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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02:17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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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6-1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
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以解决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管理与决策问题为目标,以为我局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以现代科技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研究。
软科学研究强调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要求体现目的性、综合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申请项目的单位应填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特别是课题成果的用户和实际应用意义予以说明。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书后,将组织专家学者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筛选。对经立项审查同意的项目,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立项通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批准后,正式生效。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列入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所需经费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全额拨款、部分资助、项目全部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等三种办法解决。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一次审批,分批拨款”的办法按课题下达。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拨给项目主持单位。
分期拨款的项目经费,从第二次拨款时起,每次拨款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主动书面报告课题进展和开支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执行或发生不利于项目进展情况时,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直至撤消项目。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随时检查课题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配合。如发现严重违反合同,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况向承担的项目主管单位追回拨款。
因特殊原因,研究项目中止或撤消,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书面报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结题。所余研究经费应退回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未经批准或完全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责任造成项目中止,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按合同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全部所拨经费。
第十条、研究项目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不可随意延期。如确有必要,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适当延期,只允许延期一次。
第十一条、研究项目结束时,课题组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详细列支情况,并由课题组长和课题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做为项目评审或结题的必要文件。
第十二条、软课题研究完成后,由课题组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评审申请,填写《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成果评审申请表》,同时提供研究工作报告、软科学成果资料及课题财务结算报告等。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5-9人)组成,负责起草评审意见,交评审会讨论通过。课题组研究人员不应参加评审委员会。
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与评审的成果相适应的资格,并能坚持原则,主持公正,有良好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评审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全套资料(包括:课题阶段报告,课题综合报告及总研究报告;课题经费决算报告;等)一式两份交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成果转让或提供第三方使用。
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推广时,应注明属于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起止日期: 年 月至 年 月

天 津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年 月 日
合同条款

第一条:甲、乙、丙各方的代表人均为各方的法人或法人指定的代理人;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执行合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逾期未完成应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丙方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解决乙方有关研究条件等问题;
第三条:乙方应在项目进度中期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和经费结算,并对后续工作按期完成做出说明和安排;
甲方收到报告后,对报告、经费结算进行审查,并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划拨经费;乙方不按时提交报告不符合合同规定内容、经费使用不合理,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乙方不能停止研究工作;
第四条:合同研究任务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结题,经预审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经费结算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鉴定;鉴定的同时乙方应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研究报告摘要、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软件;
第五条: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归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人)共同所有,未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乙方对本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或报告时,应注明“该项目为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经甲方同意,办理结题手续,并将未使用完的经费退还甲方;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又未办理延期手续,按违约处理,乙方除全部偿还甲方所拨经费外,并向甲方偿付10%的违约金;
第七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研究内容,应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文件;
第八条: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立项通知书
第九条:其它议定条款:





方 单位名称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外事处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收款单位
(财务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章)
年月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丙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代表人(签章) 职务
项目联系人 电话
拨款记录(以下由甲方填写)
技术监督局资助经费总额
首 批 拨 款
经 办 人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分期拨款金额 日 期

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根据项目申请书相应栏目和立项论证会意见填写)

















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














三、研究工作计划进度、阶段成果(要求同一)


















成果形式
(提供研究报告两份和研究报告软盘一张)














研究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单位 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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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发〔2006〕6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将《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八月二日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我盟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引资中介人是指引入盟外投资者在我盟投资建设工业、农牧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建设、商贸物流和社会事业等项目,起关键作用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以非招拍挂形式取得或配置资源的资源型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金按照引资项目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比例计算。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见附表,农牧业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120%计算奖金;商贸物流服务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的90%计算奖金;社会事业投资项目,按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计算奖金。
  第五条奖金按照谁收税(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直接受益的盟或旗县市区财政出资奖励;其他项目由直接受益的盟内合作方出资奖励。
  第六条奖励项目的确认依据:
  l、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户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和投资各方协议(合同)进行确认。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融资项目要有借贷合同;
2、以实物形式进行投资的,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投资各方协议(合同)或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3、盟外投资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办的种植、养殖型的一般性农业开发项目和开发“五荒”项目,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的,需出具协议书或合同书,经现场勘察后予以确认;
4、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当年加工费完成额按引进原材料、配件和初级产品计算招商引资额,凭结算单进行确认。
 5、本行政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办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相关确认标准的,视同盟外投资项目予以确认。
 6、单体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依据,综合开发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的建设分期划分为依据。
 7、引资中介人要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属地招商主管部门入档备案,以备查验。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确认为盟外资金:
  1、受盟外单位委托代售的商品;
  2、用于抵顶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3、盟外经营者运进的商品及为销售商品在盟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4、盟外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5、盟委、行署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的项目;
  6、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7、盟内企业翻牌后,以盟外投资者身份,在原地点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的项目;
  8、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中非生产用车辆(轿车、旅行车等)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基本建设投资,不计入投资额;
  9、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不属于盟外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申报登记及审批程序:引资项目确定落地后,投资法人需及时向项目属地招商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确定引资中介人,提供中介人和投资者身份证明、项目批复立项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计划等材料,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项目开工后,中介人每季度必须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引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季度实施查验,定期入档,作为认定奖励的依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资中介人提交有项目法人签字和项目单位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投资(法人)、引资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中介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书复印件等;
  4、直接投资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
  6、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接到引资中介人奖励申请,经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提交评审组对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评审认定。奖励评审组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成,负责对本级引资奖励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的项目,报经同级政府研究认定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同级政府下达兑现奖金通知,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向引资中介人兑现奖金。
  第十二条由盟内合作方支付奖金的,奖励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奖励程序自行确定,也可与引资中介人通过合同或协议事先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引资中介人应依法交纳引资中介奖金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非资源型工业项目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规模 奖励基数 调节系数(%) 奖励额 (万元)
1 300-500万元(含500万元) 1 0.5 2.5-3.5
2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 0.25 3.25-4.5
3 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 4.5 0.2 6.5-10.5
4 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10.5 0.15 15-18
5 5000-1亿元(含1亿元) 18 0.1 23-28
6 1-10亿元(含10亿元) 28 0.05 33-78
7 10亿元以上 78 0.02 98-
计算公式 奖励资金额=奖励基数+到位资金数×调节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化肥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化肥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市字(2000)第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化肥买卖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新的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其特点及使用注意事项。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二、做好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化肥买卖合同(GF-2000-0102)(略)
2.农药买卖合同(GF-2000-0103)(略)
3.家具买卖合同(GF-2000-0105)(略)
4.粮食买卖合同(GF-2000-0152)(略)
5.棉花买卖合同(GF-2000-0153)(略)
6.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略)
7.房屋租赁合同(GF-2000-0602)(略)
8.柜台租赁合同(GF-2000-0603)(略)
9.委托合同(GF-2000-1001)(略)
10.行纪合同(GF-2000-1101)(略)
11.商品代销合同(GF-2000-1102)(略)
12.居间合同(GF-2000-1201)(略)
13.赠与合同(GF-2000-1301)(略)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