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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粮食行业标准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0 02:41:29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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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粮食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通告

国粮通[200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粮食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经研究,决定废止23项行业标准。特此通告。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废止的粮食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粮食局
2003年5月

LS 92-85 粮油机械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名词、术语
LS 93-85 粮油机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代号编制规则
LS 94-85 对产品工作图样的一般要求
LS 95-85 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格式
LS 96-85 产品图样及其主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LS 97-85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方法
LS 98-85 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协议书的编制方法
LS 99-85 设计方案的编写方法
LS 100-85 试验和实验方法的编写方法
LS 101-85 设计说明书的编写方法
LS 102-85 产品标准或技术条件的编写方法
LS 103-85 生产试验报告的编写方法
LS 104-85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方法
LS 105-85 鉴定意见书的编写方法
LS 106-85 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的编写方法
LS 107-85 试制总结的编写方法
LS 108-85 标准化审查的编写方法
ZB B 22003-85 糙米
ZB B 46003-88 生长肥育猪混合饲料
GB 8830-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
GB 8831-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GB 8832-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饲料
GB 8833-88 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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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

电力部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
1996年7月19日,电力工业部

为规范电力工业利用现有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合营企业系指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提出申请报告
凡动用中央资产引进外资的,由中央电力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合营的目的;动用存量资产的范围、状况及产权隶属关系;合营的规模、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二、编制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
申请报告批准后,企业应向电力工业部编报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1.合营的必要性和目的;
2.合营的方式和期限;
3.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4.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5.动用存量资产产权归属说明及界定意见;
6.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7.经营范围及规模,效益预测和财务分析、电价水平、外汇平衡能力,投资回报等的原则意见;
8.资金的投向和新项目的审批情况;
9.合营公司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
10.新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11.外商的资信证明文件;
12.合营意向书。
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企业即可申请资产评估。
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按照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报各级主管部门审查。凡有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其中,电力部所属企业(含控股企业)应报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有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但由地方控股的,在经地方国资部门审查后,通过电力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评估立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1)资产评估的目的;
(2)工商行政登记执照;
(3)拟改组或出资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4)评估基准年会计报表;
(5)合营公司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2.组织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申请报告批准后,企业委托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3.申请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委托单位审查后,逐级将评估结果及对评估结果的审查意见,按资产评估立项程序进行确认。
四、编制合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资产评估确认后,编报合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合营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包括: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
2.筹资方案;
3.经济评价报告;
4.国家级或省级有关部门对土地、用水、环保、燃料、运输、设备的审批文件;
5.有关购电省物价局对电价的承诺文件;
6.资本金的出资证明和融资的落实文件,内资和外资的使用与收支安排计划;
7.合营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8.各级电力部门对可研的预审意见;
9.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财务年报;
10.资产评估确认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由电力工业部进行初审后,按项目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重大项目分别由两委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申请设立合营企业
1.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由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合营公司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研报告及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的批复意见;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公司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2.设立合营公司的审批权限。合营公司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按产权隶属关系,凡有中央资产的,报国家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由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转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3.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六、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行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以存量带增量的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第三产业项目。
合营以外的存量资产转让形式的程序,可原则比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二、单位销售蔬菜、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销售蔬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上载明为展览用途的进口食品,展览后应当按照进境展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单位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个人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