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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5:31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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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六种进口商品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下发后,对保证各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进口经营秩序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满足当前实际需要,进一步增强各地
外贸企业的综合运筹能力和促进各地进出口的有机结合,外经贸部核定了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等6种进口商品的第二批经营公司名单,现予公布,请根据20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二、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附件一 第二批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
南方工贸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钢材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公司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木材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木材总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胶合板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垦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羊毛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腈纶
中国新兴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

附件二 第二批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70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文教体育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内蒙古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海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轻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经济协作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市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对外经济服务贸易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
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海信(集团)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广西公司
桂林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橡胶集团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钢材:(54家)
北京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天津市:天津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销贸易公司
沈阳市: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包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东方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浙江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泉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丰盛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深圳市:广东省海外经济贸易深圳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开发建设总公司
海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宁夏:宁夏夏城进出口公司
木材:(65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天津立达(集团)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物产企业(集团)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国际贸易公司
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宁国际贸易发展公司
沈阳市:沈阳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吉林公司
吉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舟山市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五矿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特贸有限公司
厦门经贸发展总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湖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湖南省: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南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鱼珠木材厂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农垦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工业物资总公司
广西:南宁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嘉陵企业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兰州进出口集团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疆畜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宁夏: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胶合板:(45家)
北京市:北京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轻工工艺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茶叶土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粮油食品土产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羊毛:(48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华曦集团公司(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延边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毛麻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对外贸易公司
厦门市: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粤海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中基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腈纶:(63家)
北京市:北京市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针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服装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轻工工艺品机械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阳服装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服装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长春公司
黑龙江省:大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牡丹江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锦华国际贸易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上海新联纺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服装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友利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特艺品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纺织品联合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纱布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工贸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深圳市莱茵达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昌隆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亿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服装进出口(集团)公司
成都市:四川省成都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丝绸进出口公司
西藏:西藏自治区商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地毯进出口公司
新疆: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贸易总公司
宁夏:宁夏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19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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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征收、统一出让,依法规范运行,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促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1]15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长为主任,分管书记和分管副市长为副主任,市委、政府分管秘书长以及集宁区人民政府、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乌兰察布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储委会)。

市储委会下设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中心为独立事业法人,中心暂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其中设常务副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选定。中心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在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

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其机构性质、机构设置参照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主要职能

(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经政府授权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参与二级市场的经营。

(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市镇中心城区(集宁区、察哈尔区)、国道两侧规划范围内土地收购、整理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调控土地市场,指导建设用地的收购储备和耕地、后备土地资源的储备及指标调剂。

(三)对市中心城区内的闲置土地和关闭、解散、破产、迁移的国有、集体企业占有土地进行收储出让(招标拍卖)一条龙服务。

(四)负责处理与收储土地有关的事务,为政府招标拍卖国有土地提供标的物。

(五)依法对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储备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动态监测。

(六)依法取得储备宗地出让价款,收取相关费用。

(七)依法受理、核准土地储备申请。

(八)凡涉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大宗用地以及跨旗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储。

(九)对辖区内旗县市区土地收储机构进行业务管理指导。

(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土地收购储备范围和程序

(一)范围

1、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

2、市收储中心重点收储新区、察哈尔区、国道两侧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行政划拨土地;

4、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5、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6、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后,被依法没收的土地;

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8、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的土地;

9、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整理、旧城区改造的需要,人民政府征用和指令收购的土地;

10、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11、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二)程序

1、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辖区土地的实际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储委会批准后执行。

2、土地储备实行预先报告制度。要对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属地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书面通知该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

3、权属核查。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符合收储条件的土地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4、征询意见。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收储地块实地核查情况,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还应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开发意见。

5、费用测算。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的结果,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测算。

6、方案报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储委会批准。

7、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8、收购补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9、权属变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地上建筑物的,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0、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1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被收购储备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4)有地上建筑物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5)土地平面图;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2、《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3)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储备土地出让

(一)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原则上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要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对拟出让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

(四)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进行土地交易。

(六)委托和协议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对规划区内土地可连片开发。

五、资金来源和运作管理

(一)资金来源

1、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属地各部门的国有固定资产,估价划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作为中心注册资金,以收购宗地作为抵押资产向银行申请抵贷。

2、财政以借款方式注入一定数额启动资金。

3、采取多种融资方式,为土地收购储备筹集资金。

(二)运作管理

1、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是专项用于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开发整理、支付贷款本息等。

2、土地收购储备资金运作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指导监督。

3、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土地收购计划制定全年资金收支计划,经市储委会批准执行。

4、储备土地依法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进入财政帐户。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首先将该宗地贷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贷款银行后,按纯收益额度一定比例作为业务经费,余额经市储委会批准,可再用于收购土地活动资金或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5、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市场情况、宗地质量及储备资金决定土地储备量和储备期。

6、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严格控制执行资金收支计划,不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7、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开支应执行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结算。

8、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收购方案的实际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制定还款计划,做到按期归还本息。

9、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财务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10、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资金运作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土地收购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一)对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规定给付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依照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时交付土地出让金占当时地价的比率,按基准地价的同比率补偿。

(二)收购社保局为企业改制时用于抵缴养老保险金的土地资产,其补偿标准按当时所抵缴的金额给予补偿。

(三)收购企业改制时经人民政府批准用以安置职工而处置的土地,补偿标准按当时处置土地资产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予补偿。

(四)对于旧城区连片改造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拆迁费补偿,即先由建设方交缴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扣除土地出让金2%的业务费后,以政府投入的方式足额返还开发企业用于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五)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时,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有关规定评估作价被偿,土地按评估部门评估价补偿。

(六)凡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区的村镇,经人民政府批准逐步依法转为社区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原集体所有制土地随之转为国有土地,其农用地转为国有农用地,其工业用地、宅基地和商业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原村民转为居民,转为居民后仍拥有原使用土地的使用权。

(七)使用权归居民所有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按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标准补偿,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用地计划收购转用。

国有农用地转用补偿费可一次性给付,也可分年给付。分年给付时,其剩余部分按同期银行存款给予利息。

(八)原集体所有制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拆迁改造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其中,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村转成的社区居委会所有。

七、责任

(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土地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已获得的定金不予返还。

(二)按《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改正其行为,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按规定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土地收购储备和交易、前期开发利用土地补偿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依法向仲载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购储备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暂行办法由市储委会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使省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作如下决定:
一、《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由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自1988年10月1日开始,省人大代表持证视察。
二、代表持证视察的内容,主要是了解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守法情况以及其他与全省人民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的问题。
三、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在代表选举单位或在代表工作、居住地区,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和小型分散的方式进行。同时也可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各自治州、西宁市、海东地区八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视察。
四、代表可以个人持证单独视察,也可以几个代表联合视察;可以实地视察,也可以听取情况汇报。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日期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结束时,对视察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五、代表在视察中,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主动地向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代表持证视察后,应向被视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出的问题,凡属当地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当地人大常委会转当地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凡属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
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
七、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要认真接待省人大代表的视察,为代表视察提供方便。各单位应由单位负责人向代表介绍工作情况,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代表的询问。
八、省人大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在代表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奖金照发,劳保、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

九、《代表视察证》的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代表任期届满和调离本省的,其视察证自行作废;因故不再担任代表职务的,应将视察证及时交回;遗失《代表视察证》的,应即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并登报声明作废。



198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