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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破产企业贷款管理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04:04:21  浏览:9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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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破产企业贷款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破产企业贷款管理的意见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我行在加强破产企业贷款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保全银行信贷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破产企业贷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把握工作主动权
引入破产机制,对于实现生产要素重组,合理配置资源,建立优胜劣汰机制,避免银行贷款的更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工作正在全国展开,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也由18个扩展到50个,破产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行一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及国家关于破产的其他政策规定,从改革大局出发,克服消极情绪和悲观失望思想,以积极的态度主动参与企业破产工作,
支持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由于企业转换机制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一些地方借企业破产之名,采取“新老划新”,“大船搁浅、舢板逃生”,“游离母体、分散突围、金蝉脱壳”等手段转移企业资产,悬空、蚕食银行贷款,逃避对银行贷款本息的清偿责任。对此,各级行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
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千方百计保全银行贷款,维护银行的自身权益,对以逃债、废债为目的的破产予以坚决抵制。

二、建立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强化对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贷款企业的监控
各级行要建立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严重亏损、濒临倒闭贷款企业风险早期信号监测。发现贷款风险早期报警信号,要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一)认真检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完备、合法、有效。信用借款应一律补办担保手续。重新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已没有保证能力的保证人要一律更换。重新审查抵押物和质押物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易保管、易变现。
(二)对濒临破产、资产缺乏流动性、但产品还有一定市场的贷款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走出困境。在落实好贷款债务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引导企业采取兼并、合并、代管、托管、分立等转制方式予以挽救,盘活企业资产,避免破产。
(三)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途的、列入重点监控的贷款企业,不得注入新贷款,同时要采取提起民事诉讼或主动申请破产方式,最大限度地保全银行信贷资产。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避免因企业破产中巨额破产费用和多个债权人参加财产清偿而损害农业银行的利益
。若申请破产比提起民事诉讼能更好地保全信贷资产,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三、参与企业破产全过程,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贷款
(一)参与企业破产预案工作,加强对列入破产预案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行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要充分表述自己的意见。要认真审查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即破产法规定的企业业已资不抵债;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要向地方政府说明事实和理由,取消该企业进入破产预案的资格。对内外贸企业破产要从严把握,审慎进行。以上如有争议,在经地方政府协调仍未取得一致意见时,要逐级上报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总行和农业
银行总行协调处理。
对列入破产预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贷款情况,以及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意向,需要上级行帮助解决的问题等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本息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要报告总行。同时要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控,直至被宣告破产为止。如果在法院受
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发现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要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二)参加企业破产程序,依法行使权利。企业破产程序正式开始后,开户行或其上级行要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主动申报债权,依法行使权利。贷款本息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分行要派员参与企业破产全过程。
1.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法院驳回,应申请复议。
2.行使权利,确保银行担保债权的有效性。借款人破产,如贷款有保证人的或有第三者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应请求担保人偿还或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如不能足额偿还的,对未受偿部分应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如先参加破产程序的,对未受偿的债权要求担保人清偿,但要注
意保证期限。对一笔贷款既有财产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不能放弃财产担保而只向保证人追偿,避免保证人免责。
3.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申报债权。在收到法院申报债权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须在法院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尽快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借款合同书、担保合同书、公证书、借据等证据材料。

对有抵押或质押的贷款,要求法院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计入破产财产之外。对因银行的过错逾期未申报债权,被法院认定为自动放弃债权,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必须严肃处理。
4.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权利。如果所占的债权额较多,要争取出任债权人会议主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行长必须参加。其他债权人会议,行长可以委托副行长、律师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参加。在债权人会议上,要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5.监督企业破产财产的清算。一是严格监督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破产财产除破产企业本身的实物资产外,还包括破产企业投资的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在联营企业中所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破产企业在其他企业的股份;破产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
权和专有技术;所有的财产请求权等都应包括在破产财产内。二是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我行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审计事务所、咨询公司应积极争取承担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或争取人民银行的有关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以保证评估工作的真实可靠性。要认真审查评估
报告书,对评估报告书明显虚假的,要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协调,通过人民银行反映我行的利益,或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三是监督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的管理。
6.严格监督和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现金分配为主,以实物分配为补充,原则上不接受债权分配方式。如采取实物分配方式,可采取转让、变卖、拍卖等方式变现。若变现困难,也可以采取托管、出租等灵活方式进行经营。如采取债权分
配方式,必须落实好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定还贷时间,并及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如财产分配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我行利益的,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加以否决,或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三)总结经验教训,完善信贷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各分支行要对企业破产过程、银行参与情况、企业财产分配情况、贷款清偿情况、贷款责任追究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今后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向上级行书面报告。鉴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企业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抵押权人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今后对国有企业贷款原则上不得用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四)主动工作,及时核销呆、坏帐。破产企业财产分割以后,经评估后对无法清偿的银行债权,各级行要主动工作,在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数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核销,并可根据需要由上级行集中一定百分比,核销大额呆帐贷款。呆帐贷款的核销要与信贷资产质量、债
务落实情况挂钩,对资产质量好、债务落实好的地区要优先核销。

四、对非正常破产,要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各级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破产逃避和悬空银行贷款债务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对非正常破产,逃、废债现象严重的,我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如当地政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又给我行贷款造成巨大损失的地区,要宣布为信贷高风
险区,停止向该地区发放新的贷款,上收贷款审批权,限制新上项目,上浮贷款利率,贷款全部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对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要按规定在信贷、会计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给予制裁,包括停止贷款、扣收贷款、加息罚息、控制现金提取,不办理结算等;要对破产企
业法人代表列入不守信用名单,内部通报,今后一律不准向其任法人代表的新企业发放贷款。



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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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法治与有"我"的法治


我们信奉并践行法治,是因为法治乃是迄今为止相对说来更加符合人的本性和需求的较好的规范性制度安排,法治之下的生活是相对比较合理、比较有意义的生活,在这样的制度之下的生活很可能不是最好的生活形式,但绝对不是最坏的生活形式。因而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们基本上都认可、接受这种生活,并小心谨慎地维护着这种生活,他们特别重视从历史和现实之中得到的经验,并希望而且也身体力行地从点滴的积累获得进步,倡导并践行在秩序稳定的和平环境中通过渐进的改良或改革来改善目前的生活状况。由此可见,法治一直是"低调"而"现实"的。

然而,信奉法治并愿意在法治之下生活的现实的人又并非是没有"理想"、没有对未来生活计划进行安排的人,他们也都满怀着对理想生活的希望,只不过认为理想的实现必须始于当前的足下,理想的完成需要漫长的时间,更需要脚踏实地的不断努力,所以他们把理想分解为一定的片断,从一个个小片断的真实实现之中最终向理想靠近。因此,他们反对在现实和当前"全面"构建并试图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在全然不顾自身的历史与现实条件的情况下践行"乌托邦"理想的蓝图,或者说"现实"的法治是根本拒绝那"在场"的"乌托邦"的。正因为如此,法治才特别关注对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特别是关注对现实的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充分而有效的保护。

"现实"的法治表明,它所奉行的不是社会优位观,更不是国家(政府)优位观,而是真实的个人优位观。正是真实的、独立自主的、平等且自我负责的个人构成了法治的真正的主体基础。这也说明,真正的法治必定是立足于真实的个人的有"我"的法治,只有在作为"我"的真正的"个人"基础上,才会有法治对"他"、对"社会"、对"国家(政府)"的规范性制度安排,这样的法治也才是有"人"的真正的法治。
因此,法治坚持以真实的个人以及真实的个人的真实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正当需求优先。这是与人既有利己的本性又有利他的本性而利己本性是其人性基础的事实一致的。因为正如爱因·兰德在《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一书中所反复强调的,如果社会是以放弃个体生命为代价的话,这种社会对人类生活就毫无价值,国家(政府)之唯一合适的道德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权利。对个人及其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正是法治的根本宗旨,也是法治之下的一切社会政治制度、组织与机构设置的正当根据与充分理由。这样,对待真实的个人及其权利的态度也就成了区分法治与非法治的关键:在法治之下,"个人权利的原则从道德的领域到社会体制都得到了表现,它作为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为人类免受集体蛮横的力量的打击,以及把强权置于权利之下的方法";在非法治之下,所有的制度"都把人作为他人目的的可牺牲工具,而社会本身就是目的",同时,这些制度"也认为人的生命属于社会,而社会可以用各种方式来处置个人,只要它愿意。他所享有的自由是借助于社会的喜欢和同意而达到的,随时可以被撤销。"由此亦可知晓,法治的个人主义旨趣实即表达了社会和国家存在的真正原因乃是以真实的个人为基础和前提的,离开了真实的个人,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不具有独立的正当合理的存在根据和充分理由。

就个人而言,在法治之下生活,信奉并践行法治,其首要前提也就是珍视自己,珍视自己的存在及其权利和自由,而不是完全的利他与奉献。爱因·兰德说得好:"不珍视自己的人,也不会珍视他人或他事","只有理性利己的基础--公正的基础--人们才适合于一起生活在自由的、和平的、繁荣的、仁爱的和理性的社会中。"由此可见,有"我"的法治就是对真实的个人的存在、权利和自由倍加关爱的法治;也只有这种有"我"的法治,人们才会对其充满信心并身体力行地践履。
总之,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一定是"现实"的法治,而"现实"的法治,必定是有"我"的法治;反之,有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池政办〔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实施“861”行动计划

池州工程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安徽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推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已列入“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以下简称《池州工程》)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重点项目法人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的主要内容:

1、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职责,落实专人,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3、广开融资渠道,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4、制定近期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按程序报批或核准建设项目;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

6、按要求及时填报所属项目投资完成额和形象进度情况;强化项目管理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完成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二)对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目标,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列入《池州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有关情况;

5、加强对重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责任人和关键措施;重视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争取和管理,及时填报有关统计报表等;认真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对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市直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及相应的保障措施;

2、兑现工作时限承诺,做好审批、报批和核准工作,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帮助项目单位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供职工生活保障;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的问题;积极做好《池州工程》宣传报道,主动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时准确汇总上报“861”行动计划和《池州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3、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1、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2、是否按计划开工、竣工和按规定申请竣工验收;

3、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4、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情况;

5、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等。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和项目法人在实施《池州工程》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1、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问题;

2、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

3、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稽查、审计和检查时发现重大问题。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办法:

1、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发展改革、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2、《池州工程》每年考核一次,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具体评分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3、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项目办)于每年度1月上旬前按照考核内容及其评分细则完成自评和对所属重点项目的初评工作,考核结果连同上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考核小组于1月中旬对上报材料进行复评或抽查,形成考核结果材料和评比表彰初步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5、领导小组在2月上旬前对考核、评比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形成意见后,报请市政府表彰奖励;同时报市政府督办室,作为市政府对各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奖励办法:

1、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的实施意见》(池发〔2004〕5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2、根据考核对象的工作性质,分别设立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优良工程奖。

(1)优秀组织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及重点项目办。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5万元。

(2)优质服务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推进和建设中提供服务的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奖励名额8名左右,各奖励3万元。

(3)优良工程奖。主要奖励对象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项目法人。奖励名额8名左右。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各奖励5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8万元。

(4)对“861”行动计划池州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不包括市委管理的干部),授予“市重点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称号。名额为20名左右,各奖励800元。

市政府对获奖的单位和被评为先进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

3、奖励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政府下达。优秀组织奖、优质服务奖以及先进个人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中集体奖的奖金主要用于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30%可用于奖励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资金从项目建设管理经费或投资节余中支出,主要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获奖个人,其奖金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本办法由市“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