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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14:49  浏览:8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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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及《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市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04年11月18日前郑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投入运行。

(二)2004年11月底实现全市一、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率100%。

(三)2004年12月底实现市区及县(市)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四)2005年2月底实现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98%以上。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负总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应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应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三)市环保局、卫生局、公安局、市政局、交通局、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全市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2004年11月底前,市区和县(市)城区的各医疗卫生机构2004年12月底前,停止使用其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2005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置。(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负责)

(二)全市一、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在2004年11月底前,市区和县(市)城区的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2004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在2005年2月底前,与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处置合同。(中央驻郑单位、省属和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

(三)各医疗废物产生机构必须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集中处置,禁止将医疗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卫生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

(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限定的集中收集处置日前,建设或设置医疗废物临时存放仓库、存放池或存放桶,实行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非医疗废物收集、贮存。(环保部门牵头,卫生、市政部门配合)

(五)医疗废物包装容器以及贮存、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做到防渗透、防扬撒、防破损、防雨淋等安全措施,必须达到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环保、卫生部门负责)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环保、卫生部门牵头,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七)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环保部门牵头,行政执法、工商、卫生部门配合)

(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环保、卫生部门负责)

(九)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按规定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并按公安部门限定的路线、时间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公安、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物价部门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环保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郑州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把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制定出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如期完成。

(二)强化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权。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政府环保、卫生责任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新闻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长期的、正面的宣传报道,使全市人民都能够真正认识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对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意义。同时,对一些擅自买卖、收集、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经营单位要进行追踪报道,揭露曝光。

(四)严格奖惩措施

市政府将不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措施得力、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对推诿扯皮、措施不力、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除了扣除其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相应分值外,还要按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郑文〔2004〕252号)的要求,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或评先,取消其单位年度各种评先资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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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分析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案外人无视法律尊严,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阻止执行人员(包括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法罪活动,简称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
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法现象十分普遍,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几乎没有哪个执行法院、哪个执行人员能够幸免。研究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如何预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在暴力抗法过程中,执行人员轻则被侮辱、诽谤、诬陷,重则被打死、打伤,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被毁损、抢夺。暴力抗法事件的频频发生,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肖扬院长曾在一个反映暴力抗拒执行的文件上批示:“人民法官保护人民,但谁来保护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法官?三思、慎思!”
一、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成因
构成暴力抗法的社会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
1.权力腐败造成干群关系、警民关系恶化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阶段,以往正常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秩序受到了冲击与破坏,这不仅使原来隐蔽的腐败现象显现出来,而且迅速地传播与蔓延。人民群众对层出不穷的各种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群关系、警民关系。人民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程度大为降低。暴力抗法一般以人多势众为标志,它的组织者、指挥着往往以法院、法官腐败为借口进行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很容易信以为真,成为暴力抗法的支持者,酿成暴力抗法的严重后果。
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法院执行
一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乡镇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甚至阻挠执行。他们无视中共中央1999年的11号文件,当法院执行他们所在地的企业时,不仅不给予配合、支持,还在背地里怂恿企业抗法,有的甚至公然指挥对抗。笔者所在的法院在执行某乡镇的企业时,因遭遇企业抗拒,拘留了几名妨碍执行的职工,该镇党委书记竟然指挥企业职工将执行人员悉数扣留,并要求交换“人质”。执行人员被扣留期间,企业职工有恃无恐,对执行人员进行肆意侮辱,地方保护主义莫此为甚。
3. 普法力度还不够深入持久,行为人法制意识十分淡薄。由于公民特别是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以往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绝大多数案件均发生在乡村。这些被执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
暴力抗法行为人的法律文化意识极差,不清楚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河南省新安县八名执行人员在一次扣押船舶的过程中,有两名执行人员被债务人及其召来的村民打落黄河致死,债务人等聚集了近千人还赶到医院,将被打伤正在病床上的其他六名执行人员拔去针头,掀翻到地上继续殴打。
4.对暴力抗法缺乏打击力度
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有数据显示,在全国法院2001年10月至2003年11月的483名暴力抗法者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41人,仅占10.2%。法制的统一被严重破坏,这种“网开一面”的作法,遗患无穷。
5.部分执行人员执法行为简单、粗暴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队伍的素质还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一些法院重审判、轻执行,更是着意把素质较差的放在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这就导致执行队伍的素质先天不足,很难保证执行行为的公正、文明。一些执行人员国情、民情意识淡薄,对执行环境的优劣缺乏判断能力,对暴力抗法的苗头不能敏锐地察觉,更不能控制局面。有的执行人员甚至滥用职权,野蛮执行。执行行为的不规范、不文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暴力抗法。

6、宣传力度不够。对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没有积极宣传这些案件,让人民群众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没有得到好下场,受到了法律律更加严厉的惩罚,从而使那些想抗法者置若罔闻,这样使得一些暴力抗法事件有禁不止。
除了上述原因以外,司法权威的缺乏,执行立法的缺失,裁判不公,执行体制、机制的落后造成的执行方式粗放化,法院执行机构缺乏快速应变能力等都与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不无关系。
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防治
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性质极其恶劣,危害极其严重。每一起暴力抗法事件如不能妥善处理,都将对执法环境造成灾难性的损害。因此,研究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防治办法十分紧迫也十分必要。
1.教育是根本,以教育铸就民族的法律信仰,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
暴力抗法的频频发生,凸显出我国法制化程度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要法治,首先要让人们相信法律。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氛围。
2.考核是手段,以考核推动党政机关、基层组织以身作则,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形成对暴力抗法的防治体系。
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垂范,带头执行集中体现人民和执政党意志的国家的法律,没有任何理由以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妨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更不能纵容、组织暴力抗拒法院执行。须知,“法治不行,自上坏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生活包括执行法律方面的表率作用,古今一理。制定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的有效办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宠爱的、庇护的被执行人是暴力抗拒执行的喜好者,是暴力抗拒执行的积极分子。从根本上铲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办法是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促成司法独立地位,改革人民法院的人事和机构,改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在人事任免上由上级法院决定后提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免,将法院的管辖与行政区划的设置脱钩。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由中央财政单列。在现阶段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办法是执行法官搞好社会联动,寻求全方位支持。既法院首先应主动、全面、及时地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执行情况,取得他们信任、支持,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地方、部门保护,批条游说之行为公开暴光,使他们不敢当、不愿当抗拒执行者的靠山。
为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江西省乐平市尤其是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难以执行的状况,年初再出硬招,坚持把支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列入各乡镇和市直单位综治目标考评,年度内未完成应支持协助执行任务数的80%,综治达标“一票否决”;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取消综治年度评先资格,并对其负责人实行“黄牌警告”。被亮“黄牌”的单位负责人,一律不准提拔任用和晋职晋级。江西省乐平市的这一举措堪称以法治市的杰作,它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乐平市,暴力抗法已丧失存在的基础。可以说,凡是执法环境好的地方,其经济建设水平一定较高,投资环境相对优越;凡是执法环境恶劣,暴力抗法盛行的地方,其经济建设水平一定落后,投资环境就很差。江西省乐平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带头执行法律,支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必将形成对暴力抗法的合围态势,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
3.惩治是关键,以惩治打击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用刑罚手段维护执行秩序。 为执行工作立法,增强法律威慑力,加大强制执行措施的惩戒力度,使当事人不敢越雷池一步,自觉履行义务。
首先,制定《强制执行法》,对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各个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规定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罚款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单位罚款幅度同时处罚,罚款与拘留并处的应同时执行,拘留可以连续使用。
其次,修改刑法,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绝履行义务款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组成清算组,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对自然人不能履行义务者,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同时规定其不能高消费,只能在当地基本生活保障线上生活,一旦超出此线,视为欺诈,处于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以下2倍以下罚金。
暴力抗法危害如此严重,绝不能予以姑息迁就。追究暴力抗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论行为人的阻碍行为是否影响了判决、裁定的执行,不能因为案件能够执结就认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忽视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应属于拒执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又属于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情形,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就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在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应当区别于其他犯罪的追究。“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本可由法院自行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现行法律改变了法院直接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从逻辑上说是矛盾的,法理上也不通顺。因此,在法律不再改变的情况下,公安、检察机关对于本罪的追究只宜作形式审查,非因法院执行程序的重大错误,不得不启动、拖延或终止追诉程序;执行人员对不得不执行且有发生暴力抗法可能的案件在已采取防范措施尚不足以制止的,一定要依靠现代科技,依靠群众和基层组织,注意收集行为人的犯罪证据。要建立暴力抗法事件报告制度。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必须向地方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报告,以期引起各界关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况也须报告。
4.改革是出路,以改革促进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构建法院执行的权威,使暴力抗法无机可乘。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保证通讯、交通、戒具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上争取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各级法院本身已要物质力量在统一调配和指挥下,以十分的运作规模,造出二十分的执行效果。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尚处在一个比较困难的阶段,不仅有外部因素造成的困难,立法上的缺陷,也有内部因素造成的困难。人民法院一方面要谋求外部环境的优化,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就是要立足改革除弊兴利。通过改革规范执行秩序,规范执行行为,切实改变少数人乱执行的状况。要努力培养执行人员的“双刃”功能,既要会做执法工作,又要会做社会工作。通过对执行工作体制、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执行方式方法等坚持不懈的改革,伴随我国法制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构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境界,使暴力抗法无从发生、无机可乘。
除了以上几点防治措施外,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提高审判质量等也十分重要。暴力抗法属于社会顽症,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根治暴力抗法需要集社会各界之力,走综合治理的道路。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皓
参考书目:
1、《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现状及分析》赵金城、催照铭著;
2、《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分析及防治》邵国荣著。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85号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

  另据该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含铅焊锡废渣属性认定及处置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含铅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且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包含处置该项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置。违反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