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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6:52:47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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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村镇建筑工匠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按照规定承担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村镇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1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除外)。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优化环境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乡镇企业的合理布局,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适当集中发展,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相互衔接。已编制的村镇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一致、不衔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土地、农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并按规定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
调整规划不得减少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和耕地总量。
第七条 严格控制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发展规模。
村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应当根据县域规划和乡(镇)域规划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扩大村镇建设规模。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县域规划、乡(镇)域规划时,对布点不合理的村庄可以适当调整。
调整村庄布点,必须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
村庄布点的调整应当按规划逐步实施。因调整而迁移的村庄,其土地应当及时复垦还耕。
第九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土地、农业、工商、交通、水利、乡镇企业、卫生、文化、教育、环保、民政、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具体工作由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办理。村镇建设办公室或村镇建设专职管理人员业务上受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并纳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村庄、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年限为十至十五年,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和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年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编制任务的,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编制。
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进行续编。
未编制村镇规划和村镇规划已到期而尚未续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该村镇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分别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的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实施规划给村(居)民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条 村镇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项目确需安排在村镇规划区外的,其选址必须由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
第二十一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应当建造公寓式住宅。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提倡建造公寓式住宅和联立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在村镇规划区内,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村镇建房用地面积标准。超过标准的,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根据村镇规划要求,村民异地新建住宅的,除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按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引导建房户按照规划联户共建联立式住宅、公寓式住宅。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生产经营性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审批手续。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的,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必须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集镇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或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必须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建制镇进行建设,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核准;对许可证内容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前述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具临时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法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办理有关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两侧建设控制地段内进行各种非农建设。
公路建设控制地段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必须由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应当采用规定的通用设计,也可以由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严禁无证设计、超越资质等级设计,严禁无设计施工。
第二十九条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由省建筑标准设计单位组织编制,并报省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村(居)民二层以上住宅的通用设计,由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报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建工程。
第三十一条 村镇建筑工匠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按照规定承担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第三十二条 村镇各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村镇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施工操作规范和验收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村镇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镇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村镇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建制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条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村镇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镇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六条 村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绿化造林,美化环境,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
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专用绿地,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建制镇、集镇应当配置环境卫生人员;村庄的公共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村镇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垃圾集中处理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倾倒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并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九条 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按规定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在集镇新建房屋的,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费,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村镇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建制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接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对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部分有权予以拆除。
第四十三条 村镇建筑工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设计、施工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损坏村镇文物古迹、古木名树、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测量标志,以及损坏邮电、通信、输变电、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未设集镇或者建制镇的国有林场和农场的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19日发布的《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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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国妇联


妇字〔2005〕18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了确保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做好整改和巩固提高工作,全国妇联党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结合今后的妇联工作,研究制定了《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和《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充分讨论,进一步征求部分省区市妇联的意见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现将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在省(区、市)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提高工作,使妇联系统先进性教育活动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妇联工作的水平。

全 国 妇 联 2005年6月1日


全国妇联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
(2005年5月26日)
全国妇联党组

根据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要求,为将整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会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真正成为党员干部职工和广大妇女群众满意工程,党组、书记处在认真查找主要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反复研究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整改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大局中思考和推进妇联工作,推动解决妇女发展和维权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水平,不断开创新时期妇联工作新局面。整改目标:提高党员素质。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妇联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勤奋学习,牢记服务宗旨,勇于开拓创新,严守党的纪律,献身妇女事业”的具体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妇女工作,政治思想好、创新精神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的党员干部队伍。加强基层组织。把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团结一致,具有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的坚强堡垒,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把各级妇联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工作上有活力、组织上有凝聚力、社会上有影响力,深受广大妇女信任的群众组织,更好地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国家政权重要社会支柱作用。服务妇女群众。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执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得到进一步增强,组织妇女群众、宣传妇女群众、教育妇女群众、服务妇女群众、团结妇女群众的本领得到进一步提高,工作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促进各项工作。通过整改,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充分体现在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服务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中,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理论体系,妇女教育培训体系,社会化、开放式的妇女工作体系和妇女事业发展的支持体系。
二、整改责任
党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和明确各自分工责任。经研究,党组书记黄晴宜是第一责任人,在整改工作中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各级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整改工作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整改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妇女发展工作全局,进一步促进妇女全面发展。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三农”问题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落实“五个统筹”的要求,围绕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城镇妇女创业再就业、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岗妇女建功立业等工作重点,着力为城乡妇女统筹发展争取政策、协调资源、搭建平台、开展培训、完善服务。
1、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创造良好环境。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拟在“十一五”期间开展“农业标准化妇女行动”;进一步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争取政策支持,建好“中国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网”。进一步落实全国妇联与国家7部委文件精神,力争在相关培训中妇女的比例不低于40%。与国务院三峡办合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争取支持,推动重庆、湖北的20个移民县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部门:办公厅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2、加大妇女培训教育力度,提高妇女全面发展的能力。对“十五”期间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岗位安置“三个200万”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5123”培训计划(一年内对50000名有创业意愿的妇女开展创业培训;五年内对10000名已有一定农产品经营基础知识和经营规模的女经纪人开展培训,对全国2800多个县和300多个地市分管妇女发展工作的妇联干部进行业务培训)。重点扶持50个县实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师资培训和家政服务师资培训工作。分解年度目标,逐年组织实施。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单位:国际联络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进一步推动广大女职工岗位建功、岗位成才。广泛开展巾帼建功活动,进一步在行业中开展巾帼文明岗创建,为广大女职工搭建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平台。进一步关注知识女性,发挥各级女科技工作者协会、女企业家协会、女教授联谊会等组织的作用,为她们创新、创业、创造提供服务。继续组织好面向广大知识女性的评选活动。
负 责 人:陈秀榕、甄砚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发展部
责 任 人:马延军、崔郁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4、加大扶贫助困的工作力度。进一步把“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等社会公益品牌项目做大做强。继续做好农村地区贫困妇女、下岗失业妇女、进城务工妇女、特别是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扶助工作。开展妇女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坚持做好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送温暖、三下乡”活动。
负 责 人:莫文秀、赵少华、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参与部门:宣传部、国际联络部、人才开发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5、加大统筹力度,建立促进区域间妇女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推动、支持长三角16城市妇联组织和泛珠三角“9+2”妇女组织的协作,探索促进区域妇联共赢、妇女共同发展的有效机制。加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西部以及中部地区城乡妇女统筹发展工作的分类指导。推行项目化运作方式。
负 责 人:甄砚
责任部门:妇女发展部
责 任 人:崔郁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
(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作用,进一步代表和维护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代表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拓宽代表妇女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渠道,提高民主参与和维权工作水平,合理反映妇女诉求,切实表达和维护妇女利益。
6、加强源头参与。以修改妇女法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尤其是我会代表和委员的作用,积极做好“两会”提(议)案的调查研究等各项准备工作,力争使妇女儿童权益的提(议)案进入重点提(议)案。充分利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五大协调组织的作用,加大与政府的协调配合力度,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7、积极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通过开展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示范带动、监测评估、项目合作、加强办公室能力建设等工作,推动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出台相关法规政策,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两纲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
责任人:张黎明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8、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维权的工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妇女状况和民意反馈机制、妇女利益表达机制和妇女权益维护与监督机制。推广妇女代表联系制。继续坚持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信访接待日制度和局级干部、新参加工作的年轻干部参加信访接待的制度,做好妇女信访工作,推广维权协调组和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做好妇女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国家“五五”普法规划。加大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突出问题。
负责人:莫文秀
责任部门:权益部
责任人:邓丽
参与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宣传部、中华女子学院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9、进一步推动妇女参政。积极配合中组部落实中组发〔2001〕7号文件精神,加大调研和督查力度。配合中组部制定2005-2010年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继续做好女性人才储备和推荐工作。宣传妇女参政典型,激发妇女参政热情。继续开展好女部长联谊活动,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女人事司局长的联络,定期召开联谊会议,听取她们的建议。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和推进妇女人才开发的责任意识,推动各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
负责人:陈秀榕、莫文秀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权益部
责任人:马延军、邓丽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0、进一步加强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和老龄妇女工作。加强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工作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坚持联系人制度,关心老同志生活,为离退休干部多办实事,多为老同志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明确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定位和职责,加强对基层妇联开展老龄妇女工作的分类指导、服务和宣传。整合社会资源,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每年至少提交出1份有针对性、有价值的调研报告。近期组织一期老龄妇女工作培训班。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离退休干部局、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崔淑惠、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1、开发社会协同功能,在健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中发挥作用。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新型社会管理格局建设,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与妇女儿童发展有关的部分职能,在最能发挥妇联优势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领域中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中长期
(三)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妇女思想政治工作和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要按照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优势,以富有特色的工作,凝聚妇女、带动家庭、影响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12、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妇女的力度,营造妇女发展的良好氛围。构建“大宣传”工作格局,整合资源,畅通渠道,健全机制,形成声势,进一步做好向社会宣传妇女和向妇女宣传社会的工作。加强“四自”精神的宣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婚姻家庭观。进一步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建立妇联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妇联组织在一些事关妇女儿童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上的态度和有关信息。加强与中央新闻单位和主流媒体的协调配合,加大对妇联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妇女思想动态舆情反馈机制,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宣传引导、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的工作。
负责人:赵少华、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参与部门:儿童工作部、国际联络部、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3、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拓展创建领域。大力弘扬先进文化,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服务与分类指导工作。继续抓好与文化部联合创建的160个“美德在农家”示范点及“农家书屋”的建设工作;深化“学习型家庭”、绿色环保家庭等创建活动,在城市建立100个“学习型家庭”创建活动示范社区;积极开展家庭助廉教育活动,大力推动家庭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高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水平。继续深入开展家庭文化艺术节、亿万妇女健身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弘扬和谐理念,营造和谐氛围。
负责人: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4、构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长效宣传机制。发挥全国妇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讲师团的作用,积极组织讲师团成员深入各地开展国策宣讲活动;大力支持各地妇联组建国策讲师队伍,切实为他们做好宣讲的培训和服务工作。推动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中央、省、地、县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干部培训课程;进一步健全培训机制,完善国策培训教材,提高国策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对县(市)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省区市妇联领导干部的国策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培训工作的覆盖面。加强国策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分类指导,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性别意识,促进国策更加深入人心。
负责人:洪天慧
责任部门:宣传部
责任人:王卫国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作用。加强各级妇联特别是农村和社区的妇女维权热线、反家暴热线、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的建设,强化基层组织的防范调处功能,运用协商、推动、调解等有效方法,做好理顺情绪、平衡心理、化解矛盾的工作。继续推进 “无毒家庭”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妇女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人:莫文秀
责任部门:权益部
责任人:邓丽
参与部门:法律帮助中心、国际联络部
整改时限:中长期
(四)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工作,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部署,针对新形势下家庭教育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规律、新机制、新对策,以促进家庭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帮助家长提高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重点,以构建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为基础,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进程,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
16、切实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规划和指导。联合有关部委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检查评估和“十一五”计划的制定工作,不断提高家长受教育率和掌握家庭教育知识率。推进各级家庭教育学会、研究会和实验研究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每年要有一定数量的调研成果。加大对基层家庭教育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参与制定关于发展家庭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阵地建设与管理等指导性意见,推动政府将儿童活动中心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中国儿童中心、妇女研究所、中华女子学院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期
17、精心打造“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品牌。加强对这项新的主体活动的领导,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家庭、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创新实践方式,组织实施好“突出一个主题、推出一批丛书、组建一批讲师团、培训一批骨干、发展一批示范学校、表彰一批先进典型”的“六个一”工程,并与“三优工程”、“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传统项目有机结合。加强校外教育,发挥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阵地的作用。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优势,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好“双合格”标准大讨论,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让“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中国儿童中心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办公厅、宣传部、中国妇女杂志社、中国妇女出版社、婚姻与家庭杂志社、人才培训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8、大力发展社区和农村家长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推进家长学校覆盖中小学、幼儿园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社区和农村等基层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对家长学校的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力度,加快筹建全国家庭教育网校,通过多种途径,使家长学校创建率和覆盖面有较大幅度提高。加强对所属儿童教育活动阵地的管理,坚持服务儿童、服务家长的宗旨,突出德育重点,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强化实践育人功能。
负责人:张世平
责任部门: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蒋月娥
参与部门:办公厅、中国儿童中心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19、为儿童和家长办好事、办实事。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积极发展为妇女儿童服务的社会公益项目,继续推进“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组织实施好中英大龄女童项目、健康宝贝课堂·热线项目等,提高项目运行质量和效益,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为儿童和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负责人:莫文秀、赵少华、张世平
责任部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工作部
责任人:程淑琴、蒋月娥
参与部门:国际联络部、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杂志社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五)服从服务于国家总体外交和祖国统一大业,进一步深化妇女民间外交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台妇女及妇女组织之间的交往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总体外交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路线,坚持为党和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内妇女儿童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妇女民间外交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对港澳台工作的大政方针,进一步拓展内地与港澳台妇女及妇女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工作平台。
20、加强与国际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妇女民间外交优势,积极发展与各国妇女及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双边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驻华使馆和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继续做未建交国家妇女组织的工作,为促进国家关系的发展服务。更加积极、广泛地参与联合国、其他国际及区域性活动,认真举办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十周年纪念活动,不断扩大我国在国际妇女事务中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对妇联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协调、管理和服务,提高妇联外事工作水平。
负责人:赵少华
责任部门:国际联络部
责任人:张静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1、加大国际合作项目的引进力度。加大引进国际合作资金的力度,加强与驻华援助机构的沟通与信息交流,探索国际合作项目的新领域,规范项目管理,注重项目实效。
负责人:赵少华
责任部门:国际联络部
责任人:张静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2、进一步开展对港澳台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工作。注重发挥妇联港澳执委的作用,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妇女和妇女组织的交往,为促进港澳的繁荣稳定发挥作用。加强与台湾地区妇女及妇女组织的交流,不断扩大对台交流的渠道,逐步形成品牌效应。创新“中华儿女情”的活动内容,增进了解和友谊,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负责人:陈秀榕、赵少华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马延军
参与部门:国际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六)履行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妇女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妇联自身建设。要适应妇联工作对象和环境发生的新变化,切实加强妇联自身建设,坚持用先进的思想引导妇女,用健全的组织团结妇女,用创新的机制服务妇女。
23、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运动理论研究。推动把妇女运动理论研究纳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整体规划。每年确定研究重点,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妇女运动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深化对妇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用妇女运动理论研究的成果指导我国妇女运动发展的新实践。认真做好《中国妇女运动百年史》的研究和编写工作。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妇女研究所
责任人:谭琳
参与部门:各相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4、进一步整合调研资源,加强妇女工作的调查研究。整合调研资源,充实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力量,每年围绕妇女和妇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调研课题,采取上下联动方式,与地方妇联共同开展调研,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为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每年召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调研成果汇报会,适时组织优秀调研成果评选,推动调研成果转化。加强工作研究,建立工作务虚会制度,书记处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每半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分析研究关于妇女工作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负责人:黄晴宜、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妇女研究所、国务院妇女儿童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人:王乃坤、谭琳、张黎明
参与部门:各有关部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5、进一步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带妇建”,紧跟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步伐,抓住农村和社区这个重点,乡镇这个薄弱点,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这个难点,民间妇女组织这个拓展点,切实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的有机结合。加强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协作,不断拓宽团体会员范围,发挥团体会员作用。开好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研讨会,制定《新时期加强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见》和《2005-2009年基层组织建设规划纲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妇联干部的培训工作,近期在中央党校举办三期省级妇联主席、全国妇联局级干部培训班。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6、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工作的统筹力度,重点是整合妇女工作资源。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对基层妇联和直属单位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政策服务。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作经验。减少自上而下的“规定动作”,为基层工作的创新留有充分的空间,努力为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坚决精简会议、文件和活动,制定全会和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举办会议和活动的审批、备案制度以及调研报批制度。请省区市妇联主席参加的会议一年两次(执委会、主席工作会),请省区市妇联分管副主席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每年一次。切实规范和整合评比表彰活动。对一些重要的评比表彰活动,要增加数量、扩大规模、加大宣传、形成声势、增强社会影响。加大对省区市妇联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力度。今年,全国妇联将对从事妇女工作30年的干部进行表彰。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
27、切实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好地关心干部职工的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和各单位生活干事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多组织有特色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干部职工的文化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帮助家庭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形成互助友爱、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继续坚持书记处书记定期接待会内干部职工制度。坚持走访慰问离退休和患病干部职工制度,认真执行干部休假制度,继续执行好干部职工每年体检制度。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
责任人:王乃坤、苏凤杰、许向东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七)按照健全和完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工作机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妇联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着手,全面推进妇联机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8、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加强机关党建领导工作、理论学习、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扬党内民主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对机关落实党的建设长效机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
责任人:苏凤杰
参与部门:组织联络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29、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针对全国妇联干部队伍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实行分类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程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积极推行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上挂下派”等制度,不断完善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切实加强对妇联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结合全国妇联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和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双五能力”建设的任务,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全国妇联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制度,坚持每季度一次的时代前沿知识讲座制度。落实党员干部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副局级干部和处级干部5年内轮训一遍。
负责人: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责任人:马延军、苏凤杰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0、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期间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坚持问责制度、干部任用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制度。建立谈心制度,党组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部门、单位领导与分管处室的同志每年至少谈心两次。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组织联络部、机关党委
责任人:马延军、苏凤杰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1、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培训。抓住完善制度、执行制度、督查制度等关键环节,编印制度手册,开展制度培训,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机关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加强对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管理与监督。充实审计工作力量。有计划地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下半年组织财务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知识讲座。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力度,今明两年完成对资产经营目标管理责任制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开,依靠科学管理,增收节支,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负责人: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王乃坤、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2、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力度。针对直属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分类指导,从深化用人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对直属单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切实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为直属单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负责人:书记处书记各负其责
责任部门:办公厅、组织联络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八)加强党组及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切实加强各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33、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党组成员和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放在首位,建立加强学习的长效机制。党组成员和局级干部都要做到在述职中“述学”。中心组理论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确定学习主题,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每季度学习一次,并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做到理论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对党员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讲评,并把理论学习作为对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个人进行挂钩,激发党员学习理论的自觉性,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苏凤杰、马延军
参与单位: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4、进一步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组和各级党组织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凡是重大事项都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论证,在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的基础上做出科学决策。同时要健全党组、各级党组织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组织制度,确保党组和各级党组织决议的贯彻落实。
负责人:黄晴宜、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联络部
责任人:苏凤杰、马延军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35、密切联系群众,进一步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党组成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组成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在学习和工作中切实做到“六个带头”,即带头学习理论、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整改、带头讲党课、带头过好双重民主生活会。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继续坚持党组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党组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党组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每个党组成员要确定一至二个基层工作联系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要提交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
负责人:黄晴宜、沈淑济、陈秀榕
责任部门:机关党委、组织部、办公厅、权益部
整改时限:近期和中长期


关于建立全国妇联党的先进性建设
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5年5月26日)
全国妇联党组
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妇联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建立“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推进新时期党的妇女事业发展,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贡献,经研究决定,就建立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加强党建领导工作的长效机制
党建工作必须以长效的工作机制为保证。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创新机制,完善党建工作程序,进一步促进党建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真正形成一套职责明确、程序严谨、落实有力、运转灵活的工作机制,为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圆满完
成提供坚实的保证。
1、认真抓好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在党建工作中负总责。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各级负责同志都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认真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以自己的表率作用带动机关党的建设。
2、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机关工作时,要把机关党建工作列入重要内容统筹规划、通盘考虑,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委、纪委的工作。党组每半年听取一次党委、纪委的工作汇报。党组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工作分工,指导、支持分管部门的党建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3、认真抓好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选配好机关党委、纪委领导班子,选配党组成员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并按照部门正职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按照部门副职配备专职纪委书记。合理设置机关党委、纪委的办事机构,按规定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各部门各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主要领导干部担任。
4、积极支持机关党组织履行职能。党组在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研究机关党的建设等重要问题时,要吸收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吸收机关党委、纪委参与机关干部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听取机关党委、纪委对干部任免、使用及奖惩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党务干部培训,为开展党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立和完善理论学习的长效机制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表现在理论上的先进性。全国妇联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定要充分认识理论学习的重大意义,增强理论学习的紧迫感,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
1、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的理论学习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二是确定主题,指定中心发言人;三是保证学习时间,坚持每季度学习一次;四是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实效;五是建立学习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要进行补课。
2、建立健全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重点抓好几个方面,一是每月组织一次学习,遇有中央重要精神及时组织学习;二是采取有效形式,组织交流学习体会,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三是把党员的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每个党员在年终总结述职时,要汇报理论学习情况,做到述职与述学相结合。各级党组织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对党员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讲评,并把理论学习作为对党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个人进行挂钩,激发党员学习理论的自觉性。
3、加大对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培训的力度。认真落实中组部和中直工委干部培训规划,组织处以上党员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和中直机关党校学习,五年内轮训一次。每季度举办一次时代前沿知识讲座。鼓励党员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类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
4、创新学习手段。坚持党课教育与自学相结合,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组织学习讲座与党日活动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形成浓厚的学习教育氛围,推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三、建立和完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战斗力的基础。要按照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能力、强化功能,不断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直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各部门各单位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党组织。按时对任期届满的党组织进行换届,对基层党组织人员缺额的要及时补选,保证组织健全、工作不断。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加强分类指导。
2、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一是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党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支部或党小组每月过一次组织生活。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党员上党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二是坚持、完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处以上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三是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六条基本要求和全国妇联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六条具体要求,每两年于“七一”期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3、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进行教育,指定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定期对其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党员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积极分子工作调动时,应将培养考察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积极分子应参加党组织的培训,机关党委每年举办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经政治审查合格,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成为预备党员。
四、建立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的长效机制
党员是党组织的基本细胞,是完成党的历史任务的具体实践者,是党的先进性的具体体现者。各级党组织要把建立长效的学习机制、长效的党员教育机制、长效的党员管理机制、长效的党员联系群众机制和长效的党内民主参与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逐步使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1、加强对党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性意识,遵守党的纪律,发扬优良传统,永远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要坚持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党组织要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动态,了解其工作、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思想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一是党员调动工作,必须转移组织关系。二是党员外出学习、工作6个月以内的,要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要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三是凡借调人员、上挂干部、聘用人员、临时人员,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要转移党员证明信;时间超过一年的,要转移党的组织关系。
4、加强对党员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做到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不完全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教育帮助,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党员,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理,维护党纪的权威性。
5、通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坚持每两年一次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把争先创优活动作为激励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个重要载体。
五、建立健全发扬党内民主的长效机制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体,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扬民主,让党员更好地了解、参与党内事务,增加工作透明度。
1、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和不受侵犯。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权利,党组织应确实保障党员权利的充分行使。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有关会议,保障党员参加各种会议和接受党的教育的权利。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党员意见。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于党员的建议和意见,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对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党员给予表扬或奖励。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对党的组织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党员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答复。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2、要建立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建立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才能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一是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二是建立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受党组委托,机关党委要定期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向党组反映。三是建立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妇联重大决策出台,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四是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任何党组织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不得对揭发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于打击报复行为党组织要认真处理,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种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3、建立和完善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妇联作为群众团体,从事的是妇女群众工作,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一是要加强党员的群众观念教育,加强宗旨意识教育。教育党员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员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与要求,团结周围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二是要建立调查研究制度。党组成员和部门领导要带头进行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每年提交有价值、有份量的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下基层调研时要轻车简从,减轻基层负担;建立党组成员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帮助基层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建立和完善谈心制度,党组书记每年要与每位党组成员谈心至少2次,党组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的局级干部谈心至少2次;完善群众接待日制度,坚持党组成员信访接待日和会内干部职工接待日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立足正面教育,完善制度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员教育的总体部署,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二是要加强警示教育,通过各种典型案例对党员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通过开展家庭助廉等活动,倡导家庭廉政文化的建设。
3、建立完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坚持做好干部任期审计和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健全、规范和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管理制度,制定会议、活动的审批、备案制度,严格按标准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从源头上杜绝腐败。
4、加强对各项规定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党员尤其是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发挥表率作用,经常自警、自醒、自律、自重。各级党组织、纪检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诫勉谈话制度。机关纪委每半年对各部门反腐倡廉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明确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完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已批准项目),凡在本通知下发前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告知相关企业),逾期不再办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的其他已批准项目和2006年7月1日后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税。

二、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办理一个项目确认书,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部分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清单的项目,可以采取一次办理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项目清单的方式,但清单确认每年不得超过两次。

三、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后,应自购买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四、已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的5年监管期,以税务机关开具该国产设备的《收入退还书》上的日期为起始日期开始计算。在监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须将已退税设备有关存放区域、固定资产核算账册凭证编码的资料及设备的数码照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该国产设备的运营情况,如发生政策规定应补税情形的要依法予以补税。

五、其他事项仍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施行后,2009年1月1日前经合规核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