原则上实行轮换制,一般两年轮换一次,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或缩短轮换期。
4.驻外办事处、联系处聘请的临时人员,应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制。
5.借调到各办事处、联系处工作的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时享受驻地出差(按日历天数计算)补贴。当地聘请和在贵阳市雇请的临时人员按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6.在驻外办事处、联系处工作期间的调资、评定技术职称,由原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负责办理,所在办事处、联系处要提供其驻外期间的工作表现。干部、职工、编制、工资福利、年终统计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办理。
7.驻外办事处、联系处工作人员(除临时雇请人员外)均按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夫妻两地分居的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有休假和探亲假共同使用的,仅享受一次性交通费报销。当年不休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驻外办事处、联系处被轮换的人员,在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需离职或退休者,亦由原单位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有关部门负责协助。
四、驻外办事处、联系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1.驻外办事处、联系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2.各办事处、联系处要将各自的工作任务列入目标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表现好的,批评鞭策后进的。
3.驻外办事处、联系处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组织学习政治、业务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树立廉洁、高效、求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4.各办事处、联系处要建立会议、汇报制度。半年一次书面汇报,年终写出总结报告。
五、驻外办事处、联系处财务经费管理
1.本着勤俭办事,节约开支的原则,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由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办事处、联系处核拨经费。
2.办事处、联系处工作人员(含负责人)出差、探亲、休假、轮换、调离(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交通和住宿标准,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贵阳派驻办事处、联系处的人员来筑出差,差旅费报销、住勤补贴减半发给。
4.各办事处、联系处为企业开展代购代销、牵线搭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劳务费,可拿出一部分改善职工福利。



198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