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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审判程序等几个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9:11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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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审判程序等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审判程序等几个问题的批复

1950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南京市人民法院:
一、我们的审判制度,基本上是三级二审制,即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的一般刑事、民事案件,以市院为终审,但这之中如有重大疑难案件(事实复杂、适用政策法令可能有疑问等),当事人有不服者,得准许其上诉本院。此种准许上诉第三审之案件时,应在判决书末尾记明:“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受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总之,准许上诉第三审与否,应由你院按照上述原则掌握决定,而不能事先作机械划分。
二、关于审级问题,已如前项所说,如此处理,即不致发生三级三审问题。至于郊区案件的处理,本院建议按照地域与便利诉讼人的原则,将郊区诉讼划分给就近的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诉讼管辖范围,不必与行政区划定要一致。
三、为节省时间,显无理由的上诉案件如:不得上诉第三审的,逾越上诉期限的,当事人不合格的等案件,可由你院裁定驳回。但此项裁定,得准抗告,应与裁定书末尾记明:“不服本裁定,可于收受裁定之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状抗告于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四、凡有先付执行必要的案件,可在判决主文内同时宣告;如原告要求先付执行,亦得依具体情况,酌令提供担保,先付执行。如判决前或判决后有保全债权之必要,亦可斟酌具体情况,以裁定准许先行扣押,但均应在裁定书末尾记明:“本件准许抗告。”先付执行或先行扣押后,如经判决确定系受虚诉者,得命原告赔偿损失。
五、处短期徒刑人犯,在上诉期间的处理原则应是:(一)凡判决未确定前的被告不能假释。(二)上诉期间原判刑期已满者,可由原审机关斟酌情形妥慎先行保释。但如系国家机关对被告为不利益上诉的案件,则不得保释。
六、分院未成立前,经市人民政府复核确定之案件,即为判决确定,不应再行上诉。但如发现判决时认定事实错误,影响判决,与违反政策,或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无论当事人主张或原审发现,应移送检察署审查。合于再审条件者,可再交由你院依再审程序办理之,或由检察署上诉分院处理之。
七、正在受审或市府复核中的案件,除判决死刑的反革命罪犯外,应一律由你院依法判决送达,如当事人不服原判,可到本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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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南府办函〔2010〕18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己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店招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南充市城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景观环境,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南充市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或依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的各类固定广告。

本规定所指户外招牌,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固定招牌。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的规定。

(二)广告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四)广告用字应当规范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广告制作应不断提高设计、制作水平,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户外广告,具体要求为:

(一)广告画面材料。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燃、易碎、易爆的材料,限制使用软质材料,提倡使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亚克力等发布广告;布质广告应当使用喷绘技术,选择防雨绸以及其它高质量标准的布料。

(二)广告设施材料。应选用铝合金、不锈钢、塑钢等轻质、光亮的制作材料,不能使用铁皮、铁管等易锈蚀材料。

(三)广告灯光。提倡使用霓虹灯、LED发光二极管,灯箱广告应当使用内置光源,广告外光源应当进行隐蔽装饰。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重要标志性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透空字体除外)。

(二)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名称的透空字体除外)。

(三)风景名胜点的控制性地带。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交通信号设施;

2.道路隔离栏;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指路牌;


5.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6.道路绿化隔离带;

7.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的防撞墙;

8.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五)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安全视距内影响视觉走廊通透的;

2.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半径10m(球状空间)范围内,及其它在交通安全设施周边设置并容易引起视线混淆的情形;


3.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周边10米范围内;

4.地下管线、高压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半径5米范围内。


6.其它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及市政设施和残疾人设施使用的。

(六)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城市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放置于建筑屋顶设置的户外广告(名称及店招的通透字体除外);

2.在具有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周围(用地范围10米为界)设置的;

3.在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设置的;


4.住宅建筑;

5.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及其它影响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疏散通道等有安全防护要求的区域。

6.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

7.跨越道路设置的(跨街桥体除外);


8.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9.其他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城市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七)利用行道树、绿地设置户外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影响绿化植物生长的;


3.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4. 其它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八)商住建筑中紧邻商场的住宅窗台线以上的住宅建筑。

(九)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十)河道及行洪区域。

(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 不同区域区位户外广告设置分类及要求。

(一)一类广告设置区域区位为允许广告设置区域区位,二类广告设置区域为有限制条件的广告设置区域区位,其它区域区位为禁止设置区域区位(市政府按程序允许设置的广告位除外)。商业中心区、对外交通道路、站场、广场等为一类广告设置区域,重点街路两侧、临江两侧、城市开敞空间等为二类广告设置区域,以上设置区域均以编制的广告规划为准。

(二)商业中心区:应展示现代商业文明,以通透式霓虹灯广告、立体广告为主,宜采用近人尺度;

(三)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可采用喷绘、霓虹灯广告,应突出夜间景观效果,广告尺度可适当放大;

(四)重点街路两侧:应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原则上宜采用喷绘、霓虹灯广告,在街道中部及建筑裙房以静态、暖色调为主,在路口处及高层顶部以动态、冷色调为主;

(五)开发区道路两侧:应体现现代科技氛围,以霓虹灯广告、立体广告和电子屏为主,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展示高新技术成果。

第八条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技术规定。

(一)人行道范围内不设置广告(广告规划鉴定的特色街区及风貌区域内、灯杆、电杆广告除外);

(二)高杆立柱广告。

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临江两侧、道路红线大于40米以上、城市开敞空间外,其它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表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城市快速干道以外次要公路、城市入口
30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两侧(收费站、进出口区域除外)
1000

临江两侧、道路红线大于40米以上、城市开敞空间
300


1.根据所处环境,选择设置双面或三面高杆立柱广告;

2.牌面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8米,且不得大于13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16米,宽度不得大于6米;

3.相邻高杆立柱广告设置间距应当大于300米。

(三)依附公交候车亭、电话亭、报亭等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广告牌面不得设在亭子的顶部;

2.当使用内光源灯箱广告。

(四)依附于灯杆、电杆设置的广告宜采用灯箱广告, 长宽尺寸应与杆高比例协调并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灯杆(电杆)广告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2.灯杆(电杆)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0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0米,厚度不得大于0.4米。

(五)实物造型广告,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主要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宽度小于6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实体造型广告,实体造型广告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

(六)在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不得遮挡窗口和建筑物的主体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得破坏天际轮廓线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墙面(附着式)户外广告。

(1)广告位需结合建筑立面(含山墙面)统一设计;

(2)广告牌面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高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高度,宽度不超出墙面的外轮廓线,广告设施凸出墙面距离不得超过0.5米,同时凸出墙面部分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3)广告位的总面积不得大于该建筑立面可设广告位实墙面积的30%;

(4)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当建筑物高度小于10 m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2m;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0 m且小于50 m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6m,且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当建筑物高度大于50 m时,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8m,并应做成透体霓虹灯形式。

2.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伸出式户外广告)必须在商业步行街、商业集中区设置,并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1) 广告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 m,广告设施的高宽比宜为6:1或8:1;

(2)广告顶部距屋顶檐口以下距离不得小于2m;

(3)广告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2m,外挑部分不得对周边单位及个人造成妨害;

(4)广告在色彩上要协调、底边高度和挑出长度上要保持一致。

第九条 店招店牌广告。

(一)宜在一层以上二层窗户线以下设置,其底沿离地面不得小于2.4米,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米,不得使用落地支架。沿街建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


(二)与相邻店招店牌高度、厚度协调一致;不得遮盖上下窗,不得遮挡相邻店招店牌。

(三)同体或联体建筑设置店招店牌应统一高度、规格、形式。

(四)店招店牌应当采用霓虹灯、亚克力、软体喷绘内光源灯箱,不得设置外光源简易招牌。

(五)不得安装兼做牌匾字号的遮阳(雨)罩。

(六)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小于1.2米,下沿距地面应大于2.4米,长宽比例宜按6:1或8:1设置。

第十条 橱窗广告

(一)橱窗广告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控制尺寸与窗口大小为限,设置应放置于橱窗内,广告内容新颖美观、图文并茂、有立体感;同时应当及时更新,不得在橱窗玻璃上张贴低档次广告。

(二)设置橱窗广告应同时配套灯光装饰,并符合夜景照明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工地围墙广告。

利用建筑工地围墙设置户外广告的,只可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总高度控制在3米以下。围墙上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下部做实墙基础,高度一般为1—2米;宜在顶部或底部设置隐蔽灯具。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设置不得超越红线,项目竣工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天桥广告。

(一)12.1 在人行天桥设置的广告,应采用立体的通透字体霓虹灯形式或灯箱广告,不得采用闪烁光源形式。

(二)12.2 广告设施上端不得超过桥体护栏上边缘,下端不得低于桥体实体部分底边,并做到均衡协调。

第十三条 临时户外广告。

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的布质标语、张帖画、气球、气模等户外广告:

(一)适用于大型节日、迎宾、经贸、庆典、咨询、集会、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

(二)按批准的地点、期限临时设置,到期应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广告设置要求。

编制具体的广告设计方案经广告编制单位认定,报专家组审查,经公示后上规委会审议同意,再按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后可以设置。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制作、安装、维护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为3年。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2001规定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风振系数、体形系数。户外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50017及《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规定执行。

(三)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供电为主,一般宜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广告设施灯照明要合适的照度均匀度,一般照明情况下,照度均匀度应≥0.7。

第十六条 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潮州市城区企业改革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城区企业改革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办法

(潮府[1999]61号 1999年11月23日颁发)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企业改革步伐,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组,租赁经营或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的国有、集体企业(下称改制企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应对其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尚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补办手续。

第四条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应根据企业改制的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的方式处置。

第五条 改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一)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租赁经营的;

(三)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 企业破产或资产整体出售的,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部门与新的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须经企业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有批准权的国土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保留划拨用地的方式处置:

(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间合并,且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仍为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 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土地的改制企业,如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应拟订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市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采用除保留划拨用地以外的其他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在报送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向市国土部门申报地价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使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土地处置方案实施后1个月内,带齐有关文件资料,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原使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必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土地使用权方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时,确需同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经市政府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补交有关款项。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使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或非法占地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对企业改制中的地价评估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对破产企业及特别困难企业的地价评估收费按最低标准的10--30%收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国土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