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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3:13:14  浏览:9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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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专家评审,我部确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现公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并自即日起启用。



附件: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图案和释义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制图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方便居民识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本标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使用。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匾、灯箱、标牌、旗帜、文件、服饰、宣传栏、宣传材料、办公用品、网页等。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置于显著位置,便于识别。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二)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2.jpg 附件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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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
  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循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照规定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九条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破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8〕244号

印发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市确定的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印发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印发广东省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44号)有关规定和2008年我市就业工作重点,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分五个部分:
  (一)落实就业政策和任务情况(45分);
  (二)开展就业服务和管理情况(16分);
  (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16分);
  (四)落实就业援助情况(13分);
  (五)落实各项促进就业资金情况(10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
  对2007年度考评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按2007年度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8年度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二、考核方式及评分比例
  (一)考核方式。
  1、自评。2008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地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8年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核对。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县)应对该项考核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3、抽查。2009年1月31日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赴各区(县)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4、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县自评、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将考评情况报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评分比例。
  区县自评分占10%,市考评小组考评分占80%,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打分占10%。
  三、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8万元奖金。
  (二)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区(县)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表彰,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县),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一项考核内容的评分都必须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用于奖励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开展就业工作。
  (二)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2008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