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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30 08:32:30  浏览:9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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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的决定

(1965年1月19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办理的第一百八十八号提案,对军士和兵的现役期限决定如下:
一、陆军的步兵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四年;陆军的特种兵和公安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二、空军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三、海军舰艇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六年;岸上部队的军士和兵服现役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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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方便群众,实现首都门牌、楼牌标准化,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牌、楼牌的设置,必须以市、区、县地名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体现规划,编排合理,整齐美观,方便群众。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
第四条 门牌、楼牌均采用仿宋体字。
(一)门牌为长方形红底白字白边铝质牌。其规格如下∶
正门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小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旁门、后门门牌十点五厘米乘五点五厘米;临时门牌十二点四厘米乘八点四厘米。




(二)楼牌为长方形蓝底白字(号码部分为白底红号)白边铝质牌,分大小两种,大牌一百一十厘米乘六十厘米,小牌九十九厘米乘五十五厘米。
(三)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可采用长方形(三十五厘米乘二十五厘米)黑色字的黄铜牌或其它与建筑物相称的门牌。

第三章 门牌、楼牌的编号
第五条 正门门牌、楼牌按街巷统一编号,不得重号。街巷两侧均有房屋、有门户的,一侧编单号,一侧编双号;仅一侧有房屋、有门户的,只编单号或只编双号。
第六条 编排顺序∶东西街巷,由东向西,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街巷,由北向南,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街巷,由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街巷,由西北向东南,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不通行的胡同,不分方向,一律由入口向里,左侧编单号,左侧
编双号。
住宅小区的楼房,从东北方向起按S字形顺序编号。地形复杂的,可本着衔接好找的原则编号。
第七条 规划新建区内新建房屋,参照规划方案编号,在空地或待拆迁的旧房地段,酌留空号,待建成新房后补编。规划新建区以外的街巷或规划新建区范围内旧房翻建、扩建或改建的,沿用原号。
第八条 现有楼房或院落之间新建房屋、增开新门的,按其前号的增号(甲×乙×丙×……)编排。
第九条 门牌编号原则
(一)楼群围建院墙并设有大门的,以院墙的大门为单位编门牌号,院内楼房由楼房管理单位自行编号。
(二)无院落的排房,以排为单位编门牌号。
(三)街巷两侧不宜安装楼牌的低层小楼房,以门为单位编门牌号。
(四)一个院落(房屋)编设一个正门门牌,一院(房屋)多门的,视其具体情况确定一个正门,其余的编旁门或后门门牌。旁门、后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相一致。
(五)地下防空设施(不含楼房地下室)用于生产经营并已形成出入门的,编正门门牌。
(六)大街两侧新建、改建的临时性铺面房,编临时门牌。
第十条 楼牌编号原则
(一)一栋楼编一个楼号。
(二)住宅楼楼门由东向西或由北向南顺序编门号。楼与楼之间不得连续编排门号。门内各套房间分层编户号。户号采用三位数(一层为101、102……二层为201、202……,以此类推)。
门号、户号标志,由建设、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编制。

第四章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 门牌、楼牌的安装位置
(一)小门牌安装在门框的左上角。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二)大门牌和大型高级建筑物的门牌,安装在门左侧墙上,距地面二米左右。
(三)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面右上方的窗与墙角之间。楼牌的高度,视楼的高度而定,一条街或一个居住小区的楼牌,应尽量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

第五章 门牌、楼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城区、近郊区门牌、楼牌的编号、制做、安装、维修和管理,统由市公安局负责。其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公安局。
远郊区、县的门牌、楼牌,按《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分工,由远郊区、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或变更门牌、楼牌,由房屋产权、管理权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成街成片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动工前向市公安局及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供编制门牌、楼牌用的建筑总平面图。
第十四条 市、区、县地名主管机关颁布新地名和批准地名变更,应在颁布或批准的十五日内通知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 地名、编号有变动的新门牌、楼牌安装后,旧门牌、楼牌可过渡使用三个月。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门牌、楼牌的巡视和管理,保持门牌、楼牌的准确、清楚、完整。
第十六条 门牌、楼牌是国家设置的公共设施。保护门牌、楼牌人人有责,除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移动。损坏门牌、楼牌的,要负责赔偿;私自设置、变更或乱移、乱动门牌、楼牌的,毁坏、盗窃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门牌、楼牌的规格、式样、颜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予更换。但只是编排、安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地名未变、顺序号不乱的,可逐渐更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86年5月21日

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1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开放我市住房二级市场,优化居民住房消费环境,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决定对《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0]3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动,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加快住宅建设,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所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城镇内职工将所购房改房依法进行转让(含买卖、换购等)、出租、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已按房改政策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的(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补交房价款由财政部门收取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的;
3、经房屋安全管理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4、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8、违反房改政策和纪律,且未纠正的;
9、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10、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
第七条 转让房改房应缴纳下列税费:
1、土地收益金按交易额的5‰,由卖方缴纳;
2、契税按交易额的1%计征,由买方缴纳;
3、印花税按交易额的0.5‰计征,由买方缴纳;
4、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土地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可由国土、财政、税务、房产等部门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征。
第八条 凡以换购方式上市交易房改房的,按换购房差价缴纳契税。
出售房改房后(从交易过户之日起)一年内新购进住房,且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或等于出售住房收入的,退回原售房改房已交土地收益金,并免征新购住房契税。
第九条 房改房出租、抵押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必须在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私下交易。
第十一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持双方身份证、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样本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转让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也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交易双方应如实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成交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上市房改房的购买人不受地域、户籍、职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出售、换购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职工房改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分配、租住、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提供各类房地产的供求信息,搞好配套服务,处理好房地产交易纠纷。
各专业银行要大力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工作,积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相应成立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住房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房改房上市转让后,物业管理仍按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付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同房屋产权过户给受让人。
第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财政、税务、国土、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购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