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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1:01:58  浏览:9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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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安全,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邮电通信线路设备。
铁路、军队和其他部门的专用通信线路设备的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电通信线路设备是指:
(一)架空线路的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交接箱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的地下、水底、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再生中继器、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线路的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四条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主管全区邮电通信线路建设和维修工作。各级邮电部门必须加强对邮电通信线路的巡回检查维修,开展保护邮电通信线路设备的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义务。对盗窃破坏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揭发和制止的责任。
第六条 城镇建设要把邮电通信线路作为基础设施列入规划。新建街道应当预留地下和空中线路通道,主要桥梁应当建筑电缆槽道。
第七条 邮电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当爱护农作物和林木,施工中损坏地面附着物、青苗和竹木的,邮电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物品或者设置易爆易燃物品仓库;
(二)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和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 ,以及倾倒、排放含有酸、碱、盐成分的腐蚀性物质或者未征得邮电通信部门同意,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
(三)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四)在海图上标明的港外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一海里、港内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者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五)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
(六)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
(七)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或者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范围内植树、种竹;
(八)移动或者损坏电杆、拉线、通信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九)在距电杆、拉线五米范围内取土和在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或者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十)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在城镇影响邮电通信线路维护的,在郊区距离线路少于一点五米的;
(十一)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十二)在电杆、拉线、通信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
(十三)在邮电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十四)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者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在邮电通信线路附近兴建或者改建房屋、道路、桥梁、涵洞、农田水利工程,设置售货亭(摊),堆放柴草,植树造林、砍伐竹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或者进行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安全或者影响通信畅通的,应当在征得邮电部门同
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后方可进行。
进行上述活动,导致通信线路设备损坏或者造成通信中断的,责任人员或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邮电通信线路沿线附近的竹木与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邮电技术规程的要求。竹木与线路的水平距离,在市区内不得小于一点二五米,在郊区不得小于二米。竹木与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一点五米。对小于上述规定距离的竹木,竹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主动砍伐或者修剪,
不主动砍伐或者修剪的,邮电部门可无偿砍伐或者剪除,但是应当事先告知竹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已经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的竹木,邮电部门可立即进行剪除或者砍伐。
第十一条 兴建输电线路、广播线路、变电站、电气铁路、无线电台等干扰性设施或者含有腐蚀性成分排放物的工厂、设备,能危及邮电通信线路安全或者影响邮电通信畅通的,兴建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承担采取技术防护措施所需的经费和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 邮电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邮电通信线路的,应当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后方可迁改。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抢修邮电通信线路的车辆或者人员通过道口、渡口、桥梁、街道时,有关部门凭抢修工作标志及证件优先放行。
第十四条 保护邮电通信线路设备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邮电部门可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者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邮电部门抢修邮电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
(三)揭发、检举和制止破坏邮电通信线路设备的。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八条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拆除违章建筑、及时清除或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可同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邮电通信线路设备的;
(二)利用技术手段中断通信或者危害通信安全的;
(三)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邮电通信线路设备而予以窝藏、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阻碍邮电工作人员进行邮电通信线路建设和维护的。
第十七条 邮电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邮电通信线路设备损坏,阻断通信,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给予罚款和责令赔偿损失,由各地区、市、县邮电部门决定。
当事人不服邮电部门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邮电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邮电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邮电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邮电部门收缴的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收缴的赔偿损失款用于维修被损坏的邮电通信线路设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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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公安部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农市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现将《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 业 部

                         公 安 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农资打假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了大量的农资违法案件,对于部分危害性大、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明显的制裁效果和震慑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以及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就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认识

  (一)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工作的迫切要求。一些重大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极大、涉嫌犯罪的案件,只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才能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的利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农资打假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根据国务院分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农资打假工作中各自承担着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及时受理,并开展侦查。

  (三)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彻查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当前,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呈现专业化、隐蔽化、网络化和区域化特征。公安机关拥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假劣农资源头,捣毁制假售假网络,彻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及时有效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

  当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移送案件标准、程序不明确等问题。综合各地、各方面的工作实践,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中,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明确细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刑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强沟通,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明确移送标准,细化办理程序,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将移送程序规范化。

  二是强化证据收集,做好证据的转换与衔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是决定移送成效的关键问题。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收集、调取证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做好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劣农资案件中,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定性。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涉及假劣农资货值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点并予以估算;涉及假劣农资销售金额的,要取得相关销售台帐或进销货发票等,必要时可请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助提供有关证据。

  三是准确把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涉嫌犯罪的,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涉及跨区域的犯罪案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给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当地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应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确保依法严惩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行为。

  四是加强移送后的工作衔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原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商案情,并继续提供有力证据。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要尽快开展侦查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良好的协作配合机制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加强协作,加强信息沟通、证据收集、预防暴力抗拒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要发挥各级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定期交流农资打假工作动态、农资市场形势分析以及个案线索等。要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会议、政府办公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共同查处。重大案件线索举报,或者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通报,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建立案件会商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进展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农资打假各成员单位一起参加讨论,并成立专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

  三是建立联合行动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适时开展农资打假联合行动,认真清查,仔细梳理,扩大案源,深挖线索,彻查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件的源头和销售网点。对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实行联合办案,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

  四是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做好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重大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时结案。案件查处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需要上级部门协查、协办的,要及时提出协查、协办建议。

  四、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监督考核和奖励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农资打假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积极建立主办人员责任制、立案查处工作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等制度;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向人大、检察、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三是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积极探索案件查办专项奖励机制,为协作办案提供经费保障。




缓刑考验期内撤销缓刑该由谁决定?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曹红星


刘某2004年6月因涉嫌重婚被妻子赵某起诉于某县人民法院,刘某慑于法律而表示悔改,赵某要求从轻处理,法院遂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宣告缓期三年执行。之后刘某为了达到与赵某离婚、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经常无辜殴打赵某。一次,刘某在街上当众殴打赵某,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派出所。赵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某县公安局经研究准备对刘某撤销缓刑,但依法 该由谁决定发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撤销缓刑该由某县公安局决定,某县公安局只需在将刘某送交监狱执行时通告某县人民法院即可。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因此,既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缓刑考验期满,由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那么对于没有犯新罪的刘某,某县公安局依法有权决定撤销缓刑、送交监狱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撤销缓刑该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送交某县公安机关执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如果刘某将赵某打成了轻伤,刘某构成了新的犯罪,则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在对刘某故意伤害赵某案审理判决时,应对刘某同时宣告撤销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本案中,因刘某并未构成新的犯罪,所以不能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而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刘某理应被收监执行。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缺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检查权、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察权,三机关是既互相独立,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笔者认为,因刘某的缓刑最初是由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并宣告,现在只是撤销缓刑,但仍应由某县人民法院决定,这样才能保证不违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且与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保持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