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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9:51:12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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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证监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息技术资源,最大程度地防范技术风险,保护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结合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信息技术,是指所有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业务相关的信息和技术的集合。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期货经营机构,是指所有在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会员和其营业部以及与期货交易所联网的期货交易厅。
第四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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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代理发放白银地质勘探资金委托贷款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建设银行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代理发放白银地质勘探资金委托贷款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建设银行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色计字〔1995〕0478号《关于加强白银地质勘探资金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217号《关于印发贷款通则试行的通知》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与建设银行总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现就白银地质
勘探资金委托贷款的有关问题联合通知如下:
一、白银地勘资金委托贷款操作程序
(一)贷款项目的立项申请和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1.《关于加强白银地质勘探资金管理的通知》第七条所述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并在建设银行经办行开立自有资金帐户,方可提出借款申请。
2.贷款企业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计划部提出立项申请,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初审后,与建行省分行及有关经办行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经省建行、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代理部各一份。
3.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下达白银地勘资金项目贷款计划。并抄送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省分行、经办行。
(二)贷款的发放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根据项目贷款计划分批将款项存入在建设银行总行结算存款户,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设立的委托贷款基金列“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中设“白银地勘委托贷款基金户”(以下同)。
2.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已下达的委托贷款年度计划与贷款企业签订年度贷款合同书。合同格式比照建总发字〔1995〕第56号文“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执行。但是,合同开头要注明:“根据建设银行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
司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第 号项目贷款计划,由甲方(建设银行经办行)代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向乙方发放白银地质勘探资金委托贷款”字样。贷款种类为:中央委托贷款,贷款利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副本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设银行总
行委托代理部、建设银行省分行各一份。贷款企业必须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并办理公证。
3.经办行与贷款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后,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开出汇款凭证(摘要栏注明白银地勘委托贷款基金),经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代理部签字后,向矿区所在地经办行划拨贷款基金。经办行收到总行划拨的贷款基金列“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科目核算,并办理好转存手续开
始计息(黄金比照执行),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发放贷款,列“中央委托贷款”科目的“白银地勘委托贷款户”核算。
(三)贷款的偿还
1.还款资金来源,按中色计字〔1995〕478号《关于加强白银地质勘探资金管理的通知》的第十一条执行(含利息)。
2.“八五”期间白银地勘基金也实行有偿使用,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从使用资源的单位回收。使用这些资源的单位,应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补签有偿使用合同。
根据补签的有偿使用合同,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下文明确贷款单位贷款数额、用途、还款期、执行的利率,业主立即与建设银行经办行单独补签贷款合同,由经办行根据贷款合同按同等金额办理贷款基金和贷款的转帐手续(即同时增加贷款基金和贷款)(黄金比照执行)。合同
副本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建设银行总行和省分行各一份。
3.每年终了后半个月内贷款单位填制“白银地勘资金委托贷款(借款)情况表”(格式如附表),经贷款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证后,报建行省分行,省分行汇总后,于一月底前上报总行委托代理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各一份。
4.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贷款合同,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下达的贷款回收计划回收贷款,回收后经办行直接汇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专用存款户(账号:261999949,户名:鑫达金银开发中心),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委托代理部复印
件一份。
二、贷款的期限、利息和业务网点补助费
(一)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白银地质勘探贷款年限根据地勘工作量、矿山建设周期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为1年到6年。白银地质勘探资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白银地质勘探资金贷款1年以下(含1年)的年利率为5.76%;1年至3年的年利率为7.74%;3年至5年
的年利率为9%;5至6年的年利率为9.18%。此项贷款只用于独立银矿和共生银矿的详查、勘探阶段,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期归还的逾期贷款按同期基本建设贷款利率计息并按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95〕237号文“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不按
规定使用的贷款,挪用部分按同期基本建设利率计息并按人民银行总行银发〔1995〕237号文“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结息
建设银行经办行按季向贷款单位收取利息,直接汇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在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结算存款户(帐号:261999949;户名:鑫达金银开发中心)。
(三)贷款的展期
贷款企业申请贷款展期的,应于贷款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一年。经矿区所在省建行和经办行签署意见后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批,抄送建设银行总行一份,对不同意展期的项目,建设银行按逾期处理;批准展期的,由经办行与贷款企
业续签合同,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按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在原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四)委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
1.在发放贷款时,按新增贷款发生额的4‰计收业务网点补助费。
2.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下达的贷款回收计划,收回贷款后,按实际回收数的6‰计收业务网点补助费。
3.对回收贷款超计划完成时,超收部分按实际回收数8‰取费,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作为专项奖励,奖励建设银行贷款回收有功人员。
4.委托代理业务网点补助费采用按年度一次支付的办法,即在每年元月份支付上一年度的费用。
三、白银地勘资金使用的监督
(一)项目贷款计划下达后,当贷款企业、经办行不同意签订借贷合同时,银行应逐级上报建设银行总行,企业应直接上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二)在详查和勘探过程中,在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和投空以及其它问题时,由业主提出调整贷款规模的申请,由经办行签署意见,省分行汇总后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建行总行。发现资金挪作他用时,省分行、经办行应立即上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建行总行。
(三)该资金接受国家白银地勘资金协调小组的监督。在贷款期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和各省(区、市)分行及经办行对贷款企业使用白银地勘资金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贷款项目的年终决算,经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证后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贷款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建设银行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贷款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还贷期限归还贷款,逾期由经办行从担保的抵押资金或财产中扣回,并按“二、(一)”款处理。
(五)贷款企业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通知建设银行停止贷款,并由经办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挪用部分按二、(一)款处理。
附表略。



1995年12月21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任务,规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全民健康素养、预防疾病、保护和促进健康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和网络,提供优质健康教育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责
(一)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二)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媒体及下级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有关人员的培训。
(三)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
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向全社会推广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开展健康传播活动,向公众传播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相关理念、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四)信息管理与发布。
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拟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信息规范和标准,对社会上健康相关信息进行监测、评估和引导。
(五)监测与评估。
开展健康危险因素和健康素养监测,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需求与效果评估,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二、工作内容
(一)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
1.收集和总结国内外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理论策略和研究成果,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划、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
2.收集、研究辖区内健康相关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考核评估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
1.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和媒体等的业务指导,提供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和方法。
2.根据辖区内下级健康教育机构需求,提供日常业务指导、专题指导和科研指导。指导内容包括调查研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督导检查、总结报告、论文撰写等。
3.组织开展辖区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政策、法规、理论、策略、技术与方法等。
(三)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
1.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领域的理论、方法与策略研究,总结科学、有效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适宜技术,并进行推广、交流。
2.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和媒体等合作,开展不同场所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研究,提出适宜不同场所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策略、措施和技术方法。
3.研究国内外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成功案例,总结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成功经验,进行交流与推广。
4.开展辖区内健康教育需求调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5.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健康教育宣传栏和组织现场活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传播。
6.做好传播材料的设计、制作和使用工作。要求传播材料内容科学准确、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民族文字设计传播材料。
(四)信息管理与发布。
1.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对健康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加工,形成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为媒体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源。
2.围绕辖区内主要健康问题,制作健康教育的核心信息,利用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向辖区公众发布。
3.拟定健康教育信息管理规范和标准,对健康教育信息发布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4.监测社会上对公众有误导作用的健康相关信息,评估其社会危害,及时对公众舆论进行正确引导。
(五)监测与评估。
1.评估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机构、人员及其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能力和可利用资源。
2.开展社区卫生诊断,查找辖区内主要的健康问题及影响因素。
3.针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健康教育需求评估,为制定健康教育干预策略和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4.开展健康素养监测,提出健康教育干预策略。
5.对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及时发布监测与评估结果。
三、保障措施
(一)机构。
1.国家、省、地市、县级均设健康教育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2.国家、省、地市、县级健康教育机构属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时接受上级健康教育机构业务指导。
(二)人员。
1.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少数民族地区应配备一定比例的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专业人员。
2.健康教育机构本科学历人员,国家级占75%以上,省级占65%以上,市级占50%以上,县级占35%以上。
(三)基本工作条件。
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应配备与其工作职能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和培训场所、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要的设备和交通工具、材料开发所需要的平面制作设备、影像制作设备以及宣传材料展示平台等。
(四)经费保障。
健康教育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健康教育工作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支持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与目标,并组织实施。
3.制定健康教育机构建设、人员岗位、技术服务和信息系统规范并组织实施。
4.动员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
5.建立完善考核与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科室与人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健康教育科(室);暂不具备条件的确定相关科(室)负责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每个机构从事健康教育的专(兼)职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2.职责与工作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紧密配合,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制定、活动开展和效果评估等方面发挥所长,共同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策略和措施,提高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质量,促进公民健康素养的提高。
医疗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年度计划。在医院内设置健康知识宣传栏或电子视频,摆放医学科普资料,开展患者健康教育,强化医患间的健康信息交流,与媒体合作宣传健康知识。
公共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在疾病预防和保健过程中,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协同媒体广泛传播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知识,积极主动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客观条件和自身工作特点,制定辖区内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计划,针对辖区内重点人群、重点疾病、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危险因素等,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播放医学科普宣传片、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形式,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辖区内居民健康知识水平和健康行为生活方式的普及率。
3.经费保障。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项目服务经费,由政府给予专项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给予补偿。
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政府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由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